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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2:40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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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海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问题的请示》(琼土用〔1996〕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问题。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1994年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的规定以及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中“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始起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出让合同生效与颁发或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根据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规定,受让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备要件是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因此,出让合同生效与颁发或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如果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在规定时
间内不办理土地登记,应视为违法占地行为,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出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实际占用或者使用土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应认定已生效的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再对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闲置土地处理问题。对在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中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请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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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5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5年1月31日法民字第240号请示收悉。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志愿军军人陈金标既与家庭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现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58师政治部数次调查,仍不明其下落。因此,对其婚姻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1月5日(55)婚联知字第1号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处理。
此复

附: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民字第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们请示何子兰与陈金标(志愿军)离婚乙案的诉讼程序问题。你院于1954年11月11日以法行字第11258号指示我院俟查明陈金标当时患病情况是否严重及送至什么地或什么医院治疗后再作处理,经我院再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58师政治部查明见告,据称:“经数次了解仅知该同志在朝鲜第五次战役中生病离队休养,转到哪个医院,确难弄清,且迄今该同志未写信来原单位联系,根据当时战斗之下的情况该同志或在转院中途遭到意外,或已转入某医院不治亡故,这都有可能,因当时系生病去后方休养,其它问题估计不会产生”等,我院为了对该案慎重处理起见,现再将情报告你院,该同志自朝鲜第五次战役中患病离队休养后,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的时间,至今仍无音讯,是否可准予何子兰与陈金标离婚或该案应如何处理,请予示复。
1955年1月31日


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当前全国各地国家事业单位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试点,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对此各地各级人事部门相继推出了《聘用合同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贯彻。由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与政府文件规定进行领导,故《聘用合同书》文本条款的规定也在此领导之中。而自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人事部于2003年9月29日下发了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本文试通过一份人事部门推行的格式《聘用合同书》内容及条款的剖析来谈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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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 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 《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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