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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38:16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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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监察部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在《决定》中提出了实现“九五”环
保目标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并责成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决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决定》中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1、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决定》中关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取缔、关闭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情况,以及防止其“死灰复燃”的具体措施。
2、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的情况,以及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的情况。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具体目标以及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措施。
4、各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及其实施安排和进展。
5、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大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并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为确保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使淮河、太湖水体变清的目标和使海河、辽河、滇池、巢湖水质明显改善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实施进展情况。
7、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8、各地执行《决定》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情况。
9、各级环保部门和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及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在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的指导、监督和帮助方面,在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方面,在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等方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自查工作必须在1997年3月底之前完成。
自查工作结束后,国家环境保护局、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的方法:
1、由环保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查。
2、实行环境执法的综合性监督检查与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项检查相结合。
3、实行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
4、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设立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支持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并对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查处。
今后,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将根据全国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监察部等部门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查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1、检查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和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在检查中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不如实汇报,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绝检查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监察机关,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4、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认真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监察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19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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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08.18
财税字[2001]第11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佰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6、职工双全寿险
 57、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8、子女备用金保险
 59、综合养老保险
 60、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样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l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样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I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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