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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01:07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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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爆炸可疑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3288。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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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
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至少1名地质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1名以上采矿和1名以上选矿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申请书;
(二)个人简历;
(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认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机构,直接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分别定期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证审查。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合格者,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代理机构资质认证通过的,授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材料,如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单位按照程序,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考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每年初进行一次,或与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县区政府为一类单位,市直部门、直属机构为二类单位。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具体评分细则在当年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按照单位自评10%、日常通报15%、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数据测评50%、年终考核打分15%、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10%的比值,确定考核成绩。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参照省政府关于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制订考核方案和细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考核方案和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网站测评、社会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社会评议依据《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打分,根据排名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协调发布、统计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是否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密审查后,将可以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全面、具体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情况发生;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单位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有效整合。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八)社会评议情况。

(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实施奖惩。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一)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本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折算分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效能建设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进行衔接。

(四)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提请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铜政办〔200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2.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附件1

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

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30
有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等重点方面信息公开的举措,效果良好的。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
5
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处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普法的重要内容。











附件2

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科室)(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0
做好财政预决算、政府决策、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信息等重点内容的公开。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明确受理机构,在服务窗口设立受理点。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对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政府信息查阅点
5
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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