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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20:07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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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90号   2005-10-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评审、建设、资金使用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为政策性贷款借款平台(即统贷借款法人,以下简称借款平台或借款法人),负责政策性贷款的统借统还,采用参股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向项目投资。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能源化工项目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统借统还;陕西省投资公司主要负责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主要负责铁路项目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陕西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开行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重大项目稽查办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七)负责非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的咨询、推荐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借款平台作为省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二)负责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与投资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四)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五)负责对参股项目或注入资本金项目派驻董事进行管理;

  (六)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回收、偿还;

  (七)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报告;

  (八)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确定、注重实效、谁借用谁归还”。使用方式是参股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和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其他方式。资金主要投向:铁路、机场、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业、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借款平台提出,经各借款平台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省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草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项目规划是审定借款平台借用政策性贷款投资具体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的调整,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

第十一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审定和运作

第十二条 项目列入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后,借款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报省开行核贷。省开行将核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平台。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评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列入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

  (二)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向;

  (三)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四)贷款使用方案。包括:

  1借款具体用途。说明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等的资金安排。

  2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说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说明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

  (五)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六)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通过借款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借款平台提供资产抵押、股权或收益权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涉及市属项目还必须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分别开设“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结算专户”,集中统一拨付资金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用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编报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后,由借款平台分项目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如需调整,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开行负责对贷款具体支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贷款项目投资方向进行审核,省审计厅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对各借款平台贷款项目效益进行考核,各借款平台负责对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借款资金支付协议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手续。按时向借款平台报送年度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对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应参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加强项目稽察工作。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已签订借款资金支付协议书或投资协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向借款平台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开行开立“陕西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财政安排的还贷资金。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偿债专户),用于归集纳入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自身收益、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质押收入等,并将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贷款质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各借款平台与省开行签订的政策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在借款平台以其偿债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弥补借款平台偿债资金的缺口。

第二十三条 各借款平台每年应根据政策性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负责编报含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一)陕西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四)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投产后上缴财政的收益;

  (五)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将属于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中用于当年政策性贷款到期的偿债本息资金最多分四次划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支用

  (一)借款平台必须要求用款项目单位通过其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及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归集偿债资金,并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3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还贷,要积极筹措和催收还贷资金;对经过催收仍不能按期足额还贷的借款单位,有权依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

  (二)省开行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2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根据到期贷款本息与偿债专户资金余额的缺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和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并由省财政厅按到期贷款本息的缺口补足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

  (四)贷款本息到期时,若借款平台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数额,将用于弥补到期贷款本息缺口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转入借款平台偿债专户,代为偿还借款平台应付本息;若贷款项目有抵押、质押,借款平台须同时启动对抵质押物的处置程序,并将其所得收益及时上缴财政;若省财政厅未及时划款,省开行可以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划转。

第二十七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实行余额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可以对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国家开发银行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必须能够弥补借款平台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本息资金缺口。

第二十八条 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中余额多于国家开发银行当期到期贷款本息时,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60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风险控制

  (一)借款平台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担保或抵质押物进行认定(抵质押物需由中介机构按现值法进行评估),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省投资集团公司承贷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可按项目借款额的2‰在收回借款时一次性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项目用款单位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付日,将资金存入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逾期不还者,借款平台有权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对担保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连带偿还责任。抵质押物处置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财政,由省财政厅用于安排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借款平台以投资方式投入经营性建设项目形成的股权转让或拍卖收回的资金按法定程序上缴省财政,优先用于偿还开行政策性贷款本息。

  (三)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借款法人和项目法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法人和项目法人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四)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的建设项目,按借款平台和项目单位约定的借款期限和数额不能足额偿还政策性贷款本息时,省财政厅有权扣划市财政相应款项。

  (五)使用政策性贷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投产后,若当期收益足额偿付本息后仍有结余,扣除必要的营运资金后,剩余收益应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政策性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及还贷资金。政策性贷款的结算账户、还贷风险准备金账户、偿债专户与借款平台的其他账户应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截留、挪用。如有截留、挪用的责令整改,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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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1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8〕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 (一般预算)保持相互-2-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3-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五)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 (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4-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省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省出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 (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6-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三)立项核准 (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 (或备案)文件;(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七)省财政厅、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7-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省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省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9-度。有关省出资企业按规定向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交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省出资企业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01-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省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虽然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目的需要扩张,使之适用范围更为宽阔,但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在特定领域严格控制先予执行的适用。当前,最为突出的是防止征地拆迁中拆迁人滥用先予执行,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譬如,作为拆迁人的原告就拆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执行完毕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笔者认为,如果准许原告在先予执行后撤诉,会造成以下弊端:
  首先,不符合先予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先予执行目的是为了在诉讼结果确定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生产情况紧急需要或者为防止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实施的一种保全措施,其实施的前提是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实施先予执行并不是对案件纠纷作出定论,只是在官司尚未分出胜负情况下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应急措施,如果在先予执行后,就允许原告撤诉,便存在以执行代替法院裁决嫌疑。
  其次,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先予执行后,未经开庭就允许原告撤诉,未形成确定性的处理结果,使实体处于搁置状态:申请人预先实现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被执行人预先履行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义务,从表面上看案件的实体争议已经解决,诉讼可以终结,申请人可以撤诉。其实不然,先予执行只是一种预执行,这种执行是否正确合适有待于继续审理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先予执行后即允许申请人撤诉,这是对其他当事人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剥夺了其他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抗辩权。一旦先予执行不当,势必酿成新的争议,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若允许原告在先予执行后撤诉,将无所谓“败诉”或“胜诉”,对于因先予执行获益的当事人,因原告撤诉而避免“败诉”,也就可以不对被申请人承担因先予执行造成的损害赔偿,这样就使该法条变成多余,法律就被架空了。
基于此,立法应当作出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作者腾龙,北京合伙人律师,联系电话:13520726919,QQ:3703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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