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5:01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8号令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3月6日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
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民用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国土、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鼓励发展: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九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用能档案,并在供热或制冷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上报有关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时,必须报请当地墙改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经墙改管理机构专项验收,达不到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或在工程中采用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十八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下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情况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
(二)对企业生产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三)对以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并可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投放市场。

第二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填充墙、城市规划区域内正负零以上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严格限制在围墙和其它构筑物中使用粘土实心砖。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必须率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出现两次违规建设和施工的,三年内不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图审资质。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不按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理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监理资质。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限期改正,责令达标。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的学习与思考1

徐升权2


内容提要: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民初就开始,但是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今天,我们又站在历史的关节点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走宪政之路。宪政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工程。欲成功,必须先从理论学起。美国是宪政之先行者,人权思想、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宪法成功之处。“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给我们学习其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帮助。
关键字:宪政 美国宪法 人权思想 司法审查


导 论

何为宪政?给其下一个完整的定义的努力近乎徒劳。不同的人对它有不同的理解。毛泽东主席运用其政治思维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3也有人从政治规范和政治运行的角度认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还有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在这些规定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4不过,无论用何种语言表达形式来描述宪政,宪政的实质是不变的。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正是宪政的实质意义,产生了人类对宪政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宪政是法治之基;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唯一途径。宪政可以使一个国家走上民主之道,政治经济皆繁荣的强国之路。在西方,走上宪政的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成功已经向我们证实了一点。是宪政给美国政府带来了长期的相对稳定与强大;是宪政在持续维护着美国的政治之基。在中国,从1989年康梁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中华民族开始走上了追求宪政的漫漫长路。“这是古老文明古国寻求自我更新的发展需要”。5我们需要宪政来保障的民主;来维护的国家利益。然宪政之博大,非朝夕可习得。宪政建设应该被当作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来对待。
作为一项长期的宏伟工程——宪政建设的每一步都是艰难而伟大的。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虽然中国有宪法已近百年,但中国却“从无宪政之实”。作为宪政之路的开端,学习、理解宪政精神,准确把握宪政内涵将为整个宪政建设带来稳步发展的保证。在追求宪政精髓时,对宪政国家特别是几乎影响全球的美国的宪政的学习是我们不能省略的工作之一。
因西方宪政之理论与实践,渊源既久,牵涉亦广。欲求得其精髓非此文可详尽。此文仅是对《宪政与权利》的偏漏学习所得。

一 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

欲求宪政先谈宪法。一国存在一部确认“统治者权力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承认“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在实践中给之以切实保障的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的宪法,“我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有宪政了”。6《宪政与权利》的主体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宪法思想与宪法制度;第二部分,在特定国家的影响;第三部分,美国宪政与国际人权)。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美国宪法中的实质内容的提炼,对其宪法中部分重要权利与自由在域外的实践总结,试图表达美国宪法中蕴涵的宪法精神与宪法制度。
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点也正是美国宪法能够影响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内容。是每一个真正宪政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内容。
美国宪法不是为了一定特殊阶级的政治目的而制定的。因而极具适应力。美国宪法,代表着“宪政”,“蕴涵着对政府的约束和对政治权威的限制”。“代表个人的权利,任何时期,任何场所,政府不得任意的侵害个人权利,哪怕政府的行为是出于善意和公共利益。”7成功的司法审查为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使得宪法的这个原始目的得到足够的维护。有人称:美国“法院在维护宪法约束中的作用”是“美国宪政的标志”,“并被看作是稳定美国各项制度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下面就来欣赏一下《宪政与权利》中介绍的美国宪法的精彩:

1. 令美国人骄傲的联邦制

美国人把联邦制当作他们永不过时的骄傲。联邦制是“美国对宪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作出的新的、创造性的贡献”。8联邦制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特别是在“新联邦主义”产生以后,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该制度是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一制度影响着瑞士的宪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意志帝国。
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应该如何面对美国宪法的这一亮点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适当自治。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毫不逊色于联邦制。只不过,我们的制度现在还很年轻,有许多不成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中央地方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滥用等方面。使得在许多时候地方无法自治,中央无法统一指导工作。在宪政建设中,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法定化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美国联邦制中的另外一个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的就是它所包含的“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在宪政建设中对于人类有益的成果要敢于和勇于吸收。“要改变曾经的那种认为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观念。实际上,按照现代管理的模式,‘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与制约是很正常的,只不过需要相互协调,这个就是新三权分立理论”。9把新三权分立理论在我们宪政建设中实践,将能够改变目前中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窘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将它结合我们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离与制约制度,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也把个人权利的保障落实。

2. 令欧洲人感兴趣的违宪审查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前文已经提及。它在保障基本权利方面,功不可莫。在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还没有进入生活。学者们对于“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正当性”的讨论,对于“宪法保障机构问题”的争论10足以说明就连这方面的理论还不成熟。处于这种状况下,在宪政建设中如何来对待违宪审查呢?
在欧洲国家,美国式的“宪法司法化”是他们感兴趣的东西之一。可是至今“仍具有一种神话般的性质——表面上简单至极,但却是一种理想的不可实现的制度”。11也正因为如此,欧洲国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带着美国违宪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保护基本人权,创造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法院才可以进行之。当然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会出现“从审查是否合宪的问题上溜开,而去审查法律贯彻执行”12的情况。但是,最终还是都能起到保护人权的作用的。
欧洲的实践能够为我们的宪政建设提供一些东西。照搬照用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搞我们的特色。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全职的宪法审查委员会是我们建立违宪审查的可行选择。这个比较“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和实际发展的需要”。13

3. 美国宪法中的部分具体权利与自由

在美国宪法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权,而且17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也许也不足以说明人权思想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但,事实上,人权思想的确是美国宪法的核心:个人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这些个人权利中有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如:自由权),也有一些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它作为每个人所保留的“自由权”的某些方面(如:旅行权、婚姻自由权)仍然受宪法保护。14本书主要对新闻、出版自由;平等观念;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及紧急状态对域外的影响作出阐述,以此来分析美国的宪法思想,也间接体现美国的宪法制度。表达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宪政与权利》中以法国为重点来阐述欧洲的言论自由并且将之与美国的言论自由比较。从比较中为我们带来了一点重要的启示:对待权利的保护要用两分法。要在给予媒体新闻、出版自由;同时,也要有“限制”。当然,这种限制要是合理的。我们在建设宪政的时候,要综合国家利益、司法权威与公正及新闻界的发展对“限制”作合理的界定。只有对“限制”作出合理的范围界定,才能够既保障言论自由也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平等包括国民间的平等和平等的对待非国民两部分。在讨论国内的平等的时候,《宪政与权利》主要讨论了印度的平等问题。在美国的影响下制定的印度宪法,吸收了美国的法制思想,特别是平等的理念。现实中不平等是存在的,除了在法律文字上表述“人人平等”外,还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政府适当调节。“补偿性待遇”是政府调节的主要手段。1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大力落实“人人平等”的政策并且已经卓有成效。平等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非国民的平等问题。《国际人权公约》告诉我们,只要是人,就具有人的权利,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同美国一样,我们国家在对待非国民时,给予了他们极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没有任何歧视政策。这也是我国长期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义务的表现。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能对资源的使用、消费和移转作出决定”。16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足,是我国几千年来的问题。现在,借着宪政建设之机,我们需要并且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还是需要讨论的。有人提议在我国宪法中加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此,我觉得不妥。纵观世界各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可以发现主要有两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未在宪法中写入单独的财产权条款。另外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在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不过他们也没有写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如果现在我们在宪法中写上“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使得中国成为全球保护私有财产最强者。这个是我们想要的吗?17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为此,笔者认为在给予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也许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充公条款”中所包含的“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思路。
一个国家的发展,有时难免发生某些(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情。为了保证国家、公民的利益,宪法应当赋予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用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的权力。不过究竟将这种权力赋予谁,是个值得慎重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出现拉丁美洲的那种带来总统权力的扩张、滥用,军队的肆意插足等不良后果18。因此,在选择有权机关时要考虑到有监督机关的存在。在我们的宪政建设中,把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他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

二 美国宪法域外影响的方法与带来的经验教训

《宪政与权利》第二部分通过实例来具体阐述美国宪法在域外对他国宪政建设的影响。下面就来作一番论述:

1. 美国宪法与欧洲各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影响达到欧洲,但是在这里影响并非是单向的。欧洲的启蒙思想是美国制宪元勋们的思想来源。美国宪法的经验和思想对思考和重新审视欧洲的宪法的观念、原则处理方式又是一种挑战。这种双向的影响使得欧洲的宪政建设是成功的。究其原因,可能也就在于思想启蒙吧。美国与欧洲的宪政建设中,产生的宪法与启蒙思想带给各国国民的哲学观念是一致相同的。

2. 美国干预下的国家的宪法

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传真[2005]第4号

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4月5日14时15分,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2127采煤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井下有作业人员133人,其中110人安全出井。目前已找到16名遇难者,还有7人下落不明。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超保护范围开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造成的。该矿曾于2003年10月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但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更为严重的是在去年底今年初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安全监察中,对该矿存在重大隐患,下达停采整改决定的情况下,该矿未能认真进行整改,酿成特大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遏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坚决落实瓦斯治理"七项措施",集中力量,打一场瓦斯治理攻坚战。要把瓦斯治理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采取具体措施和超常规工作方法,把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有关部门,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每个环节,落实到各个煤矿。

  二、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6号明电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工作,目前还没有派驻的地区要尽快派驻。要明确督导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切实履行督导责任,认真开展监督监察,确保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 "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力度。各地要坚决执行煤矿"五整顿"、"四关闭"的规定,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闭,该整顿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因监管不到位,该关闭没有予以关闭、该整顿没有进行整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和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吸取重庆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4.5"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抽放系统、没有进行先抽后采、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超保护范围开采、没有达到抽放效果开采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也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有关市、县。

2005年4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