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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23:15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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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
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
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一: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出数量 |
|--|-----------|--------------|-------|
| |总重量 |30公斤 | 与带进数 |
| |其中: |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 | |
|免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税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物 |6.酒(包括药酒) |限1瓶(750克) | |
| |7.香烟 |200支 | |
|品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 |总值不超过人 |
| | |数量 |民币100元 |
| |10.手表 |1个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16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具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附件二: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额 | 带出数额 |
|--|-------|-------------|--------------|
| | 各种食品 | 共5公斤 | 共5公斤 |
| | | (限糖果饼干饮料) | (其中水产品不超过2 |
| | | | 公斤) |
| |-------|-------------|--------------|
| | 香 烟 | 40支 | |
|免 |-------|-------------|--------------|
| | | 共人民币10元 | |
|税 | 零星日用品 | (限旅途必需、数量合 | 共人民币10元 |
| | | 理) | |
|物 |-------|-------------|--------------|
| | | | 共人民币10元 |
|品 | 中药材成药 | | (每种限自用合理数 |
| | | | 量) |
| |-------|-------------|--------------|
| | 参 茸 | | 各50克 |
-----------------------------------------



198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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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增加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反本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统一发布的载体。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在《惠州日报》公布,《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第38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切实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巴中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淘汰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9、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第七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辖区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原则落实具体核查单位,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案件按程序移交有权管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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