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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3:03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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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普法办<2005年>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



《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是全国重要法制类报刊,在宣传报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就、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必备资料。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宣传效果的重要举措。现就充分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阵地意识。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是我们开展工作的依托和基础,承载着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功能。做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加强改革步伐,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效的载体和场所,满足群众的法律需要,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闻传媒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长期以来,《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爱广大读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欢迎。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传媒的优势,牢固树立阵地意识,充分利用好《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这一有效载体,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

二、拓展服务范围,满足各界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落实责任措施,把《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位。要充分发挥《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具书的作用,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结合“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把《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及时送到农村、社区和基层单位,采取订阅、赠送等多种形式,保证每个村组、社区都有《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尤其要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宣传志愿者阅读和使用。要注意运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充实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要在乡村农民学校、社区市民学校、图书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摆放一定数量的《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阅读。要从普法经费里拿出一部分,用于为贫困地区和群众赠阅《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满足群众对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

三、反映基层要求,抓好落实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将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努力适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坚持弘扬主旋律,进一步提高宣传质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利用《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及时反映基层群众的需要和要求,为进一步办好《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建言献策,使之更加适应基层普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群众学法用法的需要,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件转发至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0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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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11月25日—26日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规划》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学习贯彻佘靖副部长兼局长、李振吉副局长在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规划》指导意见落到实处,为积极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自《规划》实施以来,在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通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进一步拓宽,实质性的合作项目不断增加,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格局初步形成,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有较大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更广泛地走向世界,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要求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开拓国际发展空间。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门制订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为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将中药作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来培育和扶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国内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服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要求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开辟新的国际市场,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要求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学术水平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医药参与国际贸易与合作的机遇大大提高,同时也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加大国际合作的科技含量,在政府指导下进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跨国企业集团间的实质性科技合作,探索资本与技术相结合进行中医药研发和生产、参与管理、知识产权与市场利益共享等新的合作模式,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提高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医药在国际上迅速传播,要求把握时机,促进中医药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当今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在人类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作用,更多国家的人民希望得到中医药保健,许多国家的专业人士在本国从事中医药临床、教学、研发和生产活动。要把握有利时机,通过交流与合作等形式,宣传展现中医药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使中医药取得更广泛的民众基础,得到世界各国(地区)政府及国际学术界的理解和认同,并逐步纳入各国(地区)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使中医药发展在国际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二、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

  六年来的实践证明,《规划》确定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和方针是正确的,应当继续坚持。同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结合新的形势赋予其新的内涵。

  今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奋斗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和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为依托,进一步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效益,发展已建立的对外联系网络,巩固已形成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格局;加强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涉外法规建设;使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应用范围和使用率大幅度提高,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大为增加,中医药在部分国家被纳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

  继续坚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方针: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

  ——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势,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利用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经验,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中医药。

  ——依靠科教,医药并举。以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培养造就适应世界中医药发展的国际型人才为基础,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在推动中医医疗国际合作的同时,研制开发适应国际需求的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以医带药,以药促医。

  ——因地制宜,双向接轨。根据各国(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吸收当地医学的发展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适合中医药特点和各国(地区)具体情况、国际认可的中医药国际标准。创造有利于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的国际政策环境,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的应用与发展。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人才战略

  ——标准化战略。要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条件,在国内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国际社会认同和接受的有关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诊疗技术、中医药从业人员和中药等国际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应用并推广,促进中医药被逐步纳入各国(地区)的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措施,可以为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提高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医药是我国数千年积累的宝贵财富,蕴含着丰富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医药资源。在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和专利产品研发能力。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比较完整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人才战略。人才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人才战略的目标是构建一支富有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年龄结构合理、精通外语和中医药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跨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熟悉国内外专利及药品注册法规的专门人才,包括国际上知名的中医药科学家在内的高素质的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队伍。

  四、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政府间及与国际组织的交流。拓展与各国(地区)政府有关中医药及传统医药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对话及紧密合作机制,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加强中医药的国际宣传。研究适合新形势的宣传方法,建立中医药宣传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召开中医药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海外的各类中医药机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中医药,推广中医药。

  (三)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支持我国中医药教育机构发挥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优势,配合教育部门扩大接收来我国学习中医药的留学生的规模,提高受教育的层次。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在海外合作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特别是开展当地政府认可的学历教育,组织学术机构编译国际适用的中医药教材,提高中医药国际教育水平和质量。

  (四)鼓励国内社会力量,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地区)建立或联合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示范性医疗中心,利用中医药在防治人类疾病中的独特疗效和中药产品安全有效的优势,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市场。

  (五)注重科学技术在中医药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研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药新产品,改进中药传统剂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支持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中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和效益。

  (六)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中医药资源保护的研究,正确处理中医药资源保护与国际市场利益的关系,制定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资源保护方法和措施,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资源保护组织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中医药能够得到持续发展。

  (七)支持民族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家区域开发战略支持我国民族地区,依据各民族传统医药特点,开展民族医药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

  (八)充分发挥中医药学术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中介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鼓励和支持总部设在我国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制定和推行国际中医药行业标准,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事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学术团体、世界各种医药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九)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港澳台地区在人才交流、资本运作、基础设施、信息渠道、经营管理和与国际市场结合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中医药得到很大发展,要与港澳台地区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拓国际市场上互相交流合作,优势互补,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国中医药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与协调,认真研究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律,制定交流与合作的政策和战略规划,提供信息,努力构建服务平台。加强与世界卫生和贸易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传统医学战略推进行动。巩固已有的政府间合作,促进与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的政府间合作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挥本地优势,调动中医药院校、医疗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开辟信息渠道,鼓励支持其与有条件的国家(地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利用本地与世界各国(地区)友好城市等合作关系,加强政府层次的沟通对话,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推动开展本地区重大合作项目。

  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是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体,要利用现有对外渠道,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树立品牌意识,重视诚信,提高合作质量。同时要积极稳妥自主地开拓新渠道、新市场,扩大合作领域。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格局,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内河水运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现就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内河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等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实现水运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发展多式联运,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益,有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增强国防交通功能,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调整优化沿江沿河地区产业布局。内河水运在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运输中具有独特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推动电力、钢铁、汽车等沿江沿河产业带的发展,推动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流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
  (三)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内河水运发展,发挥长江横贯东中西部地区、西江航运干线联接西南与粤港澳地区、京杭运河沟通南北地区水运大通道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资源、技术、资金等要素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符合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发展交通运输与减少能耗、减少环境污染的矛盾日趋尖锐。大力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加快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发展内河水运作为建设综合运输体系的重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科学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切实提升内河水运的质量效益和现代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运资源,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坚持科学统筹,统筹协调水运、水利、水电发展,统筹协调水运、公路、铁路发展,统筹协调水运资源开发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发展内河水运的积极性。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进内河水运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七)发展目标。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运输效率和节能减排能力显著提高,水运优势与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显著增强。2020年,全国内河水运货运量达到30亿吨以上,建成1.9万公里国家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得到系统治理,成为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对外开放的通道和优势产业集聚的依托。长江等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建成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运输船舶实现标准化、大型化,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超过2000吨。
  三、主要任务
  (八)建设畅通的高等级航道。按照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以及《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上游1000吨级航道延伸至水富,适时实施三峡水库库尾航道整治;中游实施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和航道治理工程,全面改善通航条件;下游加快实现航道规划标准,巩固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建设成果,稳步推进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向上延伸工程。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加快红水河龙滩、右江百色等枢纽通航设施建设与改造,打通西南地区连接珠江三角洲的水运通道,进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大力推进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快实施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江汉运河、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闽江等航道建设工程。相应建设其他航道及界河航道,进一步延伸航道通达和覆盖范围。对新建水利水电枢纽和桥梁等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内河航道,要在充分论证通航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逐步建设通航设施。
  (九)构建高效的内河水运体系。全力推进内河水运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内河水运发展质量和效益,形成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协调发展、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内河水运体系。发挥港口枢纽作用,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实施船型标准化,严格船舶更新报废制度,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为重点,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优化船舶运输组织,促进干支直达和江海直达运输,发展专业化运输,引导水运企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水运行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水运科技与管理水平,开展航道整治、船型标准化、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水运信息化,建设水运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推进航运要素集聚和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率。
  (十)保障内河水运平安运行。加快建设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加强三峡坝区等综合基地建设,完善长江干线基地、站点布局和功能。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重点水域安全监管,服从防洪调度,积极应对地质灾害和极端气候,建立重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预警、预报、预防制度,提高航道应急抢通能力,有效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加强船舶管理和动态监控,强化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水上客运和渡运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治安防控能力建设。
  (十一)实现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在航道、港口工程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更加注重保护水生态环境,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关键栖息地,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港口装卸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港口生产环节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加强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推动船舶防污设备配置,对新建内河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或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内河水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配备污染应急处理设备,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船舶。
  (十二)完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按照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发挥内河水运的比较优势,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优势互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建设以长江干线为主,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共同组成的沿江运输大通道。促进高等级公路、铁路与内河港口的无缝衔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延伸港口服务腹地范围。依托内河主要港口,科学规划建设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现代物流。
  (十三)带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发挥长江、西江、京杭运河等内河航运干线跨区域、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临港产业开发园区,促进优势产业向园区集聚,带动内河水运需求的稳步增长。以畅通的航道为基础,高效的服务为支撑,平安、绿色的水运体系为保障,推动沿江沿河新型工业化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指导。把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做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重点,建立项目储备,抓紧组织实施,同时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和修订流域综合规划过程中,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国家将继续增加投资,加强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安排一定资金,引导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航道法,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
  (十七)保护岸线资源。加强内河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方案,保障内河港口可持续发展。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切实保护港口岸线资源,未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码头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支持、项目审批、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新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沿江沿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共同推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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