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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1:04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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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现予印发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鉴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颁布前,未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国产保健食品所需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因此,对于在2005年7月1日以前已经由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正式受理试验,但在2005年7月1日以后向我局申请注册的产品,其样品试制单位的生产资质核查只供审查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健食品样品试制/试验现场核查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核查内容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试制/试验的现场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试验现场核查包括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等现场的核查。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对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抽取检验用样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章 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

  第四条 样品试制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 样品试制单位的生产资质证明;
  (二) 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
  (三) 样品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四) 抽取检验用样品;
  (五) 其它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 样品试验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样品试验报告是否由该检验机构出具;
  (二)与试验相关记录,包括试验样品受理、传递及管理记录,试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以及与试验相关的其他内容;
  (三)必要时,抽取检验用样品。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试验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的检验机构简化核查内容。


            第三章 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程序

  第七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样品试验现场不在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的,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试验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进行样品试验现场的核查。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的15日内组织并完成现场核查。

  第九条 现场核查小组由2—3人组成,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成员应当熟悉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现场核查经验。

  第十条 现场核查小组开展核查工作前,应当提前通知被核查单位;核查时应当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派函。

  第十一条 被核查单位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指派专人协助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可以采取交谈、查看现场,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也可以对相关现场、资料进行照相或者复制,并要求被核查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 核查小组在试制现场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连续三个批号产品样品,抽样数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三倍;在试验现场抽取的样品量应当根据检验项目确定。抽样后应当在样品外包装上加贴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并注明样品名称、封样日期、封样人及被核查单位签字。

  第十四条 抽样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样品抽样单》,并要求被抽样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告知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对初步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当场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资料。核查小组在听取被核查单位意见后填写《样品试制/试验现场核查表》,并交被核查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提供检验用样品及产品质量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的生产现场、试验现场的核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益生菌、真菌等保健食品注册的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应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核查过程中涉及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表1 样品试制现场核查表

  表2 样品试制现场核查省局意见表

  表3 样品试验现场核查表

  表4 样品试验现场核查省局意见表

  表5 核查现场样品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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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1)16号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政策
第一条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政府扶持的省内各风险投资公司应将软件产业作为投资重点。
第二条 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软件产业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开发资金”),扶持重点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对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奖励。该项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有条件的市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开发资金。
第三条 加快软件园区和电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以及省电子生产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补贴用于在园区、基地内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省和市级政府将具有一定规模且有发展前景的软件项目调整列为“十五”重点建设项目。
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企业的孵化资金。
第五条 支持研究和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对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由政府开发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并支持上述软件项目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项目的竞标。
第六条 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我省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机构。初创阶段,政府开发资金予以适当扶持。
第七条 有关部门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辅导等程序。
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应优先予以安排。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八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创造条件,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参与国际化的专业交流和展销活动,并鼓励企业到海外承接软件产品加工单。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奖励金。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六条 简化软件出口审批程序,软件出口合同可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进行在线登记管理。对软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省外汇管理部门依据经常项目管理办法,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或由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为了适应软件企业进行国际交往和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事部门对软件企业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第十九条 省属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要加强计算机学科及软件专业的建设,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在校学生在教学实践性环节期间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达到要求的,可给予相应学分。
鼓励和支持软件园及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软件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加快软件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吸引海外、省外软件人才来闽创办软件企业。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士,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其来闽创办的软件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来闽创办或受聘于软件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闽定居需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教育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软件设计人员,由省政府予以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10%作为奖励,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购房费、购车费、参加国内软件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凭税单申请开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作出贡献者。本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
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省著作权主管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打击盗版软件,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合资或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的重点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贷款,当地政府可对其人民币部分提供1.5%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境内外企业在我省从事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制造,经当地政府批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新建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对集成电路企业使用土地给予特殊优惠。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六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平整)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与该企业经营集成电路项目的年限一致。
集成电路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但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时,应向政府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集成电路研究开发中心或成立集成电路设计公司。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后,进口时海关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三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优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符合上款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三十五条 外汇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或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经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软件企业认定制度和年审制度。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省内集成电路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省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以及获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资质认证证书的系统集成企业,经认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政策。同时享受国家及本省在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应予享受的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6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保证业务,本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原则,稳妥地开展保证业务。各级行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确保我行保证业
务沿着稳健、安全、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保证业务;各一级分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对所辖二级分行转授权及转授权权限的范围。总行重申,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对超出授
权(或转授权)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三、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必须结合本行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于风险较高的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借款保证、补偿贸易保证、租赁保证以及账户透支保证,必须从严控制。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总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保证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生无权担保、越权担保、违规操作或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业务种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办下列保证业务:
一、投标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建设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包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工程维修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质量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
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关税保付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建设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释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建设银行
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十、付款保证。
(一)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当建设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借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租赁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补偿贸易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 ?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留滞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十七、账户透支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经总行同意的其他类保证。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
三、以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
四、建设银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证。

第三章 保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一、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四、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五、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申请人申请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购买外汇的批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该项保证的证明文件;
三、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时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反担保材料:
申请人以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质押权利凭证及其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人以他人的财产抵押或出质的,还应提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书面文件;申请人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权利凭证出质
的,还应提交该权利凭证开立单位向建设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申请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反担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提供与其? 闪⒛晗尴嗟钡牟莆窕峒票ū?、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方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交存保证金数额及相关承诺文件;
六、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银行核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信额度证书、与建设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
七、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申请人的保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根据授权权限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及反担保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应在申请保证时将该文本随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建设银行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建设银行占管;足额缴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缴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办理;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
止保函的,建设银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建设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建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建设银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建设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业务收费按建设银行确定的费率表向被保证人收取,建设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费率。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外,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银行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建设银行发布规章通告第5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出具保函申请书 编号
---------------------------------------
| | 名称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
| 申 |---------|---------|--------|---|
| 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 | |
| 人 | |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 基 | 理人姓名 | | | |
| 本 |---------|---------|--------|---|
| 情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企业信用等级 | |
| 况 |---------|----------------------|
| | 授信情况 | |
|----|---------|----------------------|
| |受益人 | | 保证事项 | |
| 申 |----|----|------|---------------|
| 请 | | | 保证范围 | | | |
| 保 |保证种类| | | | 保证期限 | |
| 函 | | |(币种金额)| | | |
| 内 |----|----|------|----|------|---|
| 容 | | |保函文本的 | |要求出具保函| |
| |保证方式| | | | | |
| | | | 使用 | | 的时间 | |
|----|--------------------------------|
|拟提供反| |
|担保方式| |
|----|--------------------------------|
| | |
| 所 | |
| 付 | |
| 资 | |
| 料 | |
| | |
|----|--------------------------------|
| | |
| |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
| |此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 |
| | 申请人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 | 代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
---------------------------------------

附件:二

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的 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币种为 金额为 、保证方式为的 保函。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以乙方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金额为 万元的 质押;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
□以乙方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以乙方为受益人、甲方为被保证人、 为保证人、金额为 万元、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 (见索即付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向乙方出具《反担保函》。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存币种为 金额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函终止之日止,甲方承诺不支用该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支付请求。
保证期间届满且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与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甲方将保函退还乙方后,乙方将该保证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乙方可任意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交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债权予以支付;
4.乙方自行垫付。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乙方垫付资金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现行的费率表没有异议并同意按该费率表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保证费用;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甲方同意按三个月支付保证费用。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本协议书项下保证费用的总金额为 (币种金额),甲方同意分次支付:
乙出具保函前,甲方向乙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甲方支付保证费用的方式为 。
甲方不按时支付保证费用时,甲方同意乙方就应收取的保证费用随时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有关保证费用的其他未尽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保函: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本协议书第二条项下的 (《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正式生效,或(并)
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3.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5. 。
第八条 具备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保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元。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收回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被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格式)
保证人声明条款:
一、本保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在授权权限内签发。
二、本保函载明的保证额度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相应递减。
三、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或因保证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四、如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本保函无效。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如本保函受益人、保证事项、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或保函内容有涂改的,本保函不生效。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保函终止或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
格式一 投标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投标方)参加以你方为招标方的投标,我行已接受投标方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承包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承包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维修保证)

格式三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或协议)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预收你方 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用于 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该预付款或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预收款退款保证和预付款退款保证)

格式四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五 补偿贸易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补偿贸易保证、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格式六 关税保付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贵国 (施工或举办展览),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
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七 保释金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八 付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 证人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和分期付款保证)

格式九 借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你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我行已接受借款人的请求,愿就借款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 租赁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承租
人的请求,愿就承租人按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向你方提供如下保
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
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留滞金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你方预支留滞金
(金额币种),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账户透支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拟在贵行开立 透支账户,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开立该账户后在你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格式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第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以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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