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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金太阳集中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3:00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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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金太阳集中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0年金太阳集中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已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确定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和中标协议供货价格(详见附件1)。同时,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3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作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一期规划项目83个,规模170兆瓦;确定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等34个项目为单体金太阳示范项目,规模92兆瓦;确定青海省祁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作为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示范县,规模10兆瓦;决定取消已列入2009年金太阳示范工程目录但无法实施的项目39个,规模54兆瓦(详见附件2)。为加快推进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金太阳示范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电网接入许可等各项工作,并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产品规格、协议供货价格、质量性能等为基础签订供货合同。

  (二)项目业主单位采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光伏组件,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最低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采用非晶硅薄膜组件的,价格不高于7元/峰瓦。

  (三) 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718号)中已确定,但无法实施的金太阳示范项目予以取消;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选择本次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示范效果。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编制本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规划,加强对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示范县所在省(区)政府部门要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方式,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落实运行管理机制,确保示范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二)督促示范项目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保证按进度建设。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整体项目完工情况达不到70%的省份,暂停新项目申报。

  (三)项目完工后,要督促业主单位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及时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国家能源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部根据验收报告清算补助资金。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2010年11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金太阳示范工程关键设备入围企业目录.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11/P020101123317449911551.doc
附件2:2010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目录.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11/P02010112331745022339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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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东省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山东省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费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鲁中医医字〔20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和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8月31日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和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和减轻未来战争空袭危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和田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和田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人防办)是和田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规划、房产、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住宅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照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计划管理权限一并报批或申请核准、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下达民用建筑基本建设计划或申请核准、备案相关项目时,应同时抄送地区人防办。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图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图须经地区人防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商业娱乐场所、地下停车场等地下民用建筑,其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由地区人防办对该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建设面积、抗力等级、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 
  第十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地区人防办参加,并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做出认定,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消防要求。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收益和组织维护,战时由地区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地区人防办应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 地区人防办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依法归档,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地区人防办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地区人防办择地安排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五条 经地区人防办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指定银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区人防办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因特殊情况需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地区人防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行署分管领导审批,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一)以地面建筑首层同等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1200元/平方米。
  (二)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15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建设计划批复确认)。
  (二)幼儿园、学校、孤儿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民用建筑(公益性及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中涉及盈利性的部分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五)对口支援和国家专项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地区人防办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财政、建设及人防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410号)要求收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给予办理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的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擅自拆除。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须拆除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的,经地区人防办批准后,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客观原因限制不能修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补偿相同建设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地区人防办统一组织修建。
  第二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不按规定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由地区人防办依据《人民防空法》及《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性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项目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是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或以其他方式抗拒人防执法工作的进行。人防执法工作应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地区人防办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防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地区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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