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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1:36:24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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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当前涉外价格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全文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约请有关部门研究了整顿涉外价格的问题。会
后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作了调查研究。最近,我们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80]32号《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告》的精神
,提出了加强涉外价格管理的措施。现将当前涉外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意见
报告如下:
一、当前涉外价格的情况和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活动频繁,旅游事业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来华外
宾和回国探亲旅游的人大量增加。为了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央和国务院领导
同志对涉外价格问题,作过许多指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进行了大量工作,总的情
况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大家缺乏经验,不了解国外情况,互相商量不够
,也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加之管理涉外价格的机构不健全,督促检查
不够,所以当前涉外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的是:有些单位乱收费,乱要钱
,乱提价;有些项目,设备条件差,服务质量和劳动效率低,同所要的价格水平和收
费标准不相称;有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一次提高幅度过大,外宾宴席毛利率偏高
,宣传解释工作也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外宾反映强烈,有损于我国的社会主
义声誉,不利于旅游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统一思想认识
整顿涉外价格,最重要的是统一思想认识。要改变那种认为外国人有的是钱,不赚
白不赚,收费越高越好的错误思想;要算经济帐,更要算政治帐;要局部服从全局,
但也要照顾有关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利润,
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旅游服务
工作做得更好,争取更多的外汇,为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
大力提高服务质量,作到质价相符,是整顿涉外价格的重要方面。我们是发展中
国家,设备条件暂时差一些,多数外宾是会谅解的;服务态度不好,别人就不会谅解
了。现在外宾、华侨等人对我们这方面的意见很多,各有关接待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首先必须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同时抓紧改善经营管理,更新服
务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职工的对外政策教育和纪律教育,建立
必要的规章制度,评奖要与服务态度紧密结合,表现好的给予奖励,差的给予批评。
对个别违犯纪律,屡教不改的人要给予应得处分,调离接待外宾的工作岗位。
三、加强涉外价格的集中统一领导
国务院国发[1980]22号文件规定:“涉外价格的调整,必须与有关部门商
量,与同级物价部门联合下达,否则无效”。“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地区都要组成涉
外价格领导小组。重要的涉外价格措施,要经过领导小组审议”。这些规定,各有关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涉外价格任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管理涉外价格机
构和人员。要组织力量对涉外价格进行检查整顿。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分别情况,严
肃处理,坚决纠正乱要钱、乱收费和乱提价的现象,把涉外价格稳下来。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关于旅游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现行的标准不作变动,在旅游淡季可适当予以
降价和优待。旅游部门正准备扩大服务项目,缩减零星附加费用,以适当减少旅游者
的支出。
有些单位为了多作买卖,主动给旅游部门送“回扣”,有的地方,旅游部门对外
宾买东西和吃地方风味,向有些单位收取“回扣”。这种作法,在单位之间,引起了
很多矛盾,也影响对外宾的服务,各方面反映不好,今后不许再搞。
(二)关于飞机票价。我国民航的国际航线,不断发展,但我们的设备条件和服
务质量同外国民航比,缺乏竞争能力,以致客源严重不足。为了争取客源,增加外汇
收入,民航总局拟对我国际航班国外段的票价,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百分之二十至五
十的折扣;外宾、华侨等人,既乘坐我国际航班国外段,又乘坐国内段的,国内段部
分的票价也给予一定的优待。旅游淡季来华的旅行团,或旅游冷线上的票价,也可给
予适当的优待。具体办法由民航总局与旅游总局商定。
(三)关于外宾乘坐火车的票价。铁道部对外宾客运票价,经国务院批准,从今
年起提高了百分之七十五,外宾反映强烈。据铁道部资料,现行我国火车对外宾客运
票价,除略高于苏联外,比其他国家均低,因此可以不降价,但要尽快改善设备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关于游览参观门票。外宾、华侨等人游览参观公园、文物点、体育比赛、
以及游泳、滑冰等的门票,应按国务院国发[1980]22号文件的规定贯彻执行

(五)关于文物、工艺品的生产管理和价格管理问题。目前文物及其复制品、仿
制品和手工艺品、现代字画的生产,缺乏统一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联系,因而价格
比较混乱。大家认为,文物和文物复制品应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牵头,手工艺品和
文物仿制品应由轻工业部牵头,现代字画应由文化部牵头,迅速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生产管理和价格管理的办法,联合下达执行。(注解:手工艺品价格已经放开,
改按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见本卷第728页)和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国务院
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宴席价格。目前我国宴席价格偏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进口海产品
作价过高,有些饭店毛利率掌握较高,是个重要原因。我国出口又进口的海产品,要
留足国内供应外宾需要的数量以后再出口,进口国外的海产品,海关已同意适当减低
关税,由国家水产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联合下达。宴席毛利率
,应按现行规定从低掌握。
(七)加强旅游参观点的市场管理。有的地方旅游参观点,无证商贩和一些不三
不四的人,拦阻外宾、华侨等人兜售现代字画、古玩、水果、药材等等;有的甚至向
外宾、华侨等人散布流言蜚语,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此要坚决取缔。
(八)对外侨的价格政策。居住我国,取得我国户口,不享受外宾生活待遇,在
我国工厂、机关和农村生活、工作的外国侨民,他们乘坐火车、飞机、轮船以及买东
西、吃饭、住旅馆、看病等等,仍应同过去一样,与我国人民群众一样对待。
(九)关于对外宾的劳务收费。对外宾提供的各种劳务,其收费标准在工时计算
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准随意宽打多算,变相提高价格。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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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系指掺用粉煤灰(含煤渣)生产建筑材料、混凝土和其它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和回填、复垦造地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粉煤灰的排放、贮运、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批准、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工作由市计划部门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纲要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并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有关行业、企业技术改造目标。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排灰单位与运灰、用灰单位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协作关系,依法签订长期供灰、用灰合同,也可以合资开发综合利用项目。
第七条 排灰、用灰单位应当定期向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排灰、贮灰、用灰情况和综合利用实施情况。
第八条 排灰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粉煤灰的排放、堆贮、治理、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排灰的,应当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全部工程必须与综合利用工程同时验收投产。
第十条 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并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经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排灰单位未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必须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灰渣分排、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装运粉煤灰的道路、码头、机具等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在距离排灰单位20公里范围内的砖瓦厂和50公里范围内生产有关建材产品的单位,有粉煤灰供应的,其产品应当掺用粉煤灰。
用灰计划和供灰地点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确定。
第十三条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将采用粉煤灰及粉煤灰制品纳入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使用粉煤灰及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制品。
第十四条 对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含湿灰、调湿灰、第一电场混合干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变相收费或者阻拦装运。
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根据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其产品价格水平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排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取灰提供方便和服务,对自行运输原状粉煤灰的单位给予每吨4元的运输补贴。
第十六条 粉煤灰运输和综合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运灰、贮灰、用灰及其设施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有:
(一)排灰单位按火力发电量折算,扣除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每排放1吨粉煤灰缴纳1.5元,每新增堆存1吨粉煤灰缴纳1元,按季结算;
(二)排灰单位新征土地建设灰场和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企业新征(占)土地取土,每亩缴纳1000元综合利用扶持附加费;
(三)从征收的排灰单位排污费总额中提取10%。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粉煤灰的科学研究、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等。
第十八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可以适用下列优惠规定: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南京地方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在科研物资、科技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适用有关优惠规定;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用零税率,项目投产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征、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农村使用粉煤灰复垦坑洼废地,纳入土地复垦计划,每造1亩耕地,由市、县(区)共补助300元,补助资金从耕地占用税留给地方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支付,5年内免征农业税;
(四)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经计划部门和银行审核,可以优先安排贴息或者低息贷款;
(五)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能源供应;
(六)装运粉煤灰的专用车、船,喷涂统一的专用标志;在运输粉煤灰时,可以减收、免收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和过路、过桥、过闸费;
(七)从事粉煤灰制品生产的企业,利用1吨灰可以提取1元,用于有关职工的补贴;
(八)掺用粉煤灰的建材制品,适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优惠规定;对利用粉煤灰取代粘土制砖的生产企业,可以免收土地资源开发费。
适用优惠规定的单位应当向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经市计划、财政、税务、交通、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款必须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再生产或者还贷,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等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排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灰渣分排、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等设施建设的,每拖延1年加倍征收排灰费;
(二)排灰、用灰单位未完成用灰计划的,按照未完成数每吨处以4元至6元的罚款;
(三)具备综合利用粉煤灰条件的项目,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拦装运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虚报用灰量或者取灰后不利用的,处以每吨5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拖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4日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日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

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n/。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三、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

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电话:0755-2591 876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咨询电话:

深圳分公司:400-883-3008 上海分公司:400-883-805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数据接口



一、深圳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有效数据包括二个字段:证券账户号码与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接口如下:

首次交易日期库SZSCJY.dbf

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ZJJS
资金结算主席位
C
6
D-COM通信用

2
ZQZH
证券账户
C
10


3
JYRQ
首次交易日期
D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的账户使用信息实时查询接口(SJSKW.dbf,业务代号为‘1C’)申报查询指令。返回数据(SJSKB.dbf,业务代号为‘1C’)的KBTXDZ字段9-16位填写账户首次交易日期,例如20070101表示首次交易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对于机构账户,或没有交易的自然人账户,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为空格,需要注意处理。对于已注销的账户或没有申报使用信息的账户,返回数据中将提示相应的错误信息,并同时提供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



二、 上海市场

(一)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文件名:shscjyrq.dbf

文件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


合计

18






(二)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交易类型为“账户资料管理-首笔交易日期查询”

ServiceDomain =“SSCCRC”

ServiceName =“ZHZLGLXT”

ServiceType =“40”

请求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合计

10






应答数据格式:

NO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说明

1
ZQZH
Character
10
A、B股证券账号

2
JYRQ
Character
8
首笔交易日期。如果没有交易,显示为空。


合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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