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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0:19:06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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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7号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现予以公告。

附件: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05--13编号:CNCA—N—003:2005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2005-9-发布 2005-10-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模式
5.认证程序
6.认证实施
7.认证证书
8.认证标志
9.认证收费
附件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附件2: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附件3: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
附件4: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目的和范围
1.1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1. 4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级认证。
2. 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3. 认证人员要求
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及认证审核、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4.认证模式
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产品特点,采用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其他认证模式或增加技术要求实施认证。认证机构应就此制定相应的认证程序文件,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 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2抽样检验
5.3初始工厂检查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获证后监督
6.认证实施
6.1认证
6.1.1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6.1.1.1认证产品单元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划分。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6.1.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酒类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
6.1.2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资料: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2)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的状况等);
4)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申请认证产品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包括:商标、品名、含量、规格类型)描述和工艺描述(包括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适用消费对象、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类型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7)近一年内产品送质检、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9)其它。
6.2抽样检验
6.2.1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
样本应当从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2.1.1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规格类型时,应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应从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类型,再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6.2.1.2 抽样方法
按《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执行。
6.2.1.3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除留存样本外,其余样本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6.2.2 产品检验
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认证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2.2.1 检验依据
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和《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执行。
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6.2.2.2 检验项目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执行。
6.2.2.3 检验方法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6.2.3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具有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本文件6.2.1、6.2.2.1、6.2.2.2、6.2.2.3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机构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6.2.2.2的规定,则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6.2.4感官品评
6.2.4.1从事认证感官品评的品酒师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6.2.4.2认证机构应组织注册品酒师组成七人以上专家组对认证产品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或增加的技术要求进行感官品评检测,自接收样本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认证机构增加的感官品评要求应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6.3初始工厂检查
6.3.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6.3.1.1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按照《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受检查方进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检查。
6.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3.2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6.3.3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2人日数。
6.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1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
6.4.2产品认证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初级要求”的有关规定;优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初级要求”和 “高级要求”中不加“*”的规定;加“*”的规定作为企业持续改进的建议,不作为产品认证要求。
6.4.3对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认证等级,并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对于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感官品评未达到申请人申请认证级别时,由认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降等级处理;如申请人不同意降等级,按该不合格处理。
6.5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证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6.6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6.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7.1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7.2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1、1.3、2.1.2、2.4、5.2、5.4、5.5、5.9、7.5是每次监督检查时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得优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时还必查《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3.2.4、3.2.8、3.3.4.1、3.3.6.3、3.3.7项目内容。
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1人日数。
6.7.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7.4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2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检验项目或全项目实施检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还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检验样本应在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7.5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同6.2.3规定。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的监督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获证后监督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中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或者系列名称;
4)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 认证等级;
8)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 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通过每年的监督来确保酒类产品生产质量的持续有效性。
认证证书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或商标、名称、规格类型等变更,证书持有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认证范围的扩展与缩减
7.2.3.1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
如果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不为同一单元时,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
对于新开发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研发达到模拟生产实际操作情况后,方可提出认证申请。
7.2.3.2产品缩减生产场所,认证机构应收回原有该生产场所的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或不再生产,应更改/减少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由认证机构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更改/减少覆盖范围的认证证书。
7.3认证证书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
7.4 认证的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认证证书持有人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证。
8.认证标志
8.1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产品认证标志 二级产品认证标志 优级产品认证标志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证书号。
8.2标注方式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最终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8.3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9.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序号 产品单元 初审检验项目 监督检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
1 葡萄酒山葡萄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二氧化碳(起泡酒);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二氧化碳(起泡酒);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T 15037QB/T 1982GB 2758
2 啤酒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双乙酰、总酸、泡持性、浊度、二氧化碳、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色度;净含量;铅、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双乙酰、总酸、泡持性、浊度、二氧化碳、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色度;净含量;铅、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 4927GB 2758
3 白酒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二元酸二乙酯、3-甲硫基丙醇、丙酸乙酯、丁酸乙酯、正丙醇;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二元酸二乙酯、3-甲硫基丙醇、丙酸乙酯、丁酸乙酯、正丙醇;感官(至少四项) GB 2757(全部适用)
酒精度>40%(含40%)GB/T 10781.1(浓香型)GB/T 10781.2(清香型)GB/T 10781.3(米香型)
酒精度<40%GB/T 11859.1(浓香型)GB/T 11859.2(清香型)GB/T 11859.3(米香型)
GB/T 14867(凤香型)
GB/T 16289(豉香型)
QB/T 2187(芝麻香型)
QB/T 2305(特香型)
QB/T 2524(浓酱兼香型)
QB 2656(老白干香型)
4 黄酒 酒精度、总糖、总酸、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β-苯乙醇;净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总酸、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β-苯乙醇;净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T 13662GB 2758
5 白兰地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总酸、固定酸、铜、甲醇;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总酸、固定酸、铜、甲醇;净含量;感官。(至少四项) GB 11856
6 威士忌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至少四项) GB/T 11857
7 俄得克 酒精度、碱度、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碱度、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至少五项) GB/T 11858
8 果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起泡酒、葡萄汽酒)、维生素C;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展青霉素(苹果酒、山楂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起泡酒、葡萄汽酒)、维生素C;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展青霉素(苹果酒、山楂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QB/T 1983QB/T 2027GB/T 15037(参照)GB 2758
9 配制酒(露酒)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四项) QB/T 1981(全部适用)
酒精度≤20(V/V)卫生指标按GB 2758执行
酒精度>20%(V/V)卫生指标按GB 2757执行
10 食用酒精 色度、乙醇、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重金属、氰化物;感官。 色度、乙醇、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重金属、氰化物;感官。(至少四项) GB 10343
附件2:
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附件2.1葡萄酒、山葡萄酒、果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感官(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感官 GB/T 15038
2 酒精度(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5038
3 总糖(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总糖和还原糖 GB/T 15038
4 滴定酸(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滴定酸 GB/T 15038
5 挥发酸(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挥发酸 GB/T 15038
6 游离二氧化硫(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游离二氧化硫 GB/T 15038
7 总二氧化硫(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总二氧化硫 GB/T 15038
8 干浸出物(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干浸出物 GB/T 15038
9 二氧化碳(起泡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二氧化碳 GB/T 15038
10 铁(葡萄酒、果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铁 GB/T 15038
11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2
12 菌落总数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
13 大肠菌群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3
14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
15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2啤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2 原麦汁浓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3 双乙酰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4 总酸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5 泡持性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6 浊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7 二氧化碳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8 蔗糖转化酶活性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9 色度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10 甲醛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49
11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
12 菌落总数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2
13 大肠菌群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3
14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15 净含量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16 感官 啤酒分析方法 GB/T 4928

附件2.3白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白酒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0345
2 总酸 白酒试验方法 总酸 GB/T 10345
3 总酯 白酒试验方法 总酯 GB/T 10345
4 固形物 白酒试验方法 固形物 GB/T 10345
5 甲醇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6 杂醇油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7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8 乙酸乙酯 白酒试验方法 乙酸乙酯 GB/T 10345
9 己酸乙酯 白酒试验方法 己酸乙酯 GB/T 10345
10 乳酸乙酯 白酒试验方法 乳酸乙酯 GB/T 10345
11 丙酸乙酯 特香型白酒 丙酸乙酯的试验方法 QB/T 2305
12 丁酸乙酯 特香型白酒 丁酸乙酯的试验方法 QB/T 2305
13 β-苯乙醇 豉香型白酒 β-苯乙醇的试验方法 GB/T 16289
14 二元酸二乙酯 豉香型白酒 二元酸二乙酯的试验方法 GB/T 16289
15 3-甲硫基丙醇 芝麻香型白酒 3-甲硫基丙醇的试验方法 QB/T 2187
16 感官 白酒试验方法 感官评定 GB/T 10345
17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4黄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黄酒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3662
2 总糖 黄酒 试验方法 总糖 GB/T 13662
3 非糖固形物 黄酒 试验方法 非糖固形物 GB/T 13662
4 总酸 黄酒 试验方法 总酸 GB/T 13662
5 氨基酸态氮 黄酒 试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 GB/T 13662
6 pH 黄酒 试验方法 pH GB/T 13662
7 氧化钙 黄酒 试验方法 氧化钙 GB/T 13662
8 β-苯乙醇 黄酒 试验方法 β-苯乙醇的 GB/T 13662
9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10 菌落总数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
11 大肠菌群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3
12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
13 感官 黄酒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T 13662
14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5白兰地酒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 11856
2 挥发酸 白兰地 试验方法 挥发酸 GB 11856
3 酯类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酯类 GB 11856
4 醛类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醛类 GB 11856
5 高级醇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高级醇 GB 11856
6 糠醛 白兰地 试验方法 糠醛 GB 11856
7 总酸 白兰地 试验方法 总酸 GB 11856
8 固定酸 白兰地 试验方法 固定酸 GB 11856
9 铜 白兰地 试验方法 铜 GB 11856
10 甲醇 白兰地 试验方法 甲醇 GB 11856
11 感官 白兰地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 11856
12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6威士忌酒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威士忌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1857
2 总酸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总酸 GB/T 11857
3 总酯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总酯 GB/T 11857
4 总醛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总醛 GB/T 11857
5 甲醇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6 杂醇油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7 感官 威士忌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T 11857
8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7俄得克酒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俄得克 试验方法 酒精度 GB/T 11858
2 碱度 俄得克 试验方法 碱度 GB/T 11858
3 总酯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总酯 GB/T 11858
4 总醛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总醛 GB/T 11858
5 甲醇 俄得克 试验方法 甲醇 GB/T 11858
6 杂醇油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杂醇油 GB/T 11858
7 感官 俄得克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T 11858
8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8露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酒精度 露酒中酒精度的试验方法 QB/T 1981
2 滴定酸 露酒中滴定酸的试验方法 QB/T 1981
3 总糖 露酒中总糖的试验方法 QB/T 1981
4 甲醇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5 杂醇油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6 锰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7 铅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8 菌落总数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
9 大肠菌群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3
10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11 感官 露酒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QB/T 1981
12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JJF 1070

附件2.9食用酒精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色度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色度 GB/T 394.2
2 乙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乙醇 GB/T 394.2
3 硫酸试验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试验 GB/T 394.2
4 氧化试验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氧化试验 GB/T 394.2
5 醛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醛 GB/T 394.2
6 甲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甲醇(GC法) GB/T394.2/GB 10343
7 酸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酸 GB/T 394.2
8 不挥发物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 GB/T 394.2
9 重金属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重金属 GB/T 394.2
10 氰化物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氰化物 GB/T394.2
11 正丙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正丙醇(GC法) GB/T 394.2/GB 10343
12 异丁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异丁醇(GC法) GB/T 394.2/GB 10343
13 异戊醇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异戊醇(GC法) GB/T 394.2/GB 10343
14 感官 食用酒精 试验方法 感官评价 GB 10343

附件3:
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工作中,对所有认证酒类产品样本的抽样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葡萄酒、果酒类:GB/T 15037
(2)啤酒类:GB 4927
(3)白酒类:GB/T 10346
(4)黄酒类:GB/T 13662
(5)白兰地:GB 11856
(6)威士忌:GB/T 11857
(7)俄得克:GB/T 11858
(8)露 酒:QB/T 1981
(9)食用酒精:GB 10343
3.抽样方法
(1) 葡萄酒、果酒类
按照GB/T 15037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批量 <1 500箱 ≥1 500箱
样本大小n(瓶数) ≤375 ml /瓶 8 ≤375 ml /瓶 12
≥500 ml /瓶 4 500 ml /瓶 8
抽取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作复核、仲裁用。
(2) 啤酒类
按照GB 4927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
批量范围(箱) 抽取样品数量(箱) 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
50以下 4 1
50—1 458 8 1
1 458以上 13 1
表中规定的抽取样品数,为全部用来做卫生、理化、感官检验,若需要留样,可再适量抽取若干瓶。但多抽的瓶数,不得超过标准中规定数的1/2。
抽样方式:瓶装啤酒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
(3) 白酒类
按照GB/T 10346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
批量在500箱以下,随即抽取4箱,再从每箱中随机取一瓶(以500ml计),其中两瓶做感官和理化检验用,其余两瓶由双方共同封印,作为仲裁样品保存半年。
(4)黄酒类
按照GB/T 13662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足3.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其中的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样本批量范围(袋、瓶或坛) 样本数量(袋、瓶或坛)
≤1200 6
1201—35000 9
≥35001 12
(5)白兰地
按照GB 11856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箱),从每箱中任取一瓶。若瓶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加取。
样本批量范围(箱) 样本大小(箱)
1—150 3
151—1200 5
1201—35000 8
≥35001 13
(6)威士忌
按照GB/T 11857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箱),再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样本批量范围(箱) 样本大小(箱)
1—150 3
151—1200 5
1201—35000 8
≥35001 13
(7)俄得克
按照GB/T 11858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箱),再从每箱中任取一瓶。若单瓶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取样量。
样本批量范围(箱) 样本大小(箱)
1—150 3
151—1200 5
1201—35000 8
≥35001 13
(8)露酒
按照QB/T 1981规定的抽样方法(见下表)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1 500箱 ≥1 500箱
≤375 ml /瓶 8 12
≥500 ml /瓶 6 8
抽取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作复核、仲裁用。
(9)食用酒精
按照GB 10343规定的抽样方法取样品。
罐装的产品以每一罐为一批,立式罐由液体的上、中、下部按体积的1:3:1比例取样,卧式罐按体积的2:3:2比例取样。
桶装产品,以同时发运的桶数为一批,按桶数的10%取样,最低不得少于三桶。
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瓶内,一瓶供试验,另一瓶保存一个月备核验。
4.样本的包装与签封
样本应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容器中,将印有抽样人签章的标签随样本一同放入包装严密的包装物中以防破碎。
贴上加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及抽样人签章的抽样封条,用透明胶条封好,置冷暗处保存。
5.抽样记录
抽样后,及时填写抽样单。记录样本名称、规格类型、批号、产地、抽样基数、抽样人、抽样日期、以及被检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抽样单上应有抽样单位和被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由抽样人签章确认。
6.样本的传递
抽取的样本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地点。注意防破碎、防破损、防丢失。

附件4:
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要求
1.1总要求
初级要求
1.1.1酒类企业应识别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所需要的过程,并应考虑源于体系之外的过程;适宜时,应包括服务。
1.1.2酒类企业应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1.1.3酒类企业应确保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1.1.4酒类企业应确保获得支持和监视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相关的信息。
1.1.5酒类企业应监视和测量这些过程,以实现策划的结果。
高级要求
1.1.6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应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HACCP体系及应用准则,并将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的基础。
1.1.7*酒类企业宜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以实现策划的结果,并持续改进。
1.2食品质量安全方针
初级要求
1.2.1酒类企业应有明确的、形成文件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针,以作为质量安全目标建立的框架。
1.2.2所有监督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应理解食品质量安全方针,并遵照执行。
1.2.3酒类企业应在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部门和岗位建立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目标。
高级要求
1.2.4酒类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目标应可测量,并有时限性规定。
1.2.5酒类企业应在内部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目标,并定期评审。
1.2.6*全体员工宜充分了解食品质量安全方针。
1.3食品质量安全手册
初级要求
1.3.1食品质量安全手册应包含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所覆盖的范围,并描述其参考的文献。
1.3.2食品质量安全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应充分得以执行。
高级要求
1.3.3食品质量安全手册应包括删减的内容和理由。删减的内容只限于对本规则第5章的内容;所删减的内容不影响组织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否则,不可以声称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3.4相关人员应能随时获取食品质量安全手册。
1.4文件要求
1.4.1文件控制
初级要求
1.4.1.1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包括程序、作业指导书和产品规范应受控;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也应受控。
1.4.1.2相关文件在使用前应得到审批。
高级要求
1.4.1.3应建立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其中应规定文件的发布、检查和批准的要求,以及文件作废和更新的处置,并予以执行。
1.4.1.4应建立程序文件,以确定识别、保存和保护文件所需的控制方法。
1.4.1.5应记录文件更改的原因。
1.4.1.6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1.4.2 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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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结合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2002年公布的《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国药监械〔2002〕153号,附件)基础上,补定4项产品作为国家重点监管品种。现将补定的产品公布如下,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橡胶避孕套;
二、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
三、医用缝合针、线;
四、空心纤维透析器。


附件:2002年公布的《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2002年公布的《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
3.金属接骨、矫形钉;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眼内填充材料;
3.骨科填充材料。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搏器;
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

五、角膜塑型镜

六、婴儿培养箱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1-02-22

教师厅[2001]1号


  1999年9月我部在上海召开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我部于2000年9月组织检查组,对辽宁、江苏、河南、湖南、云南、广西、新疆等七省(自治区)实施“工程” 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发给你们。

  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的有关指示,“工程”从原定1999—2003年五年完成,提前到2002年结束。提前一年完成“工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精心组织施工,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落到实处,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理顺经费管理体制,统筹使用各项师资培训经费,发挥继续教育经费的最大效益。

  2、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应注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员培训中,要把培训者和中小学骨干教师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把职业道德教育和信息技术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校本培训作为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主要组织形式。

  3、培训工作必须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密切配合,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新课程、新教材的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特别重视《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教师培训以及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建设稳定的基地,由专门的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特别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其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在实施“工程”中的作用,要注意与“校校通工程”的衔接和沟通。

  5、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应由师资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必须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的师资培训机构要与教研、教科研、电教等部门密切联系,团结协作,共同承担起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保证各项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不搞重复培训,避免加重中小学教师的负担。
  为了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实施情况将纳入督导范围,作为保证“普九”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工程”评估方案将于2001年3月下发,请根据“工程”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6月15日之前报我部。在自评的基础上,今年第3季度我部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

  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检查组于2000年9月对辽宁、江苏、河南、湖南、云南、广西、新疆等七省(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国家督学、部分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省教育学院院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东北师大研究中心和上海研究中心的有关人员以及我部师范教育司干部共29人组成。检查组一共考察了23个市(地)、15个县(区、市),听取省、市(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的汇报56次(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7次、市〈地〉级24次、县级25次);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29次,约380人参加;考察各级教师培训机构57个、中小学13所;现场观摩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7次。现将七省(自治区)实施“工程”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进展情况

  1999年9月在上海召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以来,七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工程”,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骨干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的课程教材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1999年以来河南省已经有28.3%的教师参加了岗位培训,1/10的教师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湖南省34.3%参加了岗位培训,近1/4 的教师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岗位培训的教师达到31.2%;云南省达到了49.9%;广西、湖南、河南、江苏省(自治区)已经启动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各地做法不同,各有特点,如辽宁省的“研训一体,管训结合”,江苏省的培训、教研、教科研、电教四位一体,云南省的“履职晋级培训”,河南省的“百千万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骨干教师分类培训等等,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

  在实施“工程”中,多数省区十分重视继续教育科研和实验区工作,注意以科研为先导,以实验区为试点带动全省区的继续教育工作。除国家级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区以外,各省区还确定了省级实验区,湖南省建立了17个实验区,江苏省建立了19个,广西壮族自治区20个,云南省2个,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有的实验区的科研成果已经被推广到本省区的其他地区。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检查的七个省(自治区)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措施,辽宁省下发了8个有关文件,河南省下发了11个配套文件,云南省制定了11项规章制度,江苏省颁发了6个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7个推进继续教育的措施及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

  二、“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也发现了“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检查中发现,相当多培训院校的培训经费“零运转”,以培训经费冲抵应拨付的人员工资,甚至部分收费被截留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承担培训成本的多渠道筹措经费体制在多数地方并未落实,完全依靠向教师个人收费,将政府行为转化成为个人行为。

  2.农村乡以下教师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难点

  农村教师的培训质量是继续教育的薄弱环节。检查中发现,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培训手段落后以及培训者队伍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工程”进展不平衡,城市学校较好,县城次之,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相对较差。

  3.提高学历培训的质量难以保证

  参加提高学历培训的教师中,普遍存在着学非所教、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有的地区参加提高学历培训的教师全部进修文科;还有一些地区的教师为了拿到文凭,到党校举办的学历班或其他旅游、烹饪等专业学习,而实际教学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推广不力

  此次检查发现,目前国家组织开发和推荐的教材已有300多本,但在推广的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在使用上,存在着自我封闭、地方保护的现象。1999年年底下发的继续教育教材推荐目录,多数被检查省区的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县教育主管部门都没有见到,推荐目录被搁置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远程教育手段应用不力

  利用卫星电视和互联网进行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推进“工程”的有力手段,但从七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还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1)硬件建设不到位,设在乡(镇)一级的电教站只能放映录像带,不能接收卫星电视播放的节目;(2)卫星电视节目目前更多地集中在学历培训方面,非学历的培训内容比较贫乏;(3)计算机的配备在农村地区刚刚起步,网络建设更为缓慢,网络信息资源严重不足。

  三、对加大“工程”实施力度的几点建议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地方事业,实施“工程”是地方政府行为,中央已经投入了巨大资金用于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以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对继续教育的投入,保证“工程”的质量。要设立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地方教育费附加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继续教育;建立由政府、学校、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确保培训经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要加强对各项师资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构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网络,发挥远程教育的作用,扩大覆盖面。对农村、边远地区实施“工程”事半功倍,不仅可以实现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离岗,使任职学校成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而且还可以减轻由于路途往返给农村教师带来的经济负担。各省要抓好远程培训系统的硬件建设,教育部负责用于远程培训系统的资源开发,两者要同步进行。要加强县以下培训基地的建设,重心下移,送教上门;对于那些经济负担较重的中小学教师,要减免培训费、补贴差旅费。

  3、对培训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已经迫在眉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把培训者培训置于继续教育的先导地位。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帮助他们转变教育观念、提高知识技能,使他们尽快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要注意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动态,对于一些新出台的举措,例如,高中实行新课程方案、小学开设英语课以及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等,应在培训者培训中给予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的高度出发,协调师范处、电大、自考办以及高等学校的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职能机构,研制有关政策,共同把好入口关,杜绝学非所教、片面追求学历的现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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