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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2:24:09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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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的请示》(黔劳社呈
〔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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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有效整合信访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促、指导和推动各地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平安台州”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信访巡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调工作的组织领导
巡调工作在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巡调工作组由市联席会议下设的各工作小组以及热心信访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提拔的市级机关市管干部和市管后备干部,退居二线的老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巡调工作组成员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放聘书,并建立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马世宙任组长,市四套班子有关秘书长赵加福、徐宗良、金先明、林金荣、蔡华东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郑敏强、翁于挺、程进、郑文彪、赖尚造、林晓鸣、阮孟合、徐豪、王子剑、王俊友、张爱国为成员。
二、巡调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巡调工作要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一是指导督查和参与协调相结合;二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是依法按政策处理和适当灵活调处相结合;四是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五是面上推动和重点推动相结合;六是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相结合;七是解决问题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三、巡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督促检查。巡调工作组要紧紧围绕各个阶段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部门的落实情况;督促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上级交办件的及时有效调处;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信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包案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对已经出现重特大群体上访事件或进京非访已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追究。
(二)协调指导。巡调组要把化解各地各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作为主要任务,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参与协调、综合施治”为方针,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和指导。对原有的突出问题要注意从推动政策落实入手,协调指导县、市、区和部门尽快化解;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协调指导分析成因,综合施策;对重复信访的老户和长期进京缠访闹访人员,要协调指导研究个案处理办法;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进京赴省上访的苗头隐患,要协调指导积极应对,就地解决,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跨地区或跨县、市、区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巡调组可直接参与接待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协助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解释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必要时巡调组可通过牵头组织“联合会诊”、“三堂会审”、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处化解。
(三)调查研究。巡调组在巡调过程中,要认真挖掘和总结各地信访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注重树立和推广典型;要敢于挑刺,敏锐地发现各地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分析原因,寻找薄弱环节,指导帮助其及时矫正;要善于从调研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预防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
四、巡调工作的开展方式
巡调工作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必要时可结合敏感时期和工作需要进行。巡调时综合运用以下方法:
(一)督查指导。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信访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以及领导包案是否真正到位,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如重信重访案件、进京非正常访案件、群体性上访案件等,督促及时处理,推动“事要解决”。
(三)牵头协调。对一些涉及面广、群众情绪激烈且信访群众与当地党委、政府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参与调处,做好平息事态、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对涉及跨地区、跨县市区或部门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牵头协调处理。
(四)驻点工作。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巡调组可直接驻点指导,推动扭转被动局面。
(五)调查研究。通过巡调,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
五、巡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要做好巡调前的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巡调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巡调工作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巡调组人员的推荐工作,要把责任心强、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热爱信访工作的优秀人才推荐到巡调组。要对被聘任的巡调人员大力支持,并尽可能给予工作上的方便和生活上的照顾。加强财政保障,确保巡调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二)注重调处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市巡调工作组应注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着重解决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在调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时,应成立专案调处工作小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由市巡调工作组从人才库中抽调该信访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应在巡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调处工作,在完成调处任务或调处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经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才可解散。
(三)深入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巡调工作组、工作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与信访群众面对面接触,掌握第一手资料,全程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全面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民生问题,掌握各地信访稳定的形势,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市本级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要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群众诉求依法依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乱开口子,避免追求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要督促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研究采取帮扶等措施,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巡调组成员要本着对党委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巡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巡调期间巡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巡调工作的关系,确保时间、精力到位。各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巡调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巡调组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不配合支持巡调组工作、不接受巡调组工作指导的,巡调组有权向该单位的上一级组织反映情况;性质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建议权,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7〕17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黔西南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州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州公民。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以下简称荣誉公民)称号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称号:
  (一)为我州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曾在我州州级党政班子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三)在我州投资或为我州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向上争取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在我州对口帮扶和星火计划、科技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推进我州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地区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宣传推介我州、提高我州知名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我州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由州直相关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州政府办公室或个人直接推荐。

(二)审定。由州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州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我州举办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待遇;

(二)对需在我州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士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居留许可;

(三)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公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公民证书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誉的,取消其荣誉公民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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