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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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包括其它形式的经营者),必须接受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煤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三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减少环境污染,方便用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布置销售网点。
第四条 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各旗县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或委托质检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
(三)有符合标准的经营设施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五)符合市内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书;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文件,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长签署的成立文件;
(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的聘任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六)计量及质量检验证明。
第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自收到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查合格的,应出具批准文件。
第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煤炭经营企业须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情况;
(三)销售煤炭质量证书;
(四)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年检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煤炭营业执照:
(一)未按规定年检的;
(二)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不全的;
(三)虚报、瞒报、漏报年检所需数据的;
(四)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冒用他人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
(五)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及销售煤炭质量证书过期的;
(六)违反有关法津、法规的。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统一要求,自本办法生效起30日内,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但应当执照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的规定,将企业经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煤矿企业实行煤炭准销票证制度。对于未取得煤炭准销票证的煤矿企业,不准经销煤炭。煤炭准销票证的管理、实施,按赤峰市煤炭准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地煤炭经销企业在赤峰市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机构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查询、通知单的发放以及成绩复查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查询、通知单的发放以及成绩复查等事项的公告(第158号)
根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查询、通知单的发放以及成绩复查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日期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将于12月8日公布。
二、成绩查询方式
自12月8日起,应试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栏,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三、成绩通知单的发放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已向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委托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
四、成绩复查事项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站登录报名系统,进入成绩查询界面,提出复查成绩的电子申请;应试人员提出复查成绩电子申请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查成绩的书面申请(附准考证复印件和报名时所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100088)。
对缺少电子申请或者书面申请,或者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答题卡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成绩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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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监狱
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主管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贯彻执行国家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
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全省罪犯的收押、调遣、
释放、行政考核奖惩,负责组织指导罪犯减刑、假释、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
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监狱的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
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订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对罪犯
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规划,配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粮和改造经费的到位,
管理各监狱医院,指导监狱防疫站预防各种流行性疾病。
(五)指导、规划、检查、管理本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犯人监舍、生产厂房
和干警职工宿舍的规划建设,指导、规划、帮助监狱产业结构的调整、新项目开
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劳动安全等工作,指导监狱组织犯人的生产
劳动,按规定办理本系统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手续。
(六)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
决算;管理、监督、审计、检查各单位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制订监狱场所监管技术装备、通讯设备、警戒设施和犯人被装计
划及供应发放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地方主
管部门管理市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公务员队伍、工人队伍的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监狱系
统机构编制。
(九)协助主管部门抓好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
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干警和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团组织建设、立功奖励、岗
位培训、宣传报道、执法督查、素质教育、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行政监察、党
风党纪检查、反腐保廉教育等工作。
(十)协调武警部队、检察院、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保障监狱场所的安全
和依法执行刑罚,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保证监所的物资生活供应。
(十一)主管市管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指导市管监狱其他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监狱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关系;起草综合性材料,
负责局文秘、调研、保密、档案、文电处理、信访、接待、保卫和局机关行政、
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狱、少管所的罪犯收押、调遣、犯人日常管理、刑满释放
以及狱内侦查、狱内案件办理、监管安全、追捕逃犯、监管警戒设施的规划、狱
内管理和狱内侦查基础台帐及统计报表等狱政管理工作;管理刑满释放留场就业
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指导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
(三)刑罚执行处
负责监狱刑罚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掌握、指导监狱刑罚执
行的工作情况;负责管理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审核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
的减刑,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
执行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刑罚执行的工作任务。
(四)教育改造处
负责监狱、少管所在押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制定及实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计
划及规章制度,指导检查罪犯的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指导罪犯
的分类教育、心理矫治及电化教育;组织罪犯教材编写;负责部署罪犯年终评审,
呈办评审改造积极分子工作;负责做好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和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
改造质量考察。
(五)生活卫生装备处
检查指导监、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定罪犯生活卫生标准,指导罪犯的
疾病预防、治疗和劳动保护,指导监、所卫生防疫和医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
监管技术装备、警用交通工具、计算机网络等总体规划、干警被服和犯人囚服等
供应管理工作。
(六)生产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生产性
项目审查,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本系统抗灾救灾的指导、协调和环境保护工
作;指导、监督狱内安全生产;制定生产资料和能源的申请计划及定额核定工作;
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产品开
发工作。
(七)规划财务处
编制汇总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统计财务信
息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检查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及使
用;负责本系统监狱的布局和规划,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资金的筹措、工程设
计、质量、监督、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
经济的统计工作。
(八)人事处
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负责权限内的公务员录用、考
核、任免、调配、职务晋升等和有关制度的实施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实施直属单
位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调配工作;协管市属监狱领导班子;负责警衔、职称评
定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公务员出国出境审核工作;负责干警岗
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及知识更新教育;管理和指导司法警察学校和监狱子弟学校。
(九)劳动工资保障处
负责本系统的工资福利、工资基金、社会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
金、特别抚恤金等福利及有关社会福利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人招收、调配、
编制定员、培训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劳动保护、出国出境、劳务输出、劳动工资
统计及报表、企业工人管理等工作。
(十)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建设、党纪教育工作;
负责、指导机关和本系统的内审工作;监督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规、
政策、制度等工作;负责指导监、所(校、院)等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党建、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权限内局机关的党
务和驻穗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监狱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8名,事业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