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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1:41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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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区人民政府



区建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区城镇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但城镇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已成为城镇经济发展严重的制约因素之一。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弥补市政建设资金的不足,不断完善各项市政设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
定城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征用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 用费标准:根据各市、县镇的情况、地段区域的功能及繁华程度等按施工建筑面积分级分类进行计费,计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
类 别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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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辖市┃ 民用建筑 ┃ 11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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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建筑 ┃ 10 ┃ 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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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辖市┃ 民用建筑 ┃ 8 ┃ 6 ┃ 4
┣━━━━━━╋━━━━━━╋━━━━━━━╋━━━━━━━━━━━
┃ 工业建筑 ┃ 7 ┃ 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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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 民用建筑 ┃ 6 ┃ 4 ┃
┣━━━━━━╋━━━━━━╋━━━━━━━╋━━━━━━━━━━━
┃ 工业建筑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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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是指市中心区,如内环路以内;二类指中心外围区:
三类指边缘区,具体地段如何划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凡参加经市、县政府批准的房地开发公司进行成片住宅商品房综合开发的建筑,按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减收30%。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可免交配套费:
(1)凡兴建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体育设施(不包括附设营业性的餐馆、招待所、商店等设施);
(2)市政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环卫、防洪堤、供排水管道、煤气、街道绿化)、环境保护、节能设施及城防、慈善事业的建设(不含营业性用房);
(3)危房重建、重建面积部分;
(4)整个单位按规划要求在市内迁移重建;按规划要求属旧城改造发生的拆迁工程项目;
(5)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建的公房和用于落实房产政策的建房(不含商业房);
(6)经各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地征收了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名目配套费。
第六条 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独立工矿区、住宅城区以外的道路、桥梁、路灯、环卫、排水、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的兴建和维修,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小区内的上下水、道路、绿化等设施,仍按原办法由负责开发的单位进行建设。
第七条 市政建设配套费归口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存入市(县)建设银行,也可委托建行直接划扣,由市(县)城乡建委(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建行进行监督,各地的使用计划与年度决算报上一级城乡建委(局)备案。
第八条 各地、市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北海市、防城港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收费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文下达之日起试行,各市、县有关配套费的原有规定(除外资工程仍按现行办法外)同时停止执行。



198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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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抓紧落实《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抓紧落实《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已于1995年9月14日由市劳动局、财政局以京劳资发〔1995〕356号文件转发各单位。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现将抓紧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所属境外企业1992年至1995年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并认真填写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的《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见附件),分别汇总,并于1996年6月底前将表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自1996年起,当年的《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表》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二、为推动境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京劳资发〔1995〕356号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于1996年8月底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人工成本等情况的管理和分析,实施监督检查。
附件:《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及填表说明
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主管部门: 一九九 年 计算单位:人、美元 人、美元
------------------------------------------------------
编 |国内| 企业 | 所在 |所|年末人数 |年平均人数|中方计划|中方| 实发工资总额 |
| | | | |-----|-----| |应提|-----------|发给中方
|投资| 名称 | 国家 |属| | | | |工资总额|效益| | | |
| | | | | |# | |# | |工资| | # | # |职工的工
|单位|(中文)|(地区)|行| | | | |(工资包|总额| | | |
| | | | |合计|中方|合计|中方| | |合计|中方人员|经营者|资外收入
| | | |业| | | | |干数) | | | | |
号 |--|----|----|-|--|--|--|--|----|--|--|----|---|----
|1 | 2 | 3 |4|5 |6 |7 |8 | 9 |10|11| 12 |13 | 14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效益指标 | |当地政府
|----------|国有|
|实现| | | |规定的最
| |劳动 |资产 |资产|
|利润| | | |低工资
| |生产率|利润率|净值|
|总额| | | |标准额
|--|---|---|--|-----
|15|16 |17 |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内投资单位直属的境外企业。
二、本表的基层报表样式由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统一制定。但必须满足本表的内容。
三、此表为年报。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四、表中第4项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种类分类标准填报。
五、表中第5项指报告期未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
六、表中第7项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七、表中第9项系指国内投资单位下达给境外企业中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总额计划数或工资包干数。
八、表中第10项系指国内投资单位对其境外企业实行工资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管理办法时,核定的效益工资总额。
九、表中第11项包括境外企业的中方职工和外籍人员的实发工资总额。
十、表中13项中经营者系指境外企业的厂长或经理(正职)。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收入包括在此项中,请另附说明。
十一、表中第14项指企业因暂不具备条件,对房租、水电燃料、邮电、交通、税金等费用实行包干等管理办法发放的其它收入或补助。
十二、表中第15项劳动生产率按人均创造的增加值计算。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注:人工成本中不包括在利润中列支的奖金等。
企业年创造的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生产率(美元/人)=---------
企业年平均人数
十三、
实 现 利 润
资产利润率=-----------------------×100%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自有流动资金年平均余额
十四、国有资产净值=国有资产原值-历年累计的折旧额



1996年5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为了使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政府规章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和转变政府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对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建议,报送规章草案,应一律按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市政府修正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稿予以退回。
二、在制定规章过程中,起草单位必须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如经过协商,意见仍不能统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其中,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有关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阅批;并由市政府法制
办公室按领导批示修改规章草案,办理报批事项。
三、一般性的规章,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审核,报请有关副市长阅批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凡带有全局性和事关重大的规章,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198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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