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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8:44:39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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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设部


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法函[200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59项取消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村镇规划建设要认真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66项取消的“历史名镇(村)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09项取消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及范围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30项取消的“房屋租赁核准”,其设定依据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该项目取消后,不得再对房屋租赁进行核准和发放《房屋租赁证》,要认真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方式,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国发[2003]5号文中第82项取消的“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这里的“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该项目取消后,要将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纳入城市详细规划管理,通过加强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建设。

  六、国发[2003]5号文中第85项取消的“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其设定依据是《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该项目取消后,不再笼统地对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进行认证,要按照《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等有关工作。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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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37号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两个问题的请求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根据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判处管制只适用于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应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六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的规定办理。二、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之日起计算。
此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3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我国将在加入后2年内,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由其逐级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上述四城市。

自2003年12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现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中国企业人民币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按法规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逐级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尚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可一并申请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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