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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2:44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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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第二营业
部: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总行预算下达的坏账核销计划,各行应保证完成,未完成部分,总行将按预算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分行若需超计划核销,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账核销,今后不再报财政部审批,所有坏账核销均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二、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损失的核销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投资损失核销及核算规定》执行。
三、总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的呆账(包括随呆账核销的坏账)核销,按有关规定报资产保全部审批;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呆、坏账核销及总行营业部、第二营业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建银科技发展中心的坏账损失,由计财部按有关规定审批;中国投资银行的投资
损失,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在年终决算中加以说明,最后由建设银行总行认定;总行其他全资附属公司的投资损失,经总行计财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四、对已核销的呆、坏账及投资损失,各行仍具有追索权,总行要求各级行必须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管理,维护我行权益。
五、1998年,各行经批准核销的投资损失,在年初投资余额的3‰以内的,总行将相应调减分行利润预算指标;超过年初投资余额3‰的部分,由各行自行消化。
六、各行要认真做好呆、坏账和投资损失的核销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损失核销及核算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30号)的有关精神和现行财务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投资风险准备金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每年年初按本行投资余额的3‰集中统一提取,二级分行以下的投资及应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由二级分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范围
准予核销的对外投资必须是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企业和联营、参股企业的投资及其他投资。
三、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条件
凡需核销的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投资企业经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关闭,进行清偿后,无法归还的投资;
(二)被投资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投资,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归还的投资。
四、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
各经办行发生的每笔投资损失,均由投资行逐级上报上级行审核,最后由总行审批。核销时,各行要逐级以文件形式上报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并附“核销投资损失申报表”(见附二),经各级行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投资损失行根据总行批文进行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损失核销报告应附材料包括:
(一)投资发生时的有关材料,如原始投资协议、合同或划款凭证复印件等;
(二)投资损失时的有关材料,如有权部门关于企业破产、撤销或关闭的文件或公告;企业清算的清算报表;经办行关于核销投资的意见;经办行收回剩余财产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与该项投资核销有关的文件,如经办行该项投资的账务记录复印件等。
五、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和收回的账务处理
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投资损失”明细账户,用于核算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核销直接计入成本的投资损失。
(一)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各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时,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户
贷: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户
(二)投资损失的核销。各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批准核销文件,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户
贷:××投资 ××投资户
如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投资损失
贷:××投资 ××投资户
(三)收回已核销投资的处理。各行收回已核销的投资,应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户
六、加强对投资核销的管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行对投资损失的核销要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各级行应层层把关,切实负责。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必须经审批后方可核销,各经办行不得擅自处理。
各一级分行年终决算时,应将本年度所辖行核销投资损失和收回已核销投资的情况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附:二

核销投资损失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
|申报行名称 | |投资时间 | |
|---------|----|------|----|
|被投资单位(项目)| |投资金额 | |
| | |------|----|
| 名 称 | |申报核销金额| |
|--------------------------|
|投资损失形成原因分析 |
| |
| |
|--------------------------|
|责任认定情况 |
| |
| |
|--------------------------|
|申报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二级分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一级分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总行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盖章 |
----------------------------

附:三 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财商字[1998]13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并强化一级法人地位,现对商业银行呆、坏账等损失核销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部批准的坏账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账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符合条件的各银行分行的坏账损失(包括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统一的规定进行审批;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坏? 怂鹗В勺苄邪垂娑ㄉ笈曛站鏊闶币徊⒈ú普勘赴浮? 二、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贷款呆账的核销,由总行根据呆账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账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时一并报财政部备案。各银行分行贷款呆账的核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的对外投资发生的损失,由总行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由财政部审核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呆、坏账和投资损失的审核管理,严格掌握呆、坏账核销条件,提高风险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资产安全。



19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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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将境外国有资产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本规定附发的委托协议书,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使境外企业健康地发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地公证机关,应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切实搞好。

附件一: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精神,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将境外国有资产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现就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事业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内投资单位(以下称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以下称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二、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向境外投资(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所形成的资产和资产收益,境外机构接受馈赠及完全用贷款(包括境内、境外贷款)投资创办的境外机构内部积累等形成的资产。
三、本规定所称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是指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实属国有的企业股份和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实属国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物业及其他形式的产权。
四、本规定所称境外,包括港、澳地区。
五、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之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六、同一境外机构中,不同的受托人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证机关同时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不同受托人由不同委托人委托的,应分别在委托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
七、委托协议书要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在附件中规定)。
八、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在,现仍需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补签委托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九、委托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事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签订的日期、地点。
十、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人: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境外机构的批件;
(五)中央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文件。
(六)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受托人:
(一)身份证明(有效的中国护照影印本);
(二)以个人名义购置物业的买卖合同、物业产权注册证明;
(三)补签委托协议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和企业登记书;
2、以个人名义持有股份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证件等。
十一、国家专线部门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办或缓办委托协议书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给境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国内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委托协议书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并需报送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月_日
工作单位: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
委托人于__年_月_日经____批准出
____资____元(币种),委托受托人在
____以受托人以个人名义持有____公司
实属委托人的_______股份(以下简称股
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并办理产权登记注册及明确该股份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有关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所获一切收益(包括债权),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
4、受托期限内,除经委托人批准外,受托人不得再以其个人名义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
5、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当予以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取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转回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附件三: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委托人:____
受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作单位:__年__月__日
详细住址: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于__年__月__日用委
托人的资金__元(币种),以个人名义在____
购置了_____(境外物业名称及详细情况),(以
下简称物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
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在____以受托人名义拥有该物业的产权。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个人名义拥有该物业,并办理有关明确该物业的产权实属国家或委托人所有的法律手续;
2、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收益、孳息,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享有和继承;
3、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委托第三人拥有;
4、受托人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
2、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予承认。
三、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用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三)受托人在被解除委托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转回委托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或受托人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
六、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分别报送____、____备案。
委托人: (公章) 受托人: (签章)
地址: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月_日
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县)公证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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