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4:52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5号,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充分发挥企事业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各县[市])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等所有企业以及所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事业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等方面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档案工作是企事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以达到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上能胜任档案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办理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杭州市档案局批准,可以建立企业档案馆。企业档案馆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档案综合管理制度,包括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材料,由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积累、整理后向档案机构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归档的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是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事业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各类材料的归档范围,并按下列范围和要求进行归档。
  (一)党群工作:包括党务工作、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二)行政管理:包括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法纪监察、审计、劳动人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后勤福利、外事工作等。
  (三)经营管理:包括经营决策、工作计划、统计、财务、物资、产品销售、企业管理等。
  (四)生产技术管理:包括生产调度、质量管理、劳动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管理、科技管理、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档案和信息管理等。
  (五)产品:按产品型号归档,同一产品型号内,包含产品从开发设计、工艺工装、加工制造、检验、包装、商标广告和产品评优的全过程。
  (六)科学技术研究:按课题归档,同一科研项目内,包含课题立项、研究准备、研究试验、总结鉴定、成果报奖、推广应用等项目研究和管理的全过程。
  (七)基本建设:按工程项目和建设项目归档。同一工程项目内,包含工程的勘探测绘、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创优的全过程。
  (八)设备仪器:按设备种类或型号归档,同一设备仪器内,含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修理和设备管理全过程。
  (九)财会: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十)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工人档案、离退休职工档案、死亡职工档案等。


  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机构归档。
  (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次年5月份前,由各职能部门组成保管单位,向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各类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纳入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和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并列入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该单位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的产品和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归档的各类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机构不签署意见的,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购置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机构检查验收,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文书或档案机构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对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
  (一)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进行企事业档案分类编号,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随意改动。
  (二)分类编号要遵循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企事业单位有关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各类档案统一编号。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要根据需要编制案卷总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分类目录、底图目录等不同形式的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各种档案的保管工作,其保管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库房建设要列入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档案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二)档案工作用房应做到库房、办公室、阅览室三分开。
  (三)应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各种档案按下列不同要求进行保管:
  (一)对底图保管须采取平放或卷放,不允许折叠保管。
  (二)声像档案应统一分类编号,单独存放保管,专业性比较强的单位可单独分类,单独存放。
  (三)实物档案要统一编号集中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经批准后,指派专人负责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统计法规要求进行档案统计工作,填报档案统计年报,并搞好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列入本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规划,并与办公自动化和企事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步建设,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等手段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完善和优化企事业档案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做到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并有明确的工作方针、工作目标和工作程序。

第五章 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档案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其保管的全部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破产,其全部档案由清算小组整理后向地方档案馆移交。企业破产中成立的清算小组,应及时与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由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商讨破产企业的档案接收问题。
  (二)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的企业全部档案,应指派专人按要求整理组卷,并向新组成企业的档案机构移交,也可事先征得同意后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三)企业破产或兼并,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散留存、私自带走或销毁有关档案。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其全部档案资料,应交中方合营者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利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进行档案信息加工,编写专题汇编、数据、图表手册等各种档案参考资料。
  (二)交流档案信息,在企事业内部交流档案目录、索引和对外出版、交流档案参考资料。
  (三)进行档案内部借阅和外部借阅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复制品。
  (五)按照有关规定为利用者出具档案证明或档案内部的摘抄、节录材料。
  (六)为利用者提供电话咨询、函文咨询、直接咨询等档案咨询服务。
  (七)及时反馈档案利用效果,并编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于积极贯彻执行本办法,对企事业档案事业有突出贡献,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将应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的,拒不向档案机构或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因保管不严,因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
  (四)擅自提供、复制、涂改、伪造、销毁档案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斯拉夫反对派示威者星期四下午占领了南斯拉夫议会和国家电视台,原因是警方的防御力量根本抵不住决心要推翻米洛舍维奇总统的三十多万群众的进逼。但据南斯拉夫传媒和一名在场的路透社记者报道,促成米氏倒台的导火线,竟是一个小孩。目击经过的路透社记者波索维奇称,很多民众周四下午都响应反对派号召到国会大楼外聚集示威,但被警察设置的路障所阻,就在这时候,一名小孩灵巧地窜过了路障,当时在场的警察即时欲阻止他,然而在众警分神的一刹,人群便趁机汹涌冲破防线,直闯入国会大楼。部分警察初时惊慌地向示威者发射催泪弹,但后来却又和平地加入示威者行列,并任由示威者占领了国会大楼,成为了米氏倒台的转捩点。
——摘自《思想的境界》网站


未 经 深 思 的 民 主
————对南斯拉夫大选事件的深层思考

作者: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


米洛舍维其在南斯拉夫的总统大选中失利,被迫提前辞去南联盟总统职务,而反对派则在一次不流血的“和平政变”中夺取了政权 。几乎在一夜之间,南斯拉夫的政权发生了令国际社会始料不及的更迭。当一切平静之后,我们不禁要问:过去的南斯拉夫政府难道真的是被一个孩子推翻的吗?这一事件将提供给我们什么教训和启示呢?



数月前,几乎没有人想到米洛舍维奇会垮得这么快、这么轰轰烈烈。照原有南联的宪法的规定,米洛舍维奇在完成这届总统任期后就该退休。为了继续执政下去,米洛舍维奇就利用议会的多数修改宪法,将议会选举总统变更为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 米洛舍维奇这样做,显然是相信自己有把握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因为南联被轰炸后,民间一直流行着反北约情绪,使米洛舍维奇觉得民气可用,而大选前的情形似乎表明这种自信并非是盲目的。9月3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执政党正式宣布,米洛舍维奇将竞选连任,同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近160万名米洛舍维奇支持者的签名,比他的其他三个对手分别多出15倍、20倍和40倍,而科什图尼察仅得到了22万个签名。政府的一些高级官员认为,有如此众多的民众支持,米氏竞选连任胜券在握,势在必得。
虽然在大选前的几项民意测验结果显示,米洛舍维奇的支持率落后于科什图尼察,但南斯拉夫左翼党人里斯蒂奇对这些所谓的民意测验不以为然。他认为,这些民意测验所调查的人群不一定代表广大南斯拉夫民众。他说,支持米洛舍维奇的签名人数是“一种公民投票,而在那些民意测验中,我们甚至不清楚它们(调查机构)是从何处取的样。”[1]
九月二十四日,在平静的气氛中,南斯拉夫举行了自去年遭受北约轰炸以来的首次大选,这次大选登记注册的选民人数约为七百八十六万,有超过550万人参与了投票。此次大选的投票率高达70%,不过,黑山共和国亲西方的领袖呼吁选民不要前往投票,黑山当局公布的投票率只有23.77%。十月一日,根据南斯拉夫选委会公布的第一回合选举的开票结果,反对党候选人科什图尼察获得48.96%的选票,现任总统米洛舍维奇获38.62%的选票。由于两人都未获过半选票,因此南斯拉夫选举机构随即宣布将在10月8日举行第二轮选举。但科什图尼察坚持他的得票率经己超过50%,他已经获胜,反对第二轮投票。形势就此开始发生逆转,反对党号召进行抗议和示威活动,并最终导致了米洛舍维奇政府的垮台。
但是,支持米洛舍维其的党派却在议会选举中占了优势,在公民院得票为72个议席(反对党联盟获得59个议席);在共和国院得票为28个议席(反对党联盟获得 10个议席)。这意味着新总统仍然面临艰巨任务--在米洛舍维奇势力还很强大的议会组织新政府。观察家担心,组建新政府可能引起南斯拉夫的新危机。


笔者研究了以上状况后认为,导致米洛舍维其政权垮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社会的干预,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此次大选直接施加压力是首要原因。
北约各国在轰炸南斯拉夫的战争停止后立刻表态:只要米洛舍维奇滚下台去,欧洲各国愿意帮助南斯拉夫修复战争所造成的破坏。这是否是空头支票暂切不论,但却是明白无误的对南政局施加干预行动的开端。此次南斯拉夫的总统选举中,几乎所有西方国家均于事前、事后大张旗鼓地介入其中;在投票进行前西方国家就毫不掩饰地为反对派进行助选,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法。其中对反对派直接提供财力支援者有之;对民众宣称“反对派一旦上台,或米洛舍维奇一旦下台,即大规模向南斯拉夫提供经济援助,或终止对南斯拉夫的经济制裁者”也有之;赞同黑山共和国与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所宣布的抵制该次选举者也有之;甚至在投票还没进行前就已宣布“选举委员会进行舞弊”或“缺少中立国际团体监督”而视投票无效者更是有之。而美国和克罗地亚则于25日开始在南亚得里亚海举行为期4天的联合军事演习。英国则将多达25艘的各类军舰集结在南斯拉夫附近的地中海水域,虽然西方国家一再宣称采取军事行动目的与南斯拉夫的总统选举无关,但舆论普遍认为这是西方国家向南斯拉夫炫耀武力的举动。
应该看到,当前处于西方国家众矢之的地位的南斯拉夫所经受的灾难早已是无以复加,单就北约组织去年对全国设施的军事破坏和经济制裁便使得失业人口达到70%之高,因此长此以往如何支撑下去的确是个不可想象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伊拉克长达十年的制裁对伊拉克人民所造成的苦难,就是对南斯拉夫人民的活教材。就南斯拉夫目前所遭遇的空前破坏加以权衡,南斯拉夫的选民们似乎不难作出“牺牲米洛舍维其以换取制裁的解除和西方的援助与经济重建”的结论。
而在米洛舍维其下台后南斯拉夫货币第纳尔兑马克汇率的止跌大幅上扬,便反映出国民相信“米洛舍维奇领导下的困难时代已经结束,随著西方制裁的解除和外援、外资的流入,经济将步向复苏”的美好希望和憧憬。
(二)、普遍存在的渴望“民主”和反对“独裁”的社会心态占据上风是主要原因。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南斯拉夫各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反应中得到证实。在南政权变更后,南斯拉夫各报章普遍祝贺科什图尼察就任总统,认为国家在受到西方多年制裁後,已经加入“民主国家的行列”。而科什图尼察也在电视台发表演说,宣称:“民主已经在南斯拉夫诞生,共产主义正在瓦解,这是瞬间的事。”在街头的民众则兴高采烈的为他们终于把“独裁者”赶下台而庆祝胜利。
米洛舍维其和他的政府在长达十三年的执政生涯里,为了维持南联盟的统一而实行“大塞尔维亚主义”,采取了强硬的政治手段和军事手段,难免背上“专制”、“独裁”和“残暴”的骂名,在客观上也导致了经济衰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和贫困。因而导致民众对他和他所领导的政府产生反感心理,也是顺理成章的逻辑。正是这种反感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压倒了南斯拉夫民众仇视北约和西方国家的心理,这时,选择什么样的人当总统已经不是选民们头号要考虑的问题了,“把他赶下台去!”成为了选民的主要心态。对此心态的验证可从记者在街头采访示威民众的报道中得到证明。

(三)、盲目修改宪法和实行大选的政治失误是直接原因。
“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唱起主角,这种现象对近代政治制度的变迁带来的结果,并不全都令人欢欣鼓舞。”[2]“人们似乎热爱自由,其实只是痛恨主子。”(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正如近代中外历史已经告诉我们的,群众的民主权力就像一切个人权力一样,当它没有受到恰当的宪政约束时,也很容易转变为它的反面。统治者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可以有多种方法。但最主要的方法是一方面尽力使政策合乎民意,另一方面保持宪政和法统的稳定。在这两个前提下,尽可能地培养和扶持自己的继承人方为上策。起码在缺乏西方民主传统基础的东方(包括南斯拉夫),这是基本的和有效的政治策略。而米洛舍维其却反其道而行之,盲目决定修改宪法和实行公民选举以谋求自己的连任,就首先破坏了宪政和法统的稳定,从而在政治程序上为自己的失败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直接的原因。
(四)、狂热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是深层原因。[3]
 80-90年代之交的东欧剧变,体现了在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旧体制的崩溃和消解,旧政权赖以生存的传统意识形态被新政权判定为非法。在传统意识形态失去凝聚力的情况下,为着巩固权力就需要寻找新的意识形态资源。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资源只有两种:一是“民主化”,一是民族主义。在俄罗斯这两者的代表是叶利钦与日里诺夫斯基,在南斯拉夫则是以舒瓦尔、马尔科维奇为代表的南联邦末代党政领导与米洛舍维奇。不同的是:在南联邦由于舒、马均非塞族,而塞族在铁托体制下又与其他民族有民族积怨,于是日里诺夫斯基没有成功而米洛舍维奇成功了。
米洛舍维奇宣称:在南期拉夫各族中,只有塞尔维亚具有最悠久的国家传统。而在联邦中,塞尔维亚长期受压抑、受欺侮、受剥削,而南共联盟却对它持漠不关心的态度;1974年联邦宪法赋予自治省近似于共和国的权利,使塞尔维亚成了唯一一个丧失了必要国家特征的共和国,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但民族主义从来是柄双刃剑,米洛舍维奇越是强调塞尔维亚在联邦中受压,科索沃人就越是感到他们在塞共和国中受压。米洛舍维奇在1991年初声称:他要使“所有塞族人必须生活在一个共同国家之中。”而科索沃人则认为所有的阿族人也应当这样。
在铁托时代,塞阿民族关系能够维持的原因有三:一、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坚持民族平衡政策;二、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体制的相同比较有利于南斯拉夫处理塞阿关系;三、阿尔巴尼亚的托斯克人本位与科索沃阿族的盖格人本位之矛盾。如今这三者都不复存在:联邦已经垮了,南、阿两国都已发生剧变,铁托与霍查的体制均已不复存在,内战与长期制裁中的塞尔维亚如今并不比阿尔巴尼亚繁荣,而疯狂中的科索沃更不比阿尔巴尼亚自由,同时剧变后的阿国也不再是个托斯克人的国家。米洛舍维奇废除联邦宪法条款剥夺了科索沃自治,从而恢复并强化了被铁托废止的“兰科维奇体制”,连省名也恢复了那时的“科斯梅特”,所不同的是兰科维奇还受联邦制约,而米洛舍维奇不受任何人制约,而米洛舍维奇不受任何人制约。米洛舍维奇迈出了这一步,就不可能回到1974年了。尽管此后阿族人又象1974年地样提出了科索沃升格为共和国的要求,但在1974年,他们(至少多数人)是真心希望作为共和国生活在联邦大家庭中,而现在,他们要求升格只是因为:做为共和国就有权退出联邦(现在的“南联盟”),这样,米氏的行为便把科索沃的棋局逼入了死角:科索沃要么没有任何自治,阿族人需惟塞族之命是从,要么就会独立出去,而很难再有“自治”局面了。于是,米洛舍维其在国家统一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支配下,动用军事手段迫使科索沃阿族就范,而使国内民族矛盾激化导致内战。这也是科索沃和黑山之所以抵制此次大选的一个主要动因。
恰在此时,北约东扩浪潮汹涌而来。俄罗斯为抵抗北约东扩,将南斯拉夫视为其在欧洲的“最后的桥头堡”,因而对米洛舍维其政权的做法持支持的态度。而北约为了瓦解俄罗斯的抵抗也必须攻克这个“最后的桥头堡”,甚至不惜动用军事手段肢解南斯拉夫。为使自己侵略南斯拉夫的行为得到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借口,北约便以“保护人权”为幌子发动了对南斯拉夫的战争和国际制裁,从而为米洛舍 维其的垮台提供了国际性的前提条件。
以民族主义起家并以此维持政权的米洛舍维其的落选,证明了民族主义在南斯拉夫人民心中已不再占主导地位。但如果说民族主义在南斯拉夫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甚至认为它已经消亡的观点尚为时过早。



“忍看朋友成新鬼,城头变幻大王旗”。政权的倾覆,王朝的更迭,本来是极平常的事情,作为与南斯拉夫人民有“患难之交”的中国人民,在关心南斯拉夫政局变换的同时,本也只能发几声感叹而已。但笔者在和列位一起感慨了之后,忍不住的在心里生长出一个问题来:南斯拉夫的大选事件给我们中国人民带来了什么呢?
“中国人自己的历史上,以暴力推翻旧王朝、建立新政权的事例,几乎是屡见不鲜的家常便饭。而且绝大部分无论是异族入侵、农民起义的成功,都有社会对原有政权不满、希望“变天”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是至今为止,却没有一个能让这个国家走出“苦难”循环的纪录,早就应该从中总结一下教训了,否则再一次的重复,根本没有看到希望的理由。现在有一部分中国人,居然又对南斯拉夫事件感到兴奋,期望在中国的“重演”,实在令人吃惊和担心。因为类似的事件对中国而言,早已不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可以令人产生充满新鲜和美好的憧憬。反而应该是一次次“所托非人”的痛苦经验,决不能再轻举妄动。”[4]
米洛舍维其政权的垮台,虽然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具有偶然和突变的表面特征,但该事件的发生,却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重要的教训和启示:
(一)、专制体制是意想不到的易于崩溃。
南斯拉夫的大选事件,再一次向世人证明了一个貌似强大的集权政体,是如此地易于崩溃;众多的利益团体和追随者是如此地易于转向——几乎在一夜之间,他们的“喉舌”以及他们的军队,纷纷转到对立面或保持“中立”。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米洛舍维其所代表的政权还是他们的利益团体,无疑也是集中了全南斯拉夫社会的精华,在大选之前恐怕没有人会怀疑他们是不可缺少的,他们是立场坚定的,因而是强大的。可事实证明,不管是有代表近百万党员的米洛舍维其政权,还是有代表近千万党员的前苏联政权,基本上没有人会为他们所代表的政权的崩溃而去流血、去“动乱”。这是任何一个专制政权的不可思议之处。它揭示了一个道理:集权体制,只有在他崩溃之前才是强大的、对社会及其社会大众可以进行有效控制的的,而当崩溃之时和之后,会是想象不到的软弱和无能。不管你号称有多少人——哪怕几千万,到时除了骑虎难下的几个人,绝大多数会纷纷转向或只要改变一下身份就行了,而那种体制却是无可奈何地崩溃了!
(二)、“乌合之众”也可以打败“集团军”。
米洛舍维其失败了,他不但败给了一个数月前未曾想过参加总统竞选且毫无政治经验的宪法律师,而且败给了他一直视为“乌合之众”反对派竞选联盟。如果我们仅仅认为米洛舍维其是犯了“过于自信的过失”,那只能说明我们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也许有人会认为是米洛舍维其失去了“民意最高代表”的权威,但这种认识就无法解释一个问题:“新的民意最高代表”科什图尼察的施政纲领为什么和米洛舍维其的内政外交政策如出一辙?
如果进行冷静的和深层次的思索,我们就可以发现“乌合之众”打败“集团军”的三件“法宝”:1、最大限度的利用民众对现政权的不满情绪;2、最大限度的利用米洛舍维其在政治程序设计上的失误;3、最大限度的利用西方国家的“许诺”对民众心理所产生的影响。这似乎证明了毛泽东的名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但同时似乎也证明了英国前首相麦克米伦的名言:“蠢人的多数在一切时候,都是无敌的,?且总能坐操胜券。”两个人的名言如此的对立,但也许同样正确!今天的人们要还是只知道各抱一条“粗腿”,而不是踩到他们两人的肩膀上,那实在是当前社会的不幸和历史伟人的悲哀!”
由此出发,我愿意用最大的诚意向现在中国的共产党政权提出以下三个问题:1:怎样尽快地解决腐败、贫富分化、官僚政治三大社会问题以消除人民群众对现政权的不满情绪?2、怎样尽快的建立最适合民族传统和世界大趋势的意识形态体系,并由此出发进行正确的政治体制设计和更加重要的政治程序设计?3、如何应对和排除西方国家对中国可能的经济制裁、政治干预乃至武装干预对现政权的威胁?否则,“乌合之众”战胜“集团军”的“奇迹”难免在中国再次上演。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