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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5:57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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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8月24日,能源部

根据能源部能源计[1991]535号《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提前进厂、在职培训和学校培训三项费用使用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学校培训费”的百分之五十将由部集中、统筹安排使用,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特制定《关于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的管理办法
根据能源部计[1991]535号《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提前进厂、在职培训和学校培训三项费用使用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学校培训费”的50%由部统筹安排使用,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网、省局应将由部统筹安排使用的“学校培训费”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二个年度4月末前,分两次交部经济调节司。该项费用提取后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上报投资完成并负责还贷。
二、部以教育司为主,经调司、计划司、基建司、电力司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培训费”的提取和缴拨;确定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审定年度用款计划;协调解决使用中的重大问题;考核使用效果。
三、“学校培训费”的使用,由学校提出申请,部教育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批立项。各学校申请“学校培训费”的时间,为下一个财政年度前4个月。申请报告报部教育司。
四、部教育司会同有关司局对申请项目审核议定后,与国家安排的小型基建资金统筹安排纳入计划,同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调司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拨款。
五、各学校对“学校培训费”要专款专用,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年终向经调司报送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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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法发〔201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进出口商会:

  鉴于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已不再实施,现予废止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先后于1997年1月6日、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2份文件:《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办发明电〔1994〕35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办发〔1994〕38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近几个月来,不少地方和部门认真贯彻《决定》精神,采取措施,查处和打击激光唱盘、激光
视盘等侵权盗版违法活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致使侵权盗版活动有蔓延之势,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统一布置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近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重点检查音像制品等(特别是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侵权盗版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立即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结合中宣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
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内容,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力争在短时期内抓出成效。为此,特就做好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地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指导,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公安、工商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从本月至年底进行几次集中检查。要全面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生产经营
活动。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进行清理,依法收缴侵权产品,不论其是否由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都要追根究底,查明来源,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本地区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版权管理部门,在本月内对辖区内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出版、复制企业逐一核查,掌握其复制加工音像制品的品种、数量、产品去向及有关著作权授权事项。对有侵权行为的要依法整顿,没收、销
毁侵权出版的全部音像制品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依法责令其停止复制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业务。各地区应当在检查的基础上,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出版,复制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准许其从事出版、复制工作。
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必须执证经营,取缔没有许可证的音像制品零售摊贩。经营者应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发行单位进货并作好进货登记。对销售来源不明的侵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出版、复制、经营单位的库存侵权产品,要限期上交,逾期不上交的,由音像制品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重处罚。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除音像制品外,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和软件市场的监督检查;要严厉打击假冒商标行为。对没有合法授权书或许可合同,擅自销售他人软件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坚决打击严重侵权犯罪行为。在近期内要集中查处一批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要案。对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侵权单位及有关人员,除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外,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的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在执法检查中,对故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或殴打检查人员者,公安机关要依法惩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将贯彻《决定》和本通知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这次查处的情况,请于1995年2月1日前报送。



19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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