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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2:33:29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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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唐青林


  一、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为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在争取合作机会的过程中,为了取得对方的信任,或者因合作的必要,有时必须告知对方一些包含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于是便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避免企业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泄露商业秘密?
  我们认为,在对外合作交流时,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控制向对方透露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介绍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时,要保持在有必要的程度内,不能太宽泛,也不能什么也不说。这样可以做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促进交流合作两不误。
  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在合作交流中采取的最常见的保密措施,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不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履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者销毁,而不得保留复制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可以根据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保密的书面要求,或者与之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最后,企业在寻找合作交流伙伴时要提高警惕,防止对方目的不纯,提出的是虚假合作意向。在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个别居心不良的企业,崇尚恶性竞争,通过不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企业有时会委派专人去联系另一企业,表明要合作的意向,实则挂羊头卖狗肉,意欲利用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鉴于此,企业应该在确定合作伙伴前,进行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对方提供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并且在最终签订保密协议前,切勿给对方透露过多的商业秘密信息。

  二、公司并购中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公司并购是企业扩张的一种手段,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产物。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泄露商业秘密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并购目标公司可以要求与尽职调查的调查人签订保密协议,来避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并购中的并购目标公司经常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因此,在实践中,为了尽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收购方经常在并购前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不仅是涉及公司最核心的、包括并购目标公司商业秘密在内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和会计师等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分析这些信息。并购目标公司通常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要求与调查方签订保密协议。
  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在并购之前与他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并不因公司并购而消灭,它仍然对义务方产生约束力。《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三、对外合作时根据情况要求合作对方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签署。《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有效方法,它可以说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法定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明确义务人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其他有必要明确说明的事项;并且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后当事人还可把该协议当做证据使用,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护内容和范围;(二)保护期限;(三)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总结保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因而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约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宜的划定。
  (二)约定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描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促使义务人更好的履行保密义务。
  (三)保密期限。尽管商业秘密的特性决定了保密期限应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相同。但很多人误以为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义务人便不再承担原单位的保密义务。为了避免义务人因这种错觉导致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会在协议中与义务人约定保密的期限,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10年),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期限,比如约定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四)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没有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职工在企业内使用的任何知识,均与以前的单位无关;职工接受公司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该员工承担了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员工在执行单位工作时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可以确定详细的赔偿计算办法。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可以约定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诉讼、仲裁。
  (七)协议的效力和更改。当事人应当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对协议修改的权利。一般都约定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效。
  除了以上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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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93号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刘奇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下载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2/2/5/art_12963_2308.html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凡用任何方式,以财物为注争输赢的,均为赌博行为;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查禁赌博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严格执法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查禁赌博工作的综合治理责任制。
公安机关是查处赌博的主管机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积极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民不得参与赌博活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鼓励和支持各种群众性的禁赌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设赌博场所,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带有赌博性质的场所和经营活动,不得颁发有关证照。对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第八条 赌博构成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赌博的;
(二)多次赌博的;
(三)赌博数额巨大的;
(四)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经处罚后再次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初次参加赌博,且个人参赌数额较小的;
(二)被胁迫、诱骗、教唆参加赌博的;
(三)主动坦白交代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罚款:
(一)个人参赌在三十元以上不满一百元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参赌在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参赌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重,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发现本单位有赌博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多次发生赌博活动的,对其主管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取消或者不得授予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主管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重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公安机关查处后应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禁赌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或以抓赌为名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查获的赌博财物、非法所得和赌具,一律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查处赌博案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逐项清查参赌的财物,并出具票据;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四)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条 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查禁赌博执法行为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赌博案件可以依照规定进行查询,发现处罚错误的,应当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对重大赌博案件可以直接组织查处。造成错案的,对办案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人员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案。
公安人员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带有赌博性质的场所和经营活动颁发证照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赌资、罚没财物和赌具的;
(三)与参赌人员互相勾结、支持、纵容赌博的;
(四)为参赌人员通风报信、包庇赌博的;
(五)打骂、侮辱、体罚当事人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娱乐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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