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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9:01:30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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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2日,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要求,现将《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船舶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并逐步在远洋、沿(外)海、近岸和内河四类航区实施。今后对实行以考试的办法确定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通过考试获得船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按照船舶专业技术职务档次设置,分为员级、助理级和中级,其专业包括驾驶、轮机、船电和报务。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合并进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
五、参加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热爱航运、渔业事业。
2、符合国家“港监”、“渔监”部门对参加相应级别船员考试的学历和海上资历等要求。
六、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七、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参加国家港务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或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的人员,也可授予人事部印制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共同负责,研究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人事部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试题水平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并会同交通部和农业部分别制定有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意见。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于海上、内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船员适任证书和渔船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仍按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关于船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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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发《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

(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二、各地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对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

(二)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除上述情况之外,对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清理后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予以锁定或标注,在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停止办理企业其他登记申请,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管,在企业年度检验时督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禁止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范围,要及时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四、在做好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牌、广告和商标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扎实到位。对清理出的企业要逐户下发整改通知,说明整改的要求、依据、理由和限制措施,敦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工商机关内部要严明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1984年4月16日,商业部

通知(摘要)
一、再次重申:任何地区、任何单位都必须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粮油的质量,一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经收方同意的除外)。如有擅自调出高水分或已发热变质的粮食(包括热机米),除了要按调运事故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外,一切损失均由发粮方负责。
二、调出粮食的水分定为:
1、调出晚粳米、粳糯米的水分按季节规定:从五月一日至九月末调出晚粳、粳糯米水分不得超过14.5%,按规定增价:从十月一日至来年三月末调出晚粳、粳糯米水分不得超过15.5%。
2、东北三省、内蒙、新疆调出玉米的水分,从五月一日至九月末不得超过14.0%(经收方同意的除外)按规定增价;从十月一日至来年三月末,这些地区调出玉米的水分大小,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另行商定。
以上两项水分规定,一九八五年以后从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3、其他各种粮食调出水分,均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调出时间,均以发货明细表的发运日期为准。
三、收发双方检验人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粮油标准和检验方法,认真负责准确地检验调出调入的粮油质量和填写检验证书。发粮单位的调运人员,对发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有监督和向领导反映的权利。发粮单位发运不符合规定的粮油,谁批准发运谁负责。收粮单位收到粮油时,必须立即进行验质,如发现问题,须按规定通知发方来人共同会检,同时要向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如因延误接卸扩大了粮油的损坏,由接粮方负责。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请接文后,立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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