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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6:33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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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2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乳源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乳源瑶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乳城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瑶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改变贫困面貌。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办事。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尽量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和在瑶族地区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汉族工作人员子女;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补充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的缺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督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少数民族中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通过自学、函授和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鼓励外地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县工作,鼓励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到瑶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和贫困地区工作,并在经济上、生活上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外地在瑶族地区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给荣誉证,离休退休待遇从优。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瑶族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林业、水电、矿冶业、建材业为重点,搞活商业,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建立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各种加工业的商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开办农场、果场、畜牧场或者从事其他开发性生产,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对现有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耕地,逐步退耕还林。
农村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山、荒地、滩涂、水面的经营权和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应收回调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把林业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组织和鼓励农民大力造林种果,绿化荒山,造福于人民和子孙后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和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护林。
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搞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禁止毁林开荒,推广改燃节柴,逐步减少林木消耗量。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水源防护林区的管理,保护珍稀动物、植物,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实行凭采伐许可证限额采伐。
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以在指定的市场上凭采伐许可证自销。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林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自留山由农民长期使用和经营,责任山由农民按合同规定长期使用和经营。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或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的荒山荒岭,产品收入归生产者所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水利资源,积极发展水利和电力建设,加强对水利、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或者联营兴办水电事业,并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县内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矿,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在指定范围内开采。开采者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侵入他人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加速发展地方工业,特别发展能源、采矿、建材、食品等工业。并因地制宜发展林产品、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等加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工业的领导,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科学管理,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尊重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在物资、信息、技术、流通、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并保障其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地方财力、物力的可能,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采取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外县、外省(市)以及外商、华侨、港澳同胞来自治县兴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对投资从事开发性生产的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监督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产品分配、利润留成等方面,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安排。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速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事业,发展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乡村公路、林道和桥梁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矿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并存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经济体制,促进商品流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集市贸易,开拓乡镇市场,鼓励农民进入城镇开店办厂。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照顾,以及国家银行低息贷款的照顾。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建立出口商品基地。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和成立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工贸、农贸企业。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各种外汇留成由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和有地方特点的旅游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瑶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领导,制定特殊政策,从资金、税收、贷款、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做好扶贫工作,帮助当地人民发展经济,改善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和支持经济较发达的乡、镇、村与瑶族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帮助和提高瑶族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有计划地帮助石灰岩地区和瑶族地区人民逐步解决生活用水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应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准使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地方一级财政,是广东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调整财政预算的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财政收入多于支出时,实行定额上缴;在财政收不敷出时,报上级财政机关补助。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国家经济政策改变以及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使财政收支发生较大变化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作适当调整。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乡镇一级财政。
自治县对汉族地区的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包干办法。对瑶族地区乡镇的财政实行“定额包干,差额补助,超收全留”的办法。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少数民族补助费、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不列入财政包干,不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不减少或抵消正常的拨款,并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逐年增加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经费。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学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扶持和开发贫困山区的投资,发展山区经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政纪律。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和体育等各项事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对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瑶族山区,有计划地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小学高年级班,办好教学点,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小学逐步扩大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
自治县的瑶族中、小学学生免收学费。
自治县的中学在招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逐步做到在校民族生的总人数与民族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职业中学、农林技术学校、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或者培训班,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重视教师在职学习,提高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素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集资兴办教育事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全县各族人民重视教育,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护学校财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专利,鼓励发明创造,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增加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加强文化馆、文化站、广播站建设,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全和充实县、乡、村三级医疗网,充实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对儿童实行全面计划免疫,积极防治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加强瑶区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视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事业,鼓励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发给执照的民间医生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禁出售假药、劣药,取缔非法行医活动。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按照国家的规定适当放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族人民坚决执行婚姻法,禁止早婚、不登记结婚、买卖包办婚姻和重婚纳妾,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和婚事新办。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老人,禁止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禁止遗弃女婴。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意照顾鳏寡孤独老人,县、乡镇都要办好敬老院,做到老有所养。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县。在处理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鼓励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以利于工作和增进了解,密切民族关系。
自治县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七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艺体育活动。
每年农历10月16日是瑶族传统节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10月1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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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党[200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落实“两同时”意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中央纪委“规定”的落实工作。围绕城乡规划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各项建设任务的更好完成提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1、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要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坚决做到八项要求:⑴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⑵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⑶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⑷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⑸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求私利;⑹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⑺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⑻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各级党组织要把这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2、各级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用公款为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等问题。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抓好部制定的廉洁自律十二项制度的落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继续抓好中央纪委关于“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规定的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防治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狠刹在城市建设中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规范拆迁管理,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

   1、狠刹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开展对《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对一些城镇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反城市规划滥设开发区、侵占公共用地、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督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强化《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完善报告制度、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进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系统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2、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续进行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对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拖欠企业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及时上报有关处理情况。要坚持检查清理和防范并重,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进程。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三)深化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紧紧围绕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不断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1、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减少行政审批,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对保留的或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完善监督制约措施。推进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全面贯彻和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大对“小金库”的清理和查处力度。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在建设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办事公开。

   3、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项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管的有效机制,认真执行《建设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监督 推进廉洁建会的意见》、《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促进部管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廉洁建会,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

   5、建立建设系统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初信初访责任制,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怠”的要求,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涉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办。⑴继续重点查办处级以上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城乡规划等环节中的案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⑵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失职渎职的案件,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⑶继续认真查处涉及“三审、两交易、一服务”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研究和剖析重大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针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问题认真研究分析,理清线索,及时排查。

   (五)加强诚信建设,促进精神文明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的主题活动。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示范点,对全国建设系统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复查,推进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建设服务热线“12319”的推广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为反腐倡廉提供有力保证;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江泽民论反腐倡廉重要思想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等活动,加强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学习,增强党的纪律意识,加强党的监督工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及各方面的监督。抓好先进典型学习教育活动,宣传推广上海市建设纪工委先进经验。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按照建设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细化责任分解,明确领导干部及各司局、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分解、工作报告、检查考核、述职述廉和责任追究五项制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实施、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帮助纪检监察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对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建设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按照《案件备案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案件催办督办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对重要案件做好督办工作。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报道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加强系统的联系沟通,办好《建设纪检监察》简报和建设纪检监察信息网,指导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加强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的头脑,认真组织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水平,指导工作实践。充分发挥中国监察学会建设分会的作用,加强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建设业务知识,提高监督能力。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简论》等6本教材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业务理论和工作水平。

   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新办法,不断开创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科[200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强对小城镇建设技术发展的指导,建设部和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政策性依据,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适用于小城镇的先进适用技术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现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性文件指导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五日



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一、 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大中小
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1. 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小城镇合理有序发展
1.1 城镇化发展要适合国情,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体系。
1.2 东部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郊区和城镇密集区),要发挥大中城市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整合城镇密集区,发展重点小城镇,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提高建设质量。已形成城镇群的经济发达地区,应充分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城镇群内部的小城镇要有合理分工,形成各自的特色。
1.3 中部地区或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发展小城镇要与发展中小城市并重,积极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提高建设质量,增强辐射带动功能。
镇,更应重视发展县城和条件较好的工业镇,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名镇。
2. 坚持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
2.1 小城镇发展建设应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使之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2.2 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明确城镇功能结构、城镇规模结构、城镇空间布局,并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在区域城镇体系统一规划,参与城镇职能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中城市优势互补,互为依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3 准确把握小城镇发展的功能定位。小城镇发展建设要立足于繁荣农村经济,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互动的良性循环。
小城镇应成为基层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与信息服务中心,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城市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延伸城市产业链,成为产品营销和信息交流的载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
小城镇应成为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和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3. 科学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1 实施科学合理的县(市)域经济发展战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布局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3.2 在省、市域(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县(市)域小城镇发展战略,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引导和控制小城镇合理发展方向和布局,并协调县(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3 优化县(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依据县(市)域的地缘关系和社会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分区,稳妥慎重调整行政区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节约土地、规模恰当、设施完善、生态健全、重点突出和发展协调的原则,形成城、镇、村结构体系,重点建设中心镇和中心村。
提升县(市)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地位,增强中心镇的骨干节点功能,培育各具特色的城镇组群,建立功能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城镇功能结构体系。
4. 实施发展重点小城镇的策略
4.1 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县城镇和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逐步按照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强化小城镇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所在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
4.2 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发展重点小城镇。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并将非农产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以此提升小城镇对城乡劳动力和企业的吸纳能力;培育小城镇优势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逐步形成小城镇的主导产业链和主导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4.3 依据不同地区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基地;兴办各种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

二、科学编制小城镇镇域规划,完善小城镇功能,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 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域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5.1 规划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产业向小城镇聚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5.2 镇域规划要依据县(市)域规划,对镇域资源、经济、社会等要素进行统筹、整合,形成合理的产业和居民点布局,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防灾和文物保护等各专项规划。
6. 合理规划镇域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
6.1 城、镇、村要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城镇、乡村居民点及各类用地,合理确定镇域居民点体系规模、等级结构、功能空间布局,达到分布均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6.2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地把握重点小城镇的合理规模,适当减少村、镇数量。环境恶劣、生态敏感地区、贫困山区、蓄分洪区、工程开发区及村庄过于分散地区等,应结合实际需要,本着保护生态、集约用地、完善配套的原则,实施迁村并点,移民建镇、建村,改善生产和居住环境,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7. 实现小城镇用地与其它空间资源相协调
7.1 正确处理土地利用规划与各类其它规划的关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明确空间和用地监管措施。小城镇镇域内的广大农村地区,空间资源规划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7.2 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总量平衡的原则。村镇发展用地数量及分布,与基本农田、生态系统存在矛盾的地区,要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补充耕地、退宅还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田还湖等计划,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保护基本农田与生态环境。
7.3 促进土地利用从粗放扩张向集约综合开发和多维空间利用方向转变。严格控制分散建厂,工业应向工业园区集聚,逐步发展形成规模;通过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各种设施,促进小城镇周边零散居民点向镇区集中,居民向住宅区集聚。
7.4 要结合旧镇改造和土地清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
7.5 创新土地利用制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支撑。制定和完善小城镇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8. 加强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1小城镇镇域规划,要为镇域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创造条件;建设设施配套的住宅区,发展社会服务事业,明确中心城镇功能定位,提高服务水平,为构建农村地域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8.2 遵循区域协调发展原则,促进城乡和地区间的信息和商品交流,形成良好的区域投资环境,带动周边地区共同繁荣。
8.3 按照分级配套、标准合理、规模适当、逐步完善、共建共享原则,统一配置镇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重大过境工程项目(如公路干线、铁路、天然气管道、水利工程等设施)与村镇的关系,并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带动本地区发展;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处理好过境道路与村镇物流和道路衔接的关系,新建公路应尽量避免穿越镇区或封堵镇区主要发展方向。
8.4 坚持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原则,达到镇域内、镇域之间基础设施布局、各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协调。要重视制定镇域有关防灾、减灾(防洪、防地质灾害、防火、抗震等)措施,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城镇安全。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
8.5 统筹小城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镇域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镇域的风景名胜、自然与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措施,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 优化小城镇镇区规划,塑造小城镇特色

9. 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区规划
9.1 运用现代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提高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镇区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确实起到对小城镇建设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作用。
9.2 不同地区县城镇及建制镇的镇区人口应具有合理规模,并逐步完善镇的功能。达到一定人口规模的镇区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明确行政、科教、商业、居住、文娱、医疗用地以及工业园区和设施农业园区等功能完善的规划组织结构。
9.3 规划编制要切实贯彻节地、节水、节能、环保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针政策。对布局分散、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迁,污染治理到位的企业可在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安排。
10. 重视小城镇建设用地选择
10.1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占地数量与质量、现有设施利用、交通条件、建设投资与运营费用、环境质量、社会效益等择优选定。
10.2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较好、通风向阳、利于排水、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避免小城镇建设用地被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分割。
10.3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盲目攀比,无序扩张,搞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修建形象工程,杜绝浪费土地现象。要立足存量土地挖掘潜力,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区的调整与界定。
11. 提高小城镇镇区规划水平,塑造小城镇特色
11.1 镇区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原则,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在符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
11.2 镇区规划布局要坚持功能分区明确、优化布局结构的原则,处理好生产、生活、休憩、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各功能区之间要联系方便。镇区布局要确保各组成要素和自然要素不仅在平面布局上合理,而且达到在空间上相互协调,塑造良好的空间环境。
11.3镇区用地应形成卫生、安全、安静的外部环境,避免污水、垃圾、噪声等污染,要采取防火、防震和防止次生灾害蔓延的规划布局措施。
11.4 对旧镇区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民居在评价的基础上,加强保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不加评估分析,拆旧建新。
11.5 针对小城镇的不同地理环境、地形、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布局手法。特殊地区应加强镇区工程地质条件的分析,避开滑坡、山洪对小城镇安全的影响,并要做出竖向规划设计;沿江河地区要充分考虑河道行洪、滞洪要求及防洪标准;沿海地区要注重防风暴潮;饮用水水源——河、湖、水库地区的小城镇应慎重选择工业项目,妥善处理垃圾、污水,避免污染水源保护区。
11.6 小城镇规划建设要注意保护所在地区的乡土山水资源、经济社会及人文资源,要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形成特色。
11.7小城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农村传统民居和自然风貌特色,形成独特的建筑景观风貌。
11.8依据小城镇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构筑与城镇化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培育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优势产业,找准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结合点,实现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互协调,双向带动,形成产业特色。
12.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
12.1 文化名镇、古镇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划,要保护具有地方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物质空间环境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内涵:独特的整体格局、风格各异的街巷、传统特色建筑群体、河湖水系、城镇色彩基调等。
12.2 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要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要明确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防止孤立性保护单个历史文物,切忌仿古重建,避免改造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12.3 文化名镇、古镇的改造和保护应采取小规模渐进方式,形成保护区与新区开发相对独立的格局,并强化对全镇整体环境的控制,使新区建设与古镇总体格局相协调。
13. 统筹规划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3.1 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2 认真做好小城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环保、环卫、防灾等专业规划和综合管网规划,并做到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空间布局合理有序,为专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13.3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郊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城镇区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实行主要基础设施的联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相对独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县(市)域城镇体系基础设施规划指导下,结合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13.4 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标准和规模要与小城镇人口规模、等级、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相协调,并可考虑适当超前;小城镇基础设施还要根据小城镇区位、产业因素和功能类型等的差异,有所侧重,与不同功能小城镇经济发展相协调。
14. 强化规划调控作用,加大实施监管力度
14.1 科学编制或修订镇域、镇区规划,编制镇区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重点发展区、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及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等。
14.2 重视规划的调控、指导和协调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规划调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要逐步建立规划的公示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舆论监督。
14.3 制定与完善小城镇规划法规体系。制定与完善不同编制阶段的小城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建立规划设计人员培训制度,对参与小城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小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建设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建立与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协调与管理机制。
14.4 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编制小城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强化“紫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相分离。

四、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小城镇功能保障

15. 加强小城镇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5.1 根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从区域或流域层面统筹规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统筹供水,提高小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水平。
15.2 根据小城镇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小城镇供水模式。对于城镇较集中的区域,可实施区域统一供水;对于较为分散或受地形、工程建设投资制约和运行费用不合理的小城镇可实施独立统一供水。
15.3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小城镇水厂设置的依据。较集中分布的小城镇,应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水厂,对于不独自设置水厂的小城镇可视具体要求设置配水厂。
15.4 小城镇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不得过量开采。当采用浅层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避免受地表或河流补给的污染;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流量保证率不得低于90%。
15.5 加强对小城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城镇供水安全。重视提高小城镇供水水质检测装备和检测水平,保证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监督。
15.6 小城镇排水管网一般宜优先选择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小城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到分流制;某些条件适宜或特殊地区的小城镇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污水排入系统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旧镇近期改造地段、新区建设及工业开发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
15.7小城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雨水资源和污水的综合利用途径。水资源不足的小城镇宜合理利用雨水或经处理后符合相应回用标准的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15.8 小城镇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方法。处于城镇较集中地区的小城镇宜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共建污水处理厂;经济欠发达、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的小城镇,可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要求采用简单、低耗、高效的多种污水处理方式,如氧化塘,自然处理系统,一级处理或强化一级处理,以及其它实用的污水处理技术。
15.9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它处置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15.10 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小城镇的持续发展。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建设,加强综合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将再生水作为重要水资源用于农业灌溉;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制度,减少渠道输水损失和田间灌水损失;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对企业用水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工艺、设备更新;加速小城镇工业供水管网建设,加强检漏和管网巡检力度,降低供水损失;小城镇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速小城镇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技术和节水型用水器具。
16. 强化小城镇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优化能源结构
16.1 小城镇燃气建设要坚持“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条件,利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气源,以获得较好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
16.2对于有天然气来源的小城镇,宜优先采用管道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系统;对有液化天然气(LNG)来源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卫星厂供气系统;对有液化石油气(LPG)来源的地区,宜采用瓶装或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优先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气源种类和供应方式。积极开发应用反火型煤气发生炉、秸秆气化、沼气等清洁能源技术,改善小城镇能源结构。
16.3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发多种热源。对于位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应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小城镇供热规划,一般以城市的热电厂(站)作为自己的主要供热热源,并辅以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可根据小城镇的规模和特点,开发利用其它热源分散供热。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等新能源技术。
17. 加强小城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构建功能明确、等级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道路网络
17.1 构建合理的城镇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模式,优化交通需求源分布,降低交通总需求量。均衡开发土地利用强度,避免土地超强开发,在镇区规划和建设中引入交通影响分析,促进城镇发展与交通体系的有机协调。
17.2 协调过境公路与城镇内部交通结构的关系。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性质和等级,结合小城镇发展规划,合理布设过境公路,尽量避免穿越镇区。在道路交通规划中,对既有过境公路可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外迁过境公路、过境公路两侧设辅路、交叉口主道高架或下穿等不同方式,保证镇内交通与过境交通互不干扰。
17.3 充分发挥各种交通方式的优势,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同时,提高交通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交通环境负效应和能源消耗。
17.4 加强城镇干、支路的建设,使其比例协调,打通断头路,改造村道,增大支路密度,建立片区道路循环系统。逐步完善人行系统,保证人行安全,减少行人对机动车道的干扰。对人车混流、布局不合理的道路系统,要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
17.5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镇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和道路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控制等交通工程设施,加强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车流渠化管理,加强老镇区道路改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
18.加强供电与通信设施建设
18.1小城镇供电与通信设施建设应以小城镇供电工程规划和通信工程规划为依据,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8.2小城镇的供电电源,在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选择区域电力系统供电,对规划期内区域电力系统不能经济、合理供电的小城镇,应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能源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水力、太阳能、风力、潮汐等发电方式,建设适宜规模的发电厂(站)作为供电电源。小城镇发电厂和变电站的选择应以县(市)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应符合厂、站建设条件和接近负荷中心等要求。
18.3小城镇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小城镇地形、地貌特点和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走廊,并加以保护;镇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中心繁华地段、旅游地段等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或架空绝缘线。35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确定。
18.4小城镇通信工程规划应以电信工程规划为主,同时包括邮政、广播、电视规划的主要内容。
18.5依据小城镇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小城镇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网络规划,以及相关景观规划,在用户线路网和中继线路网优化的基础上,选择通信线路路由,并因地制宜地提出经济、合理、安全的通信线路敷设方式。
18.6小城镇的广播、电视线路路由宜与电信线路路由统筹规划,并可同杆、同管道敷设。
19. 积极推进小城镇信息化建设
19.1 小城镇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区域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引导小城镇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对规划目标、建设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盲目建设,避免网站建成后无人维护,缺乏效益。鼓励小城镇在区域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框架内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整合工作,提升业务应用规模,降低信息化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19.2 小城镇信息化建设要注重应用和服务。要依托互联网,开发应用小城镇信息资源,积极开展网络教育与培训和产品网上流通与销售,还应为居民生活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
19.3 加强重点小城镇的信息化建设。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小城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城镇信息化建设,积累信息化建设经验,带动其它重点镇和全国小城镇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19.4 建设小城镇政务服务中心。对小城镇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整合,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降低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本,实现规模效应。
19.5 鼓励小城镇内部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及地区小城镇集群的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原则进行横向及纵向整合,建设统一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公共信息平台的知名度和服务水平。
19.6 加快特色产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当地经济结构、特色产业和资源优势,择优开展行业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扩大名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鼓励龙头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建立信息平台,发挥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19.7 鼓励小城镇劳务信息化网站建设,建立农民工档案库、用工单位档案库,实现劳务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19.8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 技术,开展空间数据的应用,逐步实现小城镇基础信息(经济、人口、基础设施、水文地质等)数字化,为小城镇信息化提供可视化服务,提升小城镇信息化水平。
19.9 强化小城镇信息化建设与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注重效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符合小城镇实际的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信息资源数据集成,建立与完善网络运营管理机制,对公共信息平台实施政府和社会双重监管,加强区域信息化品牌建设,提升公共信息平台的诚信度。

五、 重视环境保护与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20. 科学合理地编制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20.1 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20.2 坚持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服从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注意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规划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
20.3 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小城镇的土地、水域、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和使用功能,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结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对具有条件分区的小城镇进行不同类型功能区(如工业区、商贸区、住宅区、混合区等)的划分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20.4 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对在各功能区内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在城镇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1.加强水环境保护
21.1 因地制宜地采取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小城镇,避免城镇污水对水源的污染。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卫生防护规定。水体的其它功能应服从饮用水水源的功能要求。在城镇密集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应从大的区域、大的流域着手,对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小城镇要确定地下水源的保护范围,对于饮用水源要明确划定水源保护区,防止病原菌和其它污染物对水源的污染,保证水源地的补给水量和水质。
21.2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和布局。小城镇应根据本地自然资源优势、技术、资金及环境容量,因地制宜地发展综合效益好、技术密集程度高、能耗低、用水少、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对污染严重效益差的企业,采取强制整治和关停并转迁等限制性政策。改善工业布局,使污染源尽可能集中,以便集中处理和排放。
21.3 在农田和水体之间应尽量设立湿地、植物等生态防护隔离带;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提倡污水处理回用。地处沿海地区的小城镇,应同时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划和措施。
22.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
22.1 小城镇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废气污染源应布置在镇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结合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比重。大力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推广采用低硫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开发应用工业废气处理技术,切实提高工业废气处理率和烟尘排放合格率,严格实行废气达标排放。结合当地实际,采用经济适用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控制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空气污染。要重视控制建筑粉尘和交通废气污染。
22.2 因地制宜地划定城镇绿化空间,建设公共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在城镇工业区和住宅区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
23. 加强声环境保护
23.1 合理规划安排小城镇的建设用地,避免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相互混杂。在非工业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严重的工厂应与住宅区、文教区隔离,可利用公共建筑或植被作为缓冲带,也可利用山岗、土坡等自然地形减弱噪声影响。
23.2 噪声高、污染大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应尽量建在城镇边缘地区。对严重扰民的噪声源,可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必要的治理,无法治理的要转产或搬迁。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减轻噪声扰民现象。
23.3 通过在城镇内部形成相对独立的道路系统,减少过境道路对小城镇的干扰,将噪声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交通噪声严重超标的城镇,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加强公路两侧隔离绿带的规划与建设等措施。
24. 强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整治
24.1 镇区中的广场、车站、码头、市场、主要干道等公共活动地区和住宅区应设置公共厕所和废物箱。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可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进行。
24.2 垃圾收集方式主要以定点收集方式为主,其它收集方式(如定时收集、特殊收集和分类收集)应根据小城镇具体情况确定。
24.3 高度重视防止和减少垃圾的产生。要限制过度包装,鼓励净菜上市,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减少垃圾的产生。鼓励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电池、废玻璃、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弃物回收网络。
24.4 小城镇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体系,避免不同环节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禁止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严格禁止向江河湖海倾倒垃圾,防止水体污染。
医疗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建立独立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或运至专门的处理中心,严格禁止其进入生活垃圾。
24.5工业垃圾的处理视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工业垃圾的特点,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理方式,也可采用无害化处理或其它处理方式。防止工业垃圾和建筑渣土进入生活垃圾。
24.6 要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按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做到资源共享。垃圾处理设施应妥善选址,防止二次污染。
24.7 建立稳定的环卫队伍,负责镇区道路的清扫、废弃物的收集、清运与处置工作,扭转镇区脏、乱、差的现象。
25.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25.1 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生态规划的基础。生态功能分区要有利于保持小城镇的生态平衡,促进生态良性循环,维护物种多样性,使区域的环境容量得以充分利用,又不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小城镇及其周边农村地区应统筹考虑,促进城乡空间融合;将社会、经济、自然三个系统有机结合,实现三者的可持续发展。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制定不同功能区的建设方案。
25.2 天然水体、森林、草地、湿地等应尽量保留,为城镇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的环境容量。沿海和河网地区要加强对滩涂和湿地的保护,土地开发和围海造田要适度。
25.3 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的环境管理措施,对大、中城市郊区和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周边生态环境较差的城镇要进行重点整治。
25.4 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滞洪区进行不符合保护目的的开发建设活动。中西部地区小城镇要做好周边水土保持,北方地区小城镇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止风沙危害。
25.5 加强小城镇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要合理划定城镇的绿化空间,建设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庭院绿地,形成绿色防护体系,提高镇区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6. 实施环境管理措施
26.1 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镇街道和村委会的作用,使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涉及本镇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的审议讨论,将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提上社会舆论监督日程。
26.2 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加大对国家强制关停并转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限制落后的设备、工艺向小城镇转移。
26.3 将城市中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逐步移植延伸到小城镇,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基本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六、重视防灾减灾,保证小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7.科学合理地编制防灾减灾规划
27.1 小城镇防灾减灾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地震、火、风、洪水、地质灾害等不同灾种设防标准。
27.2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郊区建制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应在城市防灾减灾规划中一并考虑;较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的小城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可统筹考虑,资源共享;分散小城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可以结合小城镇及周围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27.3 小城镇选址定点要避开洪水淹没及行洪滞洪区,并应尽量避开低劣的地基岩土(如冻土、膨胀性岩土、流塑性淤泥、地下采空堆填土等)分布区、活动断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多发的高危地区等地段。小城镇布局要考虑防灾减灾的避难空间、人员疏散地和疏散通道。
27.4 小城镇应依托受辖中心城市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灾害数据库与信息传输、灾害预警系统,及时进行灾害评估、灾害预案及灾害防治的咨询、指导与服务。
28.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
28.1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28.2 禁止在评估确定为高危险灾害区内从事任何工程建设及其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28.3 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险情。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29.加强洪涝灾害的防治
29.1 合理确定小城镇的防洪设防标准。小城镇防洪设防标准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和居住人口数量,按照有关标准确定。
29.2 按照不同的防洪特点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小城镇的防洪工程规划和防洪措施。
位于江河湖泊沿岸小城镇的防洪规划,上游应以蓄水分洪为主,中游应加固堤防,以防为主,下游应增强河道的排泄能力,以排为主。
位于河网地区的小城镇防洪规划,根据镇区被河网分割的情况,防洪工程宜采取分片封闭形式,镇区与外部江河湖泊相通的主河道应设防洪闸控制水位。
位于山洪区的小城镇防洪规划,宜按水流形态和沟槽发育规律对山洪沟进行分段治理,山洪沟上游的集水坡地治理应以水土保持措施为主,中游沟应以小型拦蓄工程为主。
沿海小城镇防洪规划,以堤防防洪为主,同时应做出风暴潮、海啸及海浪的防治对策。
位于河口的沿海小城镇要分析研究河洪水位、天文潮位及风暴潮增高水位的最不利组合。
沿江滨湖洪水重灾区小城镇应采取异地主动防洪,并应按照“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防洪抗灾指导原则考虑;对地震区的小城镇,防洪规划要充分估计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
30.加强地震灾害的防治
30.1 小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小城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它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
30.2小城镇生命线工程及易发地质灾害的不稳定斜坡防护工程应按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级设防,特别要确保交通、通信畅通。
30.3小城镇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30.4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30.5 小城镇居民生活区规划布局应满足避震疏散要求,要本着就近、安全、方便和无次生灾害源威胁的原则划定避震场地。灾害地区的建筑物应在建筑体型、结构造型、建筑材料和构造节点等方面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尽量避免建筑物倒塌破坏。
31.加强消防设施与能力建设
31.1小城镇的消防设施与能力建设,应依据小城镇的规模、性质、类型、地理区域位置等因素,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不拘一格的原则进行。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1.2在小城镇总体规划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布置在城镇边缘的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及大型拖拉机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小城镇各种建筑之间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防止火灾蔓延。
31.3小城镇新建各类建筑物应遵守相关规范规定的耐火等级。
31.4小城镇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管网系统。没有管网供水系统的小城镇,可以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为消防供水,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31.5小城镇镇区内应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小城镇,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七、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住宅区规划与建设

32.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满足居民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
32.1 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经济实用、分级配置、分期实施、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配置。
32.2 小城镇的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体育等设施,宜按其功能同类集中或多类集中布置,逐步形成体现小城镇特色的行政中心、商业中心和公共活动中心等建筑群,提高小城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集贸设施用地应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特点,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避免造成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现象。
32.3 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选址和规划设计,应满足防灾救灾要求,便于人员隐蔽以及人流与车流的疏散。
32.4 改建和扩建的小城镇,应注意保留原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原有公共服务设施。
33.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优化住宅区规划与建设
33.1小城镇住宅区规划应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小城镇住宅区的人口规模、规划组织结构、用地标准、建筑密度、道路网络、绿化系统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必须按小城镇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及地方特点合理构建。
33.2 小城镇住宅区规划、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设标准、用地条件、日照间距、公共绿地、建筑密度、平面布局和空间组合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满足防灾救灾、配建设施及物业管理等需求,创建方便、舒适、安全、卫生和优美的居住环境。
33.3 小城镇住宅区的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和建筑形式应注意体现民族风情、传统习俗和地方风貌。住宅区内原有的山丘、水体、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有保留价值的绿地及树木,应尽可能将其保留利用并有机地纳入绿地及环境规划。
33.4 合理组织住宅区内部交通。车行道和人行道分开设置,如条件不允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住宅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住宅区道路应满足地震、火灾和其他灾害的救灾要求。住宅区内的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住宅区内要考虑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停车场库。
33.5 小城镇住宅区的规划建设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方便住宅区建设的商品化经营、分期滚动式开发以及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34. 提高住宅建筑设计水平,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34.1 小城镇住宅建筑应根据住户的类型、结构和规模,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套型系列。
34.2 小城镇住宅建筑宜划分为基本功能空间(主要指卧室、浴厕、厨房、储藏间等)和附加功能空间(主要指客厅、书房、客卧、库房、谷仓等),并根据住户不同的人口构成、生活水平和从业需要,选定基本功能空间的数量和附加功能空间的种类和数量。
34.3 除职工户外,种植户、专业户、商业户、兼业户等住户,因其从业需要的农具储藏、粮仓、商店、作坊、库房等附加功能空间需要占用底层面积,可采用一户多层(底层为经营及生产用房)的垂直分户的布局方法。禽畜养殖,应根据卫生防疫要求适当集中并与住宅区合理分隔。
34.4 为减少住宅占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小城镇住宅应因地制宜选用多层(4~5层)、低层(2~3层)和小高层毗连式住宅。在建筑形式上,一般应建毗连式住宅,对独立式低层住宅要严加控制。
34.5 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县城镇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均应逐步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4.6 因地制宜选择建筑物朝向,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及窗墙类型,采用保温性能好的围护结构和节能产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改善室内环境相结合。积极开发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和设备。
34.7 根据市场需求、地方资源和房屋结构体系特点,以及各类材料的合理供应半径,制定采用新型建材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配套产品和配套技术。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34.8 合理利用木材,大力推广木质原料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开发新型无味、无毒、防火、无虫蛀的建筑用人造板材,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竹材、植物茎、稻壳等资源,发展新型绿色建材。
34.9 重视工业废料和建筑废弃物的利用。积极开发工业废弃物(如矿渣、粉煤灰、硅灰、煤矸石、废弃泡沫塑料等)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生产性能优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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