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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7:40:32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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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并将工作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除负责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市及市以上财政性投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以及国家、省限制类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审批的项目以外,均不再进行审批。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宏观指导、协调和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各类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类与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措施。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城镇化建设;负责地区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经济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市所、市校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保密处)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和对外宣传、信访、政务督办、提案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国有资产;负责机关财务,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发展改革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石家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准备,提出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议,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协调全市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经济动员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编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宏观指导、协调和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市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下达市属及以下单位固定资产自筹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负责申请省级资本金;参与审核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事项相关工作;参与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和基础设施(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负责全市集资办电工作。



(七)产业政策处(石家庄市行业协会指导办公室)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执行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实施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及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有关政策建议;提出全市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企业、产品名单;研究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拟订全市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我市利用外资以及外债管理的动态和信息,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发布、洽谈和签约的组织指导;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编制吸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补偿贸易项目、商业贷款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审核、申报工作,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负责利用国外资金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提出相关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安排组织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规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工作,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交通战备工作;负责铁路道口建设项目的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一)工业处(石家庄市稀土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形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地方性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创新;组织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大中型及市管以上工业项目;承办需国家、省市平衡建设条件的工业基建、技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申报等工作;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行业的有关政策;承办稀土行业发展、药都规划建设管理、化工基地规划、纺织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产业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高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全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促进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教育、人口、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文物、档案、旅游、民政、政法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招生、人口、社会事业投资等年度计划;承办社会事业基建项目相关工作;参与对各类高、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建、变更及撤消的审核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四)财金贸易处(粮食调控办公室)



分析研究全市社会资金运行形势;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和直接融资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上报工作,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管理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安排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口岸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招标投标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货物采购和工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副县级)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统筹谋划,进行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的预监测分析;负责组织协调工交行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协调调度和行政执法;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保障要素,提出动用重要物资储备的建议,并组织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市药品储备;负责铁路道口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工业结构调整方案、整体布局及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工业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参与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工业利税大户的培育发展和考评奖励等工作;协调推进工业系统名牌战略工作;承担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内设5个处室:办公室(综合协调处)、运行一处、运行二处、运行三处、电力处。其人员编制含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



四、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置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正县级)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制定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在建重点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市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推荐争列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考察、咨询、审查、评估、论证等有关工作;承办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石家庄市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在北京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度、督导、协调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进京项目工作计划,制定进京项目工作方案;负责需要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的争取、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国家有关部委、商务办事机构、科研单位等重要政策、经济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为市领导进京汇报项目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内设4个处:综合处、项目一处、项目二处、北京调度室协调处。



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县级)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编制全市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维护能源安全,提高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编制能源年度指导性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能源相关建设项目;负责石油储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和行业管理;协调调度能源供应和使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的正常安全供给;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依法管理能源;负责煤炭工业行业管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以及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规划能源行业生产力布局。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政策的建议;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负责节能(能源行业除外)、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处:能源处(石家庄市煤炭工业办公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集中供热管理处(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县级)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市政府委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内设3个组:综合组、稽察一组、稽察二组。



石家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副县级)(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合作处)



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合作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与有关市、县对口支援工作;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全市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市所市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市外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市级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其中:纪检(监察)编制5名。另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1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6名(1名副主任兼任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另核定老干部服务机构科级职数1名;纪检(监察)科级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更名为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规格、编制不变。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市场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提出服务业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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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第十六条 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6号


《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路国贤

   2007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事业单位法人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服务社会,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法人。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和分类管理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结果应予以公开;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应一律平等;评定结果应客观、公正。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的真实状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等级,对事业单位法人实行相应类别的管理。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自评申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初审、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由政府组建的评价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审时,从委员库随机产生委员组成本届执行评委会,对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评定前应将信用等级评定方案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通知。各事业单位法人应按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评定相应信用等级。

  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各事业单位法人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应与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信用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初审情况对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作出初步综合评价和认定报告。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按照《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核和认定。

  评审委员会应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市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非评定期和公示期间,接到有关事业单位法人失信行为的举报后,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实。一经核实,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对有关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予以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基础信息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举办单位;

  (二)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三)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执业许可证书;

  (四)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从业人数;

  (五)分支机构简况;

  (六)宗旨和业务范围;

  (七)单位公章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法人业务活动和社会服务行为主要评定以下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遵守宗旨和业务范围情况;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包括行业资质能力)以及效果;

  (四)合同履行情况;

  (五)依照规定接受和使用捐助、资助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法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情况,主要评定以下内容:

  (一)年检情况;

  (二)变更登记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法人接受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情况,主要评定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含评价情况);

  (二)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能够反映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状况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信用情况;

  (二)内部管理情况;

  (三)外部评价情况。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A级:事业单位法人诚实守信。业务活动和社会服务效果突出,各项信用记录真实准确,评定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B级:事业单位法人基本守信。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但业务活动和社会服务的资格或能力有所降低,评定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C级:事业单位法人有失信情形。开展业务活动的资格或能力严重降低,已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六个月以上,或评定周期内有轻微不良信用记录,尚未构成严重违法的。

  (四)D级:事业单位法人严重失信。进行业务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的资格或能力丧失(事业单位法人正常注销除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或评定周期内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已构成严重违法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变更登记,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某些信用指标无法准确判定的;

  (二)未按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情节轻微的;

  (三)评定前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改正错误后不满三年的;

  (四)评定周期内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以上等级:

  (一)事业单位法人连续二年以上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基础信用指标无法进行判定的;

  (二)丧失正常业务活动能力的;

  (三)严重资不抵债的;

  (四)评定前因失信行为被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后不满二年,或已满二年但仍未改正错误的。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信用等级不得评为C级以上等级: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不合格的;

  (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三)有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四)因严重违规,被专业管理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五)评定周期内因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制裁的。

  第五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类别管理,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促进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外,二年内免予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外公布信用良好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开展常规性行政执法检查;

  (二)实行常规管理;

  (三)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业单位法人加强信用建设,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对外提示事业单位法人有轻微信用危险,提请进行信用关注。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入行政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实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二)实行严格的年检,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实地复核,必要时可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提请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三)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整改意见;

  (四)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调整的参考依据;

  (五)对外发出事业单位法人有较大信用风险的警示。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入行政执法重点监控对象,随时监控其信用行为,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提请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二)由评审委员会建议任免机关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三)对外发出事业单位法人严重失信警告,并选择典型事例予以公示;

  (四)撤销登记。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依法保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信用信息(包括信用等级、各项信用的评价结果和依据)公开发布。

  无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只公布其信用等级,其他信用信息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查询。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等级、各项信用的评价结果和依据)、资料(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各种介质的载体形式)形成信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反馈,共同搞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方便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服务对象网上查询信用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考核细则》、《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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