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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条例(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58:14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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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条例(2004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体育条例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体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全社会应当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全民体育意识,振奋民族精神,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体育宣传,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在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做好体育工作,积极开展体育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推进体育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社会团体运作,社会各方面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的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体育教育,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第八条 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及本省实施方案,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第十一条 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将社区体育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居民自愿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体育事业,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遵循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原则,引导、组织农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坚持开展广播体操、班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组织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项目,为其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安排一定的体育经费,并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必须用于学校体育课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和出让、转让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校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竞技体育,组织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第二十三条 重视、支持青少年儿童参加业余体育训练。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体校的领导和管理,对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全省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全省业余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育竞赛和人员流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训练单位应当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突出重点项目,建立健全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为培养尖子优秀运动员创造良好条件。
  设区的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建立优秀运动队。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必须加强对运动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培养其敬业奉献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其具备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运动员应当在升学、退役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待,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每四年举行一届。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全省性协会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遵守体育道德和竞赛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体育市场,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增强体育自身发展活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鼓励体育事业组织发挥场馆、项目、技术的优势,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其开展合法的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发展体育事业。
  鼓励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捐赠和赞助。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必须全部用于体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居住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提倡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为全民健身活动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举行综合性运动会和大型体育活动,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宣传、交通和安全保卫工作。
  观众应当文明观赛,遵守赛场纪律,不得扰乱赛场秩序,破坏场地设施,侵犯运动员、裁判员的人格尊严。
  第四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取得的体育先进县(市、区)、乡(镇)等体育荣誉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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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分居时效的中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肖 晖

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宋某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初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常发生争吵打斗,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02年1月,刘某在与宋某发生吵打后,从家中搬到单位宿舍居住,开始与宋某分居。2004年3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准予其与宋某离婚。被告宋某答辩称,刘某与其因感情不合分居是事实,但刘某在2003年6月的一天曾回到家中与其商量离婚一事,并留宿一晚,其间两人发生了性行为。由于这一事实,分居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这样两人分居未满两年。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虽在分居期间在家留宿一夜并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但时间短暂且非因二人感情上的复合。不能作为分居时效中断的事由,被告宋某的答辩不能成立,应当认定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据此,判决准予刘某与宋某离婚。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刘某离婚诉求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我国婚姻立法确定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方式最早采用的是抽象概括主义模式。其特点是对法定离婚理由进行简明抽象的概括性规定,而不涉及具体的离婚理由。概括主义简明准确地把握了法定离婚理由的本质,克服了具体列举主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其抽象性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是,概括主义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全国人大在2001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结合以往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原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二款,作为第三、四款。这样既继承了概括主义的立法特点,也吸收了列举主义的优点,确定了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是我国婚姻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但也有不尽完善之处,以本案所涉第三款第四项为例。该项规定虽将“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作为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对如何确定分居开始的时间、是否存在分居时效中断的情形以及哪些事由的发生构成分居时效的中断等等,均未作规定。导致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是否符合分居满两年的离婚理由,只能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及对该项规定的理解来作出。由于各人理解上的歧义
,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审理中,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此,最高院对此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具体到本案原告刘某以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关键看被告宋某所提出的分居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成立。笔者认为构成分居时效中断应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的情形。而本案中刘宋二人同居一晚,仅是出于双方生理上的需要。并不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复合或者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改变双方分居的事实。故宋某提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某的离婚理由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是正确的。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一代天气雷达是能够定量测量回波强度、径向速度和谱宽等信息的S波段或C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天气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天气雷达站的建筑、通信、供电、供水、道路、避雷及其它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日常保护和监控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地址为临川区秋溪镇园石村(东经116°15′45″,北纬27°53′37″,海拔高度72米,雷达塔楼设计建筑高度55米),在雷达站周围建筑物限制高度见下表。
  抚州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表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建筑物海拔限制高度(米)可高出雷达塔楼屋顶平面的最大高度(米)
  2001281
  4001302
  6001325
  8001336
  10001358
  120013710
  140013912
  160014013
  180014215
  200014417
  2000米以上依此类推
  
  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新一代天气雷达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新一代天气雷达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新一代天气雷达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新一代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九条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碍物;
  (三)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附近进行影响雷达设备安全或雷达正常运行的爆破、焚烧等行为;
  (四) 设置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 进入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六)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新一代天气雷达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碍物;
  (三) 设置影响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附近进行影响雷达设备安全或雷达正常运行的爆破、焚烧等行为;
  (二) 进入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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