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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07:33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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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视察是指市人大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定向联系市行政、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调查、视察、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代表小组进行定向视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推进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应围绕市委工作中心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检查被视察单位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市人大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和勤政廉政情况等。

第五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计划由各县区代表团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协调。

第六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主要采取小组活动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的方式。

代表小组活动可采取走访、接待群众、召开座谈会、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

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视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方法,由代表小组及代表自行确定,可以由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几个代表联合的形式进行;可以事先通知定向视察单位,也可以采取暗访等形式。

第七条 代表小组应从被视察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出发开展活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每年不少于两次;被视察单位向代表小组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邀请代表小组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代表小组定向视察要讲求实效,有针对性和系统性。根据被视察单位年度的工作任务,年初与被视察单位一起制定本年度定向视察的计划,以确保视察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 代表小组在开展定向视察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填写《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笺》,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

第十条 被视察单位应适时地向代表小组介绍工作情况,邀请代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寄送有关资料,为代表更好地了解本机关的政务或司法工作情况创造条件。被视察单位要重视和支持代表视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小组。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和熟悉被视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专业知识及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全局观念。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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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科委、财政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一并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补充规定。


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动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3.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4.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
1.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2.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3.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依托单位
1.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5.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
6.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7.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8.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
1.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
3.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
4.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
5.协助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是实行课题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由科技部管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发布、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招聘启事中公开,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项目研究
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管理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般占项目
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四项费用外,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用等。
(三)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原因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为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中小型仪器设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科技部在审定项目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核定,属客观原因形成的,收归科技部,继续作为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属主观原因形成的,留给依托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运转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及其它基础研
究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五条 由科技部管理的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和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和依托单位应按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以项目为全成本核算对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说明。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2—3名财务专家。
项目决算报告草案由项目执行人会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实际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计算项目的实际成本。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挂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标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其它基础研究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
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它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托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执行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科技部。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人提出,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主管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核销,20万元
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对于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预算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按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采用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允许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

四、依托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管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
当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管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般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高级人员一般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问、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项目执行人有权根据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跨层次聘用相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说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说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主要研究内容。
对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说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间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基本稳定。对于全年计划全时工作时间不足四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说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障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管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并且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托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管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托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托单位。



1999年8月6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9〕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对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抽调主要业务骨干直接参加市普查办公室工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镇(开发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镇(开发区、街道)分管领导要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届时要抽调或招聘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文化素质较高、懂政策、熟悉本地情况、有一定调查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认真做好培训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全市各地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为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与各辖市、区政府签定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奖罚分明,有序推进。
  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俞志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华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葛树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秀华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李亚雄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吴全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孙茂斋  市台办副主任
      余建新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黄和明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庄小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 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保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京亭  市劳动保障局调研员
      赵维忠  市建设局副局长
      谢小方  市农林局纪检组长
      宗培立  市文广新局助理调研员
      周秀华  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谢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婉如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汉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市外事办主任
      孙明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恽 爽  市侨办副主任
      周建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薛 晔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周 琪  常州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办主任
      周 新  武警常州支队副支队长
      吴志刚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吴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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