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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22:11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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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

唐青林


  一、权利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依法对该商业秘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持有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权利人会由于有意和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这是权利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许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使商业秘密成为所有人共享的资源,也许是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已经无价值,或者认为其价值已经不足以弥补为保密支出的成本。但只要原本保密的商业秘密公诸于众,就使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览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专利保护的方式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选择转化成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而一旦申请专利,技术信息就依法公开了。一旦经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权,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销售的商品中获得,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取该商业秘密。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秘密被迫公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实现其价值的前提,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又是实现保密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极易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中提到,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二、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从商业秘密公开的主体来看,主要分为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和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两种。而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商业秘密的公开大部分为第三人导致公开的,其中又主要包括第三人的合法公开和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开两大类。
  (一)、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
  有些人经受不住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做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该商业秘密被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从侵权主体来看,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依法应当履行保密的义务,由于有意或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例如,与企业订立保密协议的职工,在他人利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经不住诱惑,把其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二是,第三人本来并不知悉该商业秘密,而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黑客技术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将之公之于众。例如,一些企业为打垮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窃得竞争对手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公之于众。
  (二)、第三人的合法公开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权。简而言之,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同的商业秘密。一旦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其具有任意行使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将之公之于众,而不需要向商业秘密另外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人合法公开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一)第三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企业或个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后将之公开,是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人利用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该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商业秘密公开。
  (三)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除了以上论述的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两种主要的手段外,还存在其他第三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例如,第三人通过观察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第三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获得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等。不论是通过何种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第三人获得后都有可能有意地或无意地将之公开。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方的实际需要,对该商业秘密公开方式作出总结。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泄密途径
  国内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
  随着知识、科技时代的发展,企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频率显著提高,泄密方式也越来越多,既有企业自身行为导致泄密,也有企业员工为了一己之私泄密,还有企业外部人员通过非法途径窃密等等。
从总结近些年商业秘密泄密事件来看上,商业秘密泄密主要包括五大途径:
  一、内部员工泄密
  据社会调查发现: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大部分都是企业内部人员所为,正所谓“家贼难防”。内部员工泄密主要有以下情况:(1)人才流动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一旦流动到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单位服务,就极易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2)兼职工作中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为了促进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而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师等,在从事兼职时极可能故意或过失造成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3)离退休职工被另一单位聘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少数离退休职工保密意识淡薄,企业又疏于对离退休职工的有关保密事项的管理,造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给那些意欲窃取商业秘密的人可趁之机。(4)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为了私利泄密。企业极个别员工抵制金钱诱惑的能力不足,被重金收买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二、外部人泄密
  外部人泄密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包括外部人泄密和外部人窃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以及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不法行为人通过收买、间谍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外部人泄密,主要指第三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后,又违反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或合同约定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合作伙伴泄密。企业对外交易时,在合法签订合同后,不可避免地让对方知悉其有必要知悉的商业秘密。为了降低这种泄密的可能,建议企业在与外部合作单位合作时,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既有知悉就有可能出现泄密,事实也表明过去几年也确实存在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重金贿赂或受关系人委托而泄露其知悉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3)善意第三人。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第三人意外获得商业秘密,或企业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后对外公开,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二)外部人窃密
(二)外部人窃密。秘密泄露。   (1)收买或威胁企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
  (2)借参观、交流、采访、虚假意向合同等方式接近企业,找机会窃取商业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重要信息点。
  (3)利用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自己公开商业秘密
  (1)自愿公开。出于各种原因,权利人自愿将其商业秘密对外公开,这些可以是权利人为了造福社会,也可以是没有理由的。总之,公开后,该信息就不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具有的秘密性了,就不能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了。
  (2)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申请专利而公开。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前提必须把该专利公开,以考核是否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因此,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想把商业秘密转化为专利保护时,就必须公开。
  (3)权利穷尽而公开。当企业对外销售一些容易通过反向工程得出技术信息的产品时,如自行车的传动装置,销售的越多,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大。
  (4)宣传或介绍产品。企业在宣传或介绍产品时,有时候明知是商业秘密,却自愿将其对他人公布。
  (5)其他原因 。例如企业高级工程师撰写学术论文,披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在公开场合做演讲,公开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后的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相对人无处分权,通过合法途径从相对人那取得商业秘密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并支付合理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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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学术”——给“假学术”换个高雅的体面的学术化的名词

龙城飞将


  “面子”这个词是中国一个古老的词汇。它本来的含义是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与形象,“人活脸面树活皮”是也。到了西方,经过一些人们的研究,“面子”的含义就演化为人际关系。西方人可能会把它理解为礼貌原则、礼貌策略或者相类似的某种现象。西方人很难理解,为什么同样一件事在不同的人身上发生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是面子这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了,这就体现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面子”再出口转内销回到当代中国,它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虚假”。面子工程,是假工程,豆腐渣工程。面子政治(雅典博友一剪梅语),是假政治,假政绩。面子经济,是大学生为了求职而进行整形、美容,做足“面子工程”,从而拉动相关产业的现象。面子文人,如孔已己,他可以承认“窃书”,但不承认“偷书。
  近来在讨论真学术与假学术的过程中,许多博友发表了好的意见。其中雅典学园博友雅典之异邦人给我留言说,假学术说到底是一个面子问题。这又给我一个启发。是呀,我为什么这么直接批判假学术呢?为什么没有想出一个既体面又使大家都感到说出真理的方法呢?
  “面子”的最新理论启发了我。我们完全可以给假学术起一个高雅的体面的学术化不伤别人颜面的名词,这个名词就是“面子学术”。
  首先声明,这不是我的发明创造,是社会发展的语言已经有了这样的表述。其次是博友雅典之异邦人给我的启发。
  所以,“面子学术”可以作为假学术的代名词。

面子论(假如无耻有极限的话)(节选)
  http://baike.baidu.com/view/1741185.htm?fr=ala0_13
http://blog.sina.com.cn/macropeng
  
  面子,是丰富的中文词汇里的一个古老的概念。中国的历史有多长,面子的历史就有多长。面子出现的初期,由一句古话“人要皮,树要脸”可知,就是每个人都希望在人前能被“尊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子的含义范畴大大扩张了。古时,历代士子考取功名后,都要衣锦还乡,祭祀祖先,这样就使全家族都大大的有了面子,如果家族中有多代人都可以考取功名的话,那书香门第,这个很受人尊重的词就可以安在这个家族头上了。
  但随着时间的推进,面子这个词似乎就不那麽单纯了。古时,地方上的乡绅是顶有面子的一群人,这批人多出自书香门第。他们可以和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平起平坐,可以代收钱粮,遇有不安份之农民,可以一张片子送衙门里去。这样面子带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也就开始了面子的腐化堕落。
  进入近代以来,面子越来越多地被人提起。当官了,有面子;被上司夸奖,有面子;升官了,有面子;当军官了,有面子;当军阀了,有面子;当督军了,更有面子;当上大总统了,最有面子。于是乎,硝烟四起,战火纷飞,城头变换大王旗。谁打胜了,面子争到手了,那地盘,钱,枪都拿了过来,对方的美妻娇妾也不妨笑纳。
  有人说这都是上层人的事,没错。一般人也有自己的面子,以前到戏院看戏,大部分人是不用买票的,为什麽呢?因为他们有面,有是警察的,有是官员的仆从的,有是地痞流氓的等等。
  还好,新中国开国以来,毛主席带领大家不务虚名务实干,这股面子风被压下去了。
  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又刮起了另一阵面子风。有钱了,买大奔,住别墅,包二奶,养番狗。手上要带十个戒指,手表都要劳力士的,一戴就两,你要是空着根手指头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为啥?有面啊!
  综上所述面子的发展史是从“尊重”到“尊严”到“荣耀”到“权威”到“利益”到“虚荣”到“权势的较文明的说法”。

一剪梅:“面子政治” 2008-07-06
http://www.yadian.cc/blog/41069/

“面子政治”这个词,鄙人没查阅过,是不是一剪梅的首创?反正前些天给网友们留言时,提到这个词汇,还是很自豪了一阵子……
人生在世,皆好面子,乃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因为喜好面子,而无所不用其极,刻意建造什么形象工程、窗口工程、面子工程,就显然物极必反、事与愿违了。
  比这更重要的是,面子政治问题。任何政治,归根结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活动。为什么政府要管理社会?因为人们之间需要交往,而交往活动需要合法地进行。
政治合法性,既要追求政治常理,也要代入到一种社会—政治评价体系中。提及评价,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他人评价,二是自我评价。民治要求对政府、政党的评价,须站在他者立场进行……政府、政党等政治实体,也很要面子,但很难想象会形成面子政府、面子政党和面子政治。为什么?因为他们面子的好坏、形象的高低掌握在选民之手,无论政治实体如何自吹自擂,通不过选民的手,也是白搭。
而非民治、或曰专制政治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一套自评价体系。伟大、光荣、正确、无坚不摧、不可战胜、全心全意等等高、大、全的口号,都是这一自我评价体系中最常见的词汇。很少能见到在那专制政治下,政治实体的自我评价体系对自己的认真反思、批评和检讨。在这里,他人评价很少用及,一旦人们迫不得已而展开对政治实体的他人评价,也要么是歌德风行,要么则意味着对抗的开始。为了尽量缩小他人评价的比例,扩大自我评价的成分,政治实体把什么舆论宰制、言路封锁、新闻限制等十八般兵器,招招都用于其中。
于是,所谓面子政治的土壤也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当他人评价能够满足面子政治的要求时,政治实体就不惜动员一切舆论力量,把丁点儿赞扬,千百倍地放大,甚至舆论天下、纪律民众。不过倘遇到来自公民的负面评价,也不惜动员一切力量,封锁消息、歪曲事实。这种情形,甚至还被美其名曰:“弘扬主旋律”、“促进社会和谐”……如此这般,政治实体总陶醉在自己所设计的美妙花环中。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往往措手不及,面子政治也就面临无限难堪、尴尬和自我颠覆的境地。
一旦民意遭受涂炭,官意过分伸张,一种政治,往往沦落为面子政治。它对社会的危害,可谓罄竹难书!举凡政治造假、欺上瞒下、愚弄百姓、道德沦丧、人浮于事等等令人不齿的丑恶现象,每每来自这面子政治的“滋养”。不难想象,面子政治仍然风行的地方,民治的可怜和民意、民瘼、民生的艰难。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同时又明确:“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因而制定《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我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6.《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二)起草过程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局在认真研究、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借鉴和参考了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1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方式等,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到了既全面,又准确,从而实现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三)关于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问题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作了规定。

(四)关于责任追究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追究的情形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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