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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26:31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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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3号令


《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含有各类超储积压物资)、废旧造纸原料(废纸、废棉等)、废旧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杂骨、毛发等)、废旧玻璃、废旧电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第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

第二章 回收与利用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市、县区城镇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网点的设置,由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审批。

第九条 依法批准统一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储备、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第十条 社区设置绿色收购站(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二)与环卫设施布局规划一并考虑,占地面积不超过25㎡;

(三)收购的废品于当日24时前送往交易市场或深加工企业,做到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

第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在统一设置的交易市场和回收网点经营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区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再生资源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并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区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流动收购从业人员应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城乡低保户,经市、县区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建档,统一制作证件,统一流动收购车辆,统一服饰标志。

第十五条 挂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遵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可以在本市市区通行。

第十六条 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

(二)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枪支、弹药和爆炸等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四)国家禁止收购的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回收网点或交易市场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对于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对出售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如实进行登记。
登记应当保存一年。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人员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对流动收购的其它再生资源,必须当日送交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或深加工企业。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应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堆放,杜绝二次污染,能直接利用的直接利用,不能利用的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的加工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卫生、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优势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团公司,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从事回收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油田、电力、矿山、国防、市政公用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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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黄办发[2006]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根据需要,委托代办,联合审批,全程服务”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促进黄石的经济发展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凡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或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政策),在项目投资者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审批手续。
  (二)优质高效的原则。投资代办受理窗口负责联络和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在承诺期内办结审批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全程服务的原则。投资代办窗口承接代办服务后,指派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四)无偿代办的原则。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交纳的相关费用外,投资代办窗口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代办服务。
  三、代办服务的范围与时限
  (一)企业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服务由市商务局窗口受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服务由市工商局窗口受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审批外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申请立项或备案,工商注册相关手续,税务登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建设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对建设投资项目采取三段式代办方式,即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规划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建设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建管委窗口受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相关的各种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及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规划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各项代办服务,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代办服务的工作程序
  (一)服务受理
  首先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代办受理窗口提出代办服务的申请,投资代办受理窗口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代办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并由投资者和投资代办受理窗口具体经办人签名确认。受理后,“中心”在局域网发出代办项目通知,相关部门窗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申报材料的预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中心”检查督办科和该项目的代办受理窗口单位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窗口和投资者对投资者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迅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补充或更正有关申报材料。
  (三)组织现场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相关审批单位应在材料预审会上一并提出,并由受理窗口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
  (四)签发有关审批文件、证照
  经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踏勘符合批准条件的,有关审批单位应在审批时限内将有关批准文件、证照交给投资代办受理窗口,由投资代办受理窗口发放给投资者。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投资代办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投资代办工作。
  (二)投资代办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在代办过程中做到优质、高效、公正、廉洁。
  (三)各窗口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投资代办工作,认真做好投资代办项目中涉及各自职责的审批工作,凡在投资代办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欺外排外、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

(2000年7月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9月8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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