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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45:57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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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要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优质产品,创造更多的盈利为目标。做到以最少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和最少的资金占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条 全面经济核算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从厂部、职能部门到车间班组等所有单位的全厂核算;从市场预测、产品和工艺设计、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核算;从厂长到工人的全员核算。
第四条 企业的经济核算必须贯彻经济权力与经济责任、经济效果与经济利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搞好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第五条 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厂长是领导者、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要建立以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和专业核算人员为主体的经济核算组织,具体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全面经济核算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质询。
第六条 会计师、经济师和其他计划、财会人员是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的骨干力量,每个企业都要抓紧配齐并保持他们的相对稳定,支持他们的工作,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好考核晋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面经济核算内容和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活动、技术活动、供销活动以及教育、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对这些活动的成本、费用、资金占用以及经济成果等都要进行核算。
第八条 经济成果的核算,包括使用价值的核算、价值的核算和盈亏的核算。
使用价值的核算,即核算产品品种、数量和质量、核算基本建设、挖革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核算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对提高质量、增加产量、扩大花色品种等的作用。
价值的核算,即核算产品总产值、商品产值和净产值,核算基本建设和挖革改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总造价,核算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及对成本、利润的影响。
盈亏的核算,即核算生产盈亏、销售盈亏、经营盈亏、营业外收支和净盈亏。
产品盈亏要分类按品种计算。用各种借款搞的挖革改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和联营、合营的利润分成以及综合利用实现的利润,要纳入总的经营成果,但必须分别核算。
第九条 成本的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计算规程、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目标成本的核算。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要事先测算对成本升降的影响;增加的新产品要事先测算目标成本。
材料成本的核算。要核算采购的原材料、燃料、工器具等的价格、质量和运杂费,正确反映采购环节的成本、费用。
产品成本的核算。核算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核算劳动工资,核算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等间接费用,并按照成本计算规程准确计算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和单位产品成本。
企业对产品销售成本以及基本建设和厂房、设备的维修、设备更新改造等工程成本(费用),也要进行认真的核算。
第十条 资金的核算,要按国家规定,核算资金来源与运用、提取比例和使用效果。
固定资金的核算,要核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非生产性建筑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折旧、占用费和投资收回情况;
定额资金的核算,要核算原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资金占用情况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利息支出;
非定额资金的核算,要核算结算资金和各项往来款项;
专用基金的核算,要核算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基建性、技措性借款(各种挖革改项目的贷款)及其它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效果。

第三章 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各种定额和厂内价格的制定、定供销过程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检质和验收、库存盘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等。
第十二条 定额是企业制定计划,考核成果的依据。要制定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各种物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储备定额,各项费用定额以及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制定的定额要先进合理。应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改善。一般一年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对原材料、燃料出入库,各种生产消耗,工时和设备利用,产品数量和质量,各种事故及各项测试数据等,都要有准确的、及时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计量检质是实行经济核算的必要条件。企业、车间、班组、仓库要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对物料的购进、领用,生产过程的转移,水电风气的消耗,产成品的出入库和销售等,都要进行检斤记录,计量检质,验收。
第十五条 制定厂内计划价格,是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车间、各单位的各种生产消耗和相互提供的半成品和劳务工时、水电风气以及运输等,都要制定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
第十六条 定期盘点库存是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库存物资,每月要重点盘点一次,每季或年终要进行全面盘点,切实做到帐、卡、物相符,不符的要限期查清,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是搞好经济核算的重要保证。每个企业都要建立各项经济指标的检查考核制度,各项技术方案、工艺设计的成本、利润测算和技术指标、技术定额的经济审核制度,劳动工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仓库管理、物资盘点、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
现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其它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经济核算体系
第十八条 企业都要建立由核算体制、指标系统、结算方式和核算方法组成的信息灵通、组织严密与生产经营系统相适应的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 企业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核算体制,一般应有一级管理,就要有一级核算。
厂部是全厂的核算中心。统一领导全厂的经济核算工作,统一处理厂内外各种经济关系。大中型企业,要配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面经济核算方案的制定,各项财务包干指标、各种经济技术方案的审核,部署、检查总结经济核算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制定改进措施及总会计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不配或暂时没有条件配总会计师的企业,要由经营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企业的财会部门是全厂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汇总部门,是结算中心,对其它部门的核算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财务监督检查的责任。没有总会计师办公室的企业,由财会部门代行其职权。
企业的计划、技术部门对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负有重要责任,有条件的要配经济工程师或经济技术员,负责技术经济效果的核算工作。
企业的其它部门即要搞好本部门的核算工作,也要抓好所属单位的核算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
车间是一级核算单位。要按照厂部核定的各项生产、技术、财务指标进行核算。一般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要设经济核算组或专职核算员。由主管经营副主任负责组织车间的经济核算工作。
相当于车间一级的附属单位,都要设核算组或专职核算员,单独核算收支和经营成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自计盈亏、自负盈亏或经费包干等办法。
班组是基层核算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核算产量、质量废品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的消耗等。有条件的也要根据各自承担的生产任务,按照厂内制定的价格,核算班组的不完全的生产盈亏或节约价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把全厂的产品品种、产量、质量、消耗、劳动、成本(费用)、资金、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和基本建设、科研、新产品试制、更改、大修以及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计划指标,全部分解为小指标,层层落实到分管厂长、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做到事事有
人管,人人有专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建立货币形式的结算关系,实行计价结算。结算的方法可以采取内部转帐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本票制(流通券)或设厂内银行,发行内部支票,以及其它简便易行的结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综合运用会计、统计、业务三种核算手段,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通过价值量和实物量两种形式,分别核算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第五章 经济预测、审核、控制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经济预测、审核、控制与分析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手段,对增强竞争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预测。凡是新建或扩建、挖革改工程项目、设备填平补齐、中间试验以及试制和生产新的产品,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改变,生产过程的变动,生产技术组织计划的确定等,都要由技术或计划部门事先进行经济效果的测算,预测产品成本和盈利水平,选择最佳经济效
益方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审核。企业各部门提出的涉及财务开支、影响盈亏增减的各种经济计划、技术方案等,必须经总会计师办公室初审。一般的由总会计师审定,重大的由总会计师提交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设总会计师的企业,应由财会部门初审,一般的由经营副厂长审定,重大的由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财会部门有权拒付所需开支。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控制。企业要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料、工、费进行严格控制。控制的方法可以采取:按消耗定额定量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按限额和标准控制各项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费用的预提和待摊;按劳动定员合理配备劳动力;按产品工艺要求严格掌握各种技术标
准;按各种储备定额控制资金占用以及合理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采购物资、组织运输,严格控制质次价高物资进厂等等。
第二十七条 经济分析。经济分析要日常分析同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综合分析同专题分析相结合,专业分析同群众分析相结合。
基本建设和挖革改工程分析。主要分析工程进度的快慢、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质量的好坏、经济效果的大小及其原因。
技术分析。主要分析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产品成本的升降和企业盈亏的影响。
生产分析。主要分析产品产量、品种、等级率和生产进度等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生产均衡性。
劳动分析。主要分析劳动生产率升降变化,劳动力配备和劳动组织、工时利用是否合理。
设备利用分析。主要分析设备利用率、设备效率。
材料分析。主要分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情况。
成本分析。主要分析采购成本,产品成本(单位成本、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销售成本的升降变化及料、工、费的变化对成本的影响,分析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资金分析。主要分析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专用基金的来源、使用和占用的是否合理及其原因。
利润分析。主要分析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外收支、上缴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分析要保持连续性。每一次分析都要对前一次分析中提出的问题、制定的措施进行检查。同时,提出当次分析中发现的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厂级的经济分析一般应每月进行一次,车间的经济分析一般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班组的经济分析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各级的经济分析都要由主要领导主持。全厂的分析结果,要由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六章 经济权力、责任与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经济权力包括:1、向上级机关提出生产、技术、劳动、物资、财务等计划建议指标;2、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取得相应的物资、资金和劳动力;3、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市场经济,组织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4、可以根据需要购置,有
价调拨,独立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对外签订经济合同;6、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基金;7、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制度的要求和不讲经济效果,不负经济责任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经济责任包括: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与纪律,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占用费;2、全面完成生产技术财务等计划指标;3、合理利用各项资金。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4、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企业对车间、班组,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他们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不断地改善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允许企业按规定从企业利润或超额(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做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奖金是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奖金的分配要以超额劳动的多寡、劳动成果的大小为依据,按照
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分配。既不能平均分配,也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企业对车间、单位也必须实行与经济效果挂勾的提奖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为了分清经济责任,企业和根据需要实行内部合同制。各车间、各部门可以相互签订协作合同、供应合同、加工合同和包干合同等等。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企业要建立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有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计划、财会、劳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经济仲裁组织,全权处理厂内各项经济纠纷。

第七章 经济核算的考核、升级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济核算的考核、升级活动,是推动经济核算工作,提高经济核算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所属企业的升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济核算的升级标准,按照核算程度和效果大小,分为三级。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一级核算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各项指令性计划,遵守财经纪律。
2、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和经济核算体系,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做到了全厂、全过程、全员核算。
3、开展了经济预测、控制和分析活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试制的新产品,都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
4、认真贯彻了权责利结合的原则,要在国家多得的前提下,企业的利润留成逐年有所增长,职工的生活福利逐年有所提高。
5、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入了全省同行业的先进行列或超过了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二级核算单位。
1、执行了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了财经纪律。
2、基本建立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3、完成了成本、利润、产量、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消灭了经营性亏损。
达不到二级核算单位标准的,为三级核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地市县属企业的升级考核,由地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吸收工程师、会计师参加,共同考核。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考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地市县评定的一级核算单位,要报请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升级的考核、评定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标准的要晋升,好的变差的要降级。凡是达到一级标准的,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发给“一级核算单位证书”。
凡是获得一级核算证书的企业,都要从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全面经济核算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核算人员和工人。
凡是未能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限期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不讲经济核算,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扣发厂长、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主管财会人员的全年奖金。并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代表的质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农业、商业、交通和其它企业,省直工业、农业、商业、交通企业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全面经济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98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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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3月8日省府令15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各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时工。
  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终止期限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计划,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招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各类待业人员中录用。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使用农村户口的临时工,部省属单位(含部队)由主管(代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凡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临时工一律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务工许可证》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的工资列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劳动工资的统计,列“临时工”栏。


 第四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权利和责任;
  (四)劳动报酬、保限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被招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签证。


 第五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减少产量或缩小生产规模,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第六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严禁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特殊工种必须使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临时工的岗位工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参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工进厂时,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临时工的粮食定量,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供应标准执行。其工种粮食差额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离开户口所在地务工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到务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十一条 企业临时工因工伤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因工死亡待遇执行。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三百元,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九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十二个月。
  临时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医疗期间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变动,工资不予降低。合同期满后,按其伤残程度和致残原因,按五至十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伤残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待遇: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为:在本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的,停工医疗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半年以上的,视其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工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内的,不享受停工医疗待遇。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低于所在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发给。
  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伤病痊愈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因不能从事原生产工作予以解除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相当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其养老基金具体征集、支付、管理办法,参照省、市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执行。其具体提取临时工养老基金比例比照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收缴水平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
  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领取“临时工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保险卡”)。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保险卡”登记制度。临时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时,应持“保险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临时工缴纳养老基金年限和工龄,按照现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临时工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批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并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超期使用临时工的,由有权批准使用临时工计划的劳动行政部门限期辞退,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辞退的,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被处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罚款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临时工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临时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并送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暂行规定》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4日  证监发字[1995]29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停止竟价交易、进行协议平仓以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

入其他领域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行为,避免恶性

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降低最大持

仓限额等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待仓大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每日结算制度和强制平

仓制度。

  二、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

从严处理。

  三、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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