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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53:15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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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支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现就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通知
如下:
一、对国务院决定的上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不属于上述计划内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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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2)。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应下调,五年期以内由现行的5.31%降为4.77%,五年以上由现行的5.58%降为5.04%。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再贴现利率保持不变。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2.25%下调为1.71%,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2.52%下调为1.98%,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2.7%下调为2.16%,一年以内由现行的2.79%下调为2.25%。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现行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保持不变。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现行的4.59%下调到4.32%,八年期由现行的5.04%下调到4.77%。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送达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在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中,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机构和企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内资产以各种形式转移到境外上市,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
强的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针对目前境外上市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下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二、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
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四、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由
中国证监会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监督所属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境内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融资应主要采取直接上市的方式,国务院证券委要继续指导好这项工作,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境外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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