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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56:18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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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市已进行了4次社科优秀成果评奖。为适应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 200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哲学社会科学(含人文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定期检阅和客观评价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推动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引导、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南京市三个文明建设,繁荣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三条 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副省级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奖,是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 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评奖经费由南京市财政核拨。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每次评奖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

第六条 市评奖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哲学社会科学界优秀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在25—30人之间,其中专家、学者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第七条 市评奖委员会直接领导和主持整个评奖工作。其职责为:

(一)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学科评审组;

(三)决定评奖的奖项设置、奖金数额;

(四)审议学科组评审意见;

(五)评定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六)向市政府报告评奖结果;

(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院,承担评奖的日常事务工作。评奖办公室负责人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按照经济、政治、哲学、法律、社会、教育、历史、语言文学等基本学科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人员组成。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l—2人。学科组组长一般应由未在该组申报成果的评委担任。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凡市属单位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均可申报参评;与非市属单位作者合作的著作类成果,市属单位作者任主编并提供三级提纲、撰写一章以上的,或任副主编并撰写50%以上篇幅的,可申报参评全书,否则,只可申报其中由市属单位作者承担并独立成章的部分;同非市属单位作者合作的论文类成果必须是由市属单位作者为前两名作者的方可申报参评。非市属单位作者参与由我市组织的研讨和调研活动或市局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成果(出具原始文件或主办单位证明),或以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市属单位作者在台、港、澳及国外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二条 有著作权权属争议的成果,须提供具有著作权法律效力的文字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有合法证据证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涉嫌剽窃的社科成果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著作类成果必须经出版社公开出版或经批准内部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不宜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由市局级以上(含区县委、政府单位)内部报刊上编印登载的,可以参评。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为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志书、普及读物、古籍整理、论文、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同一主题的个人论文集、学术性工具书等。市局级以上政府和学术性网站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属丛书类成果和系列论文,以单本或单篇申报。

第十六条 参评成果出版和发表的时间,必须在该次评奖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之内。前次评奖时限内后三个月出版而未及参评的著作类成果;前次评奖原版著作未申报过,再版(修订版,对全书作30%以上修改的)时间在评奖范围之内的,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参评,《申报表》必须由作者本人签名,提供研究成果两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缴纳申报费。也可经作者本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

第十八条 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不能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市级评奖。

第二十条 申报期间,已调离市属单位的作者,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的成果仍按市属单位作者申报条件申报参评,调离后的成果,按照非市属单位作者申报条件申报参评;已调至市属单位的作者的成果,按照市属单位作者申报条件申报参评。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其申报权利不受干涉,申报数量不受限制。

第四章 标 准

第二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采用等级奖制,设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额由评奖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及上一届获奖情况研究确定。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优秀奖等其他奖项。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应以解决当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优秀成果为评奖重点。

第二十四条 一、二、三等奖评定的具体标准,由评奖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在坚持标准和保证评奖重点的前提下,兼顾各门学科的成果,兼顾研究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的成果、研究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的成果、研究普遍问题与地区问题的成果。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按学科组评审(初评)和市评奖委员会评审(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参评成果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学科获奖项目额度进行配比,经评委会认定后下达给各学科评审组。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组和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委会制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在表决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二、三等奖得票数须超过参评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一等奖得票数须等于或超过参评评委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科组推荐三等奖项目,并从中提名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候选项目按水平高低列出次序。市评委会确认三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

第三十条 每次评奖每位作者独著成果只可获奖一项,合作的成果可以增加一项,包括合作的成果在内最多只能获奖两项。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采用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适度提高各等次优秀成果的奖金额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颁布授奖决定,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颁发获奖证明,作为作者在考核、使
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合作成果获奖者,向每人发给证书副本一份,合作成果的奖金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合作者中的非市属单位作者,不在评奖范围之列的,不发证书。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七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者,由评奖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获奖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全体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坚决执行评奖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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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已经2002年2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二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批准的位置上设置公共招贴栏。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

 第七条 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不及时进行清理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管理,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涉及到通讯业务的,应当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行为人的通讯业务。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停止违法行为人的通讯业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通讯业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李俊杰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生最为普遍、危害范围最大的犯罪行为。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实际情况,从偷税犯罪的构成的方面对该种犯罪进行研究。
  偷税罪的构成
  (一)、偷税罪的客体。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这是偷税罪区别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罪所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积累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控制,调节生产、消费和国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税收不断增长,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力,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三种基本职能。由于税收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违反税收法规,进行偷税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古今中外,概无例外。当然,目前我国的税收按征收职能划分大体有三类:一是由海关部门征收的关税,二是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类,三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类。偷逃海关关税行为,主要地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故不定偷税罪。因此,所谓偷税犯罪,主要是指偷逃工商税和农业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基础之上,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征规章之中,是国家用以规范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发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纳税义务、税种、税目、税率以及税收征管、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
  (二)、偷税罪的客观方面。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以行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应当缴纳某种税款,而不予缴纳。国家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令、规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等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列》、《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税收法规而是为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没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依法被减免税款,或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欺骗、隐瞒等手段,均不能构成偷税罪。国家颁布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范围、税种、税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确定某人是否具备偷税前提的法律依据。
  偷税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它并不只是表现为消极地不缴纳税款,而是一般表现为积极地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采取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构成偷税罪客观方面的实质特征。偷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类:(1)利用帐簿进行偷税。帐簿和记帐凭证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应当如实在帐薄上列明收入和支出。《税收征收管理法》设专节规定了帐簿、凭证管理的有关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这里所说的“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利用帐簿进行偷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帐簿、记帐凭证。“伪造”是指仿造真的帐簿、记帐凭证予以虚假记载2、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变造”是指在真帐簿、记帐凭证上通过涂抹、修改等手段改动帐簿、记帐凭证隐藏起来来逃避纳税检查。3、隐匿帐簿、记帐凭证。4、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未按照保管期限的规定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如帐簿、会计凭证一般应保存十年,纳税人出于偷税目的。未按照保存年限的规定保存即予紧销毁,就属于“擅自销毁”。5、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设立真假两本帐;销售收入不记帐或少记帐,进行帐外经营。6、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销售收入和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等等。行为人通过采取这类手段,旨在向税务机关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收入、利润情况,逃避纳税检查,客观上使税务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2)利用发票等原始记帐凭证偷税。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真实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只开现金收据,不开发票;销售商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发票,或使用作废的伪造的发票;使用假发票或“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凭证,骗取抵扣税款,等等。(3)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偷税。
  如利用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待业青年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或新办集体个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伪造有关文件,虚构从业人员名单骗取减免税;有的虚构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骗取减免税;有的使用行贿手段买通税务人员,非法获取减免税照顾,等等,(4)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偷税。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发生应税经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后,不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时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帐户非法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从事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向当地税务经过申报纳税,或伪造税务机关片税证明,逃避纳税义务;利用联属企业或相关企业帐户非法转移资金、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等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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