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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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
教人厅[2006]3号
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2006年教育部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工作。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坚持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理论研究为依托,统筹规划、创新方法、拓宽途径,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部署,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切实加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制订《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并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完成有关干部调训任务。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落实2006年度干部调训计划,认真完成部领导,中央管理直属高校书记、校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以及有关中青年后备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和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各项任务。制订中央管理高校领导干部2006至2010年参加政治理论脱产培训的计划。
三、认真抓好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以全面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精神为重点,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举办一期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厅长(主任)高级研究班、两期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研修班和两期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骨干培训工作。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第十四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计划举办六至七期针对性和时效性较强的“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会同中组部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各举办一期中央管理高校中青年干部专题培训班;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举办两期“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和两期“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在总结2003-2005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项目”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外专局,研究制订2006-2008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2006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国—美国大学领导高级研讨班等工作。
五、进一步抓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分区分类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为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示范班的培训规模,增强培训覆盖面。以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计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支持力度,继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西部和东北地区推广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
六、大力加强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加大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力度,分层分类分岗开展培训课程教材体系研究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写针对性强,符合中小学校长实际需要的系列专题培训教材,逐步建立满足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课程教材体系。积极采用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推进实施“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课件”项目试点工作。
七、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干部培训教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好“培训者培训”工作,采取选派骨干培训教师到高校、国家级干部培训基地进行深造、挂职锻炼、承担科研课题、交流合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干部培训教师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开放式、高层次、专兼结合的教育干部培训师资资源信息库,努力促进教育干部培训优质教师资源共享。
八、拓宽教育干部培训的交流合作渠道。进一步加强教育干部的国际合作培训,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海外资源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实施2006年度“中国—联合国儿基会校长培训与爱生学校管理”合作项目,做好项目新一周期五年规划的实施工作。积极筹划、启动实施中英小学校长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德、中澳联合开展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项目。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探索与企业合作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新途径。
九、加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干部在职自学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评估体系,研究制订《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不断规范培训秩序。充分发挥教育干部培训研究机构在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中的研究、咨询和参谋作用,认真加强干部培训研究体系建设。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同审查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同审查规定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0〕2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同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抚州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同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临时机构从事经济活动订立相关合同,须获得相应的授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合同相对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初步意向后,合同正式签订前,应送交法制机构审查。
合同订立后拟进行变更的,应送交法制机构审查。
第五条 合同审查实行分级审查。
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以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其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合同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起草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起草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可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仲裁的,通过协商应优先选择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抚州办事处)仲裁;选择诉讼的,应优先选择本市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须报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合同起草人应填写《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同审查呈报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合同起草人在移送合同文本时应一并移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相对人基本信息材料;
(二)招投标文件材料;
(三)立项批准文件;
(四)其他相关的信息材料。
合同起草人应当完整、全面、真实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起草人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起草人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
(六)合同用语是否准确、简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送审的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资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相对人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同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年内有效。
附件: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同审查呈报表
序号:
合同名称
合
同
主
体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合 同
相对人
起草人
送审日期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提交资料
□合同文本 □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 □ 资信证明材料
□谈判资料 □ 评估材料 □ 招投标资料 □ 立项批准书
□其他资料
领
导
批
示
部门
领导
签名或盖章:
政府
领导
签收人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起草人留存。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6号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16号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
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一、强制性标准1项:
1.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 SY 6516--2001
二、推荐性标准19项:
1.直埋式钢质高温管道保温预 SY/T 0324--2001
制施工验收规范
2.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 SY/T 0325--2001
荐做法
3.油田注汽锅炉制造安装技术 SY/T 0441--2001 SY/T4041--9
5
规范
4.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T 5053.2--2001 SY 5053.2--9
1
5.地面防喷器控制装置专用液 SY/T 5443--2001 SY 5443--92
压气动元件
6.车装钻地震勘探劳动定额 SY/T 5498--2001 SY/T 5498--
1997、
SY/T 5500--1997、
SY/T 5501--92、
SY/T 5506--92、
SY 5535--92
7.石油钻机主要提升设备 SY/T 5527--2001 SY/T 5527
--92、
SY/
T 5528--92、
SY/
T 5529--92
8.钻井工程劳动定额 SY/T 5553--2001 SY/T 5553.
1--1992、
SY/
T 5553.2--1992、
SY/
T 5553.3--1992、
SY/
T 5553.4--1992、
SY/
T 5553.5--1992
9.石油固井成套设备型式与基本 SY/T 5557--2001 SY/T 5557--92
参数
10.固井水泥车 SY/T 5611--2001 SY/T 56
11--93
11.编制外大陆架作业和设施安 SY/T 6513--2001
全和环境管理计划的推荐作法
12.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 SY/T 6514--2001
13.露天热表面环境中烃类气体 SY/T 6515--2001
的引燃特性
14.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的防护 SY/T 6517--2001
15.装设抽油机防护装置的推荐 SY/T 6518--2001
作法
16.危险(分类)区域中有关电气 SY/T 6519--2001
设备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分类
17.原油脱水试验方法 压力釜法 SY/T 6520--2001
18.海上地震采集定位辅助设备 SY/T 10026--2001
校准指南
19.海上高分辨率地震资料采集 SY/T 10027--2001
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