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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09:24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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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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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五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城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领导。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财政、农业(农业机械)、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有关部门实施评议考核,定期组织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推进畅通工程建设和文明交通示范活动。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制止、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交管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路条件和车辆管理

第七条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并向规划部门提交报告,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会审。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
市区道路沿线建设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审批时事先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和县城区的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市区道路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参与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设计方案的审定、施工监督和工程验收。
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采用城市交通信息引导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
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横跨道路设置横幅、广告,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符合安全视距,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已有设施影响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迁移。
第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或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应持规划、城市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施工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批准,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5日内向社会公告施工单位的名称、资质、施工工期、公共汽车绕行路线等;
(二)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设置发光警示标识,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作业人员穿戴反光服饰;
(三)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或路段,派人协助交通警察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四)移动、拆除交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和停车设施、设备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五)遇有特殊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恢复通行。
施工完工后经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停靠站台;停靠站台上的运行线路示意图应当清晰醒目。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通勤车行驶路线或停靠站台,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出租汽车停靠、上下乘客;出租汽车在临时停靠站内应当顺序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禁止、限制通行、禁鸣区域或道路作出规定并提前5日发布通告。
确需在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或道路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件,按指定时间、路段通行。
第十五条全挂车无省级以上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注册登记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从事出租客运满5年和非电喷装置的小型汽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第十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倒置、反向安装或安装与号牌相类似的标识;
(二)不得安装、使用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载货汽车车门两侧喷涂车辆核定载质量,牵引车还应喷涂准牵引总质量;
(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出租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经营单位简称和营运编号;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通勤车应张贴、喷涂明显统一的标识;
(六)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或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
(七)配备灭火器和故障车警示牌。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三章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前方遇有障碍时可借用其他车道通行;其他车辆遇有障碍时,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借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通行。大型旅游客车可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行驶时遇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100米开启转向灯;掉头时在距掉头处100米以外驶入转弯车道。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期间行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近光灯。
第二十三条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应当悬挂示高、示宽的明显标志,夜间应当开启示高、示宽灯。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行驶速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同方向施划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普通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铰接式客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停车瞭望,减速慢行,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其中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穿拖鞋、赤足或穿7厘米以上高跟鞋;禁止使用非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启动前应当注意观察车身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通勤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沿不得超过30厘米;
(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在设有停靠站的路段,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通勤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停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协勤人员的指挥;
(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26米的范围内行驶;
(三)儿童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得骑行;
(五)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避让行人;
(六)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不得从事客运;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有安全乘坐位置的可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八)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12周岁以下儿童乘坐需有成年人看护;
(九)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第二十九条行人应当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协勤人员的指挥;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坐卧、嬉闹或兜售、发送物品;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财产需变动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做好标记,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动接受调查,等候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当事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得低于同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对扣留的事故车辆作出技术检验鉴定后,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已投保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返还事故车辆的时限,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三十五条承修机动车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交通肇事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交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限期查处,并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简化办事手续,做到依法、公开、公正、高效,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当年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三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造成恶劣影响以及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行为人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安装的装置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解释:
(一)“交通设施”,是指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所设置和采取的相关装置和措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导向岛、分流岛以及各种用于交通管理的监控设施和设备。
(二)“配套设施”,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的相关设备。包括摄录相设备、测速雷达、电子信息屏、电缆、管井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数量不足,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学科支撑薄弱,教学科研组织亟待规范等问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全面实施,教材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显得尤为迫切。

  3.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学科研组织建设为平台,以选聘配备为基础,以培养培训为抓手,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实现教学状况明显改善为目标,培养一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功底扎实、善于联系实际的教学领军人物、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以方永刚同志为榜样,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断提高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深入实践,了解学生,提高教学艺术和教学能力;注重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做教书育人的典范。

  二、大力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建设

  5.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该机构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机构,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的依托单位。其职责是:统一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负责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梯队建设等工作。

  6.选配好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遴选配备和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

  三、认真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选聘配备工作

  7.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及实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要总体上按不低于师生1:350—400的比例配备。

  8.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新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期间应兼职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9.不断充实教师队伍。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教学科研人员,应当从事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程的教学带头人。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吸引、鼓励校内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专职或兼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任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注意发挥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建立校际之间的教学协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10.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努力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重点深化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教师研修和在职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着力提高新任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坚持每次开课前的全员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开课。继续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和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11.切实提高教学水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以教材为教学基本遵循,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探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案例式、研究式教学。多用喜闻乐见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考,把科学理论讲清楚、说明白。定期评选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和“精品课程”,定期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推广先进教学方法,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和共享。重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倡导在教学中使用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开发网络教育资源,形成网上网下教学互动、校内校外资源共享。积极探索科学的考试考核方法,重点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12.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使教师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世界,开阔视野,丰富教学素材。

  13.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把组织教师在职学习作为主要途径,使广大教师边工作边提高。适时安排教师通过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名师指导、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形式到重点高等学校进修深造。鼓励支持教师脱产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提升队伍的学位学历层次。每年安排指标招收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五、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学科支撑

  14.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把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做好硕士生、博士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及教师培训工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培养高水平的人才。完善二级学科体系,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对应支撑。进一步汇聚学科队伍,建设优秀教学团队,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增强责任感和归属感。

  15.加强科研能力的培养。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以及教学中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等作为重要选题,列入国家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中,项目单列,单独评审,单独检查,推出一批高水平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项目,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科研能力。

  六、切实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16.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保障机制。按照学分学时对应原则,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时数。要以中班教学(每班100名学生左右)为主体,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学校经费的增长逐年增加。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岗位津贴和课时补助等纳入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平均收入不低于本校相关专业院系教师的平均水平。

  17.完善实践教学制度。要从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2个学分、从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现有学分中划出1个学分开展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要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条件和环境保障,确保不流于形式。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有教育意义的场所,要对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实行免票。

  18.完善教师队伍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教师职务评聘体系。各高等学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与教师的职务聘任、晋级、奖惩等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要待岗学习;不能胜任的,要转岗分流。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教学研究成果和社会调研报告凡被有关部门采纳、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应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19.完善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在教育系统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要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评比确定相应比例,进行统一表彰,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及时发现、树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20.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测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作为高等学校教学水平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二级指标,加大其权重和显示度。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该校教学水平测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要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考核高等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工作水平和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中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化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  育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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