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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26:50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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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将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请按照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三年七月四日


2004年度科研院所项目申报

2004年度工程中心项目申报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项目申报仍采取网上传送电子数据和报送公文相结合的办法。网上申报和公文上报时间:2003年8月1日~9月30日。

  (二)为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上申报需输入识别码。主管部门只有在确定正式申报的项目后,方可向申报单位授予该识别码。任何人不得向无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透露网上申报识别码。

  二、申报材料

  (一)各单位要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并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作为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申报材料中需对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单位自筹、企业资助等)、形式(现金或银行存款、房屋或设备使用费、研究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构成比例及金额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编制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要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表)

  2.网上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文,具体操作请进入申报程序后仔细阅读有关说明)

  (四)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盖章后,一式六份分别使用9号信封封装后报送。不论项目安排与否,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网上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路径:

  1.进入科技部主页:http://www.most.gov.cn

  2.进入“项目申报”

  3.进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仔细阅读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二)进入申报注册程序:点击“注册申报帐号”进入申报注册程序,根据网页要求输入申报识别码、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项目名称并自行设置申报口令;看到“帐号已成功建立”后,表明申报注册成功,可以进入申报或查询打印程序。为便于今后查询修改和保证申报资料的安全,请务必保存好注册信息。

  (三)进入项目申报、查询程序:进入申报网页后,点击“项目申报、管理”,进入项目申报及查询网页。根据网页提示输入项目信息,必须与申报注册时输入的信息一致,然后点击“发送”,经系统验证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项目申报编辑”或“项目查询打印”程序,进行申报、修改、查询、打印等工作。

  (四)申报单位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报材料。

  四、其它注意事项

  1.请认真、如实填报单位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联系电话等。如果申报工作完成后单位信息发生变化,请在2004年上半年网上查询立项情况时予以改正,并同时以公文形式通知科技部。

  2.公文申报材料请直接邮寄,任何单位不得来人报送或汇报情况。邮寄地址:

  邮编:100038,北京市3814信箱,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申报工作组收。

  3.申报期间不接受电话咨询,有问题请发电子邮件咨询。

  E-mail地址:tcs_cwc@ mail.most.gov.cn

  4.项目申报及评估期间不接受任何单位来人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探询有关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项目评审的进度和结果,请关注网上有关通知,并可通过各自的申报口令,在网上查询。

  5.不得向评估机构以任何方式探询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对项目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将取消申报资格,请各单位予以协助。


附件:
附件1: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WORD格式
附件2: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WINZIP格式
附件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WORD 格式
附件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WINZIP格式
附件5: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封面)
附件6: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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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方式不明的担保责任与债务转移关系的分析

案例:甲与乙签定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丙为担保人。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如发包方违约,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由担保方按合同负责给付承包方人工费。”现工程已完工,甲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剩余劳务费10万元,乙对丙提起讼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该案中,担保条款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但是通过分析则可发现,该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既不符合担保法对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担保法所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一般保证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上述案件中,其担保条款只是约定如债务人违约,则由担保人承担债务。显然,“如违约”并不能等同于一般保证责任中的履行不能,所以此时担保人并不享有体现一般保证责任本质特征的先诉抗辩权,故这一约定不能构成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则成立连带保证责任的本质特征在于债权人对债务的实际履行者在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亨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在该案中,担保条款约定的是债务人如违约则由担保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履行责任。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并不具有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债权人只能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对债务人则丧失了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所以该担保条款也难以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认定该案中的担保条款属于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而适用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来确定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实际上是完全背离了该条款的本意。该担保条款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忽视该条款所表述的实质内容和体现的真实意思。笔者认为该担保条款中约定的“如发包方违约,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是假设的条件,而“由担保方按合同负责给付承包方人工费”则是前面条件成就时的法律后果。即“由担保方按合同负责给付承包方人工费”是以“发包方违约,造成拖欠农民工资现象发生”为前提条件的。这一约定对担保人而言,只有在约定的条件(债务人违约)成就时,其才负有相应的给付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其只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没有其它途径可供选择,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债务人而言,除非自己自愿履行债务,否则其没有必须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该条款约定内容的真实意思在于排除了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由于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合同或条款中,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两者唯一的区别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必经程序,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债权人行使选择权的结果。而不管那种保证方式都不会直接排除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该担保条款中排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的约定,足可证明担保法第十九条在此并不适用。也就是说该条款难以在担保法的范畴内被确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抛开对该条款在担保法柜架内的分析,从这一条款约定的有条件地排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而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债务履行义务的特征,可以看出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更符合债务转移的规定。因为债务转移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确立一个新的债务承担人而排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案件中的担保条款显然已确认“担保人”为新的债务承担者,债权人则完全丧失了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只不过这一债务转移附加有一定条件而已。所以该担保条款实质上构成了附条件的债务转移,故乙应向丙主张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王小卫[辽河油田法院]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7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能;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的具体形式,以及代建的方式;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提出意见报协调小组研究;拟定项目管理方案上报协调小组批准并执行;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选定)工作,代建合同的签订,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查,建设资金的管理;协调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经政府批准项目的立项;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形式;监督检查代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稽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决)算审查、审核批复财务决算、委派财政现场代表等工作;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要求,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办法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四、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五、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
三、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定期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按批准的资金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协调小组确定需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代建方案和方式,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招标人或者授权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招标选定项目代建单位。全过程代建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建设阶段代建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
  由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标。
第十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30—50%,商务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20—40%,价格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20—50%。其中价格标以项目的代建费、工程费和银行资金保函额的投标价折算的评标价作为主要评标指标。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由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规定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银行资金保函。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第十八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进行审批,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市发改委在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办理批复。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项目代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合同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授权市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档案、资产移交手续,并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将银行资金保函返还项目代建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对代建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属拼盘项目的各类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缴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凡拼盘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市财政部门要审核其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督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投标价的75%;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后一个月内,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投标价的90%;其余费用在一年后一次付清。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费在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签订后开始拨付。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费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开始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大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与管理,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的,委托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完成进度和工作质量分批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合同的保证金。其余工程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可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跟踪评审意见或财政现场代表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协调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避免安全隐患的重大设计调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其它不可预见因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工程决算比合同约定投资概算有节余的,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节余在批准概算的2%以内的(含2%),节余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节余超过批准概算2%的,节余资金超过2%部分的3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70%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
突破批准概算,但不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5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50%按原出资渠道解决。
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形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负担。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建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相应的责任及经济处罚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不能按照合同工期交付使用的,应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总承包单位进行除项目主体结构外的子项目分包,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有关奖惩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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