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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14:03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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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一、对《定额》的调整
(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 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工 科 3.40
(建筑学) (6.30)
理 科 2.00
文 科 2.40
政法、财经科 2.08
外 语 3.34
体 育 科 1.22
(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
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
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
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福利及附属用房:
1.商业服务网点所需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托儿所及幼儿园:《定额》规定按每三户入托一个孩子计算。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原规定指标有些偏高,现调整为每五户入托一个孩子,设计定额不变。

二、对《定额》的补充
(一)风雨操场:原《定额》只对5000人规模以下的学校作了规定,5000人规模以上的学校可参照下表执行: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篮球场个数
2 2
(学生数) (米 ) (米 /生)
7000 2700 0.386 2
9000 3350 0.372 3
11,000 3950 0.359 3
13,000 4500 0.346 4
15,000 5000 0.333 4
(二)文科和政法财经科研究生的实验室辅助面积为每生建筑面积0.11~0.20平方米(原《定额》中未列),其他用房的补助面积按原《定额》执行。
(三)校医院:为解决广大师生看病难问题,可在3000人以上规模的院校设置校医院。门诊分科不宜过细,要以治疗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慢性病为主,并设少量简易病床,以解决传染、妇产、小型手术后的住院问题。面积定额如下表: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病床数
2 2
(人) (米 ) (米 /生) (床)
3000 1300 0.43 20
5000 1970 0.39 30
7000 2480 0.35 42
9000 2880 0.32 54
11,000 3300 0.30 66
13,000 3640 0.28 78
15,000 4050 0.27 90
(四)来华留学生用房:
1.生活用房:包括宿舍、文娱、阅览、会议、会客(兼辅导)、值班、管理、贮藏、浴室和食堂等。面积定额如下表:
留学生数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人) (米 ) (米 /生)
100 3200 32.00
200 6370 31.84
300 9500 31.67
400 12,600 31.50
注:本定额所采用的居住标准是:一个本科留学生与一个我国陪住学生合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4平方米左右,如我国学生不陪住(同楼不同室),则本科留学生二人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6平方米左右。来华留学的研究生、进修生无我国学生陪住,一人一室,居住面积12平方
米左右。
2.其他用房:分别参照国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面积定额计算。
(五)进修生、一般干训生的宿舍参照研究生的标准(每生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处系级干训生的用房(包括宿舍、辅导室、资料阅览室、办公室等)按每生建筑面积19平方米计算(其中宿舍15平方米),进修生、干训生的其他用房面积与本科生相同。
(六)附中、附小用房:经我部批准成立的附中、附小,其建设规模按我部(82)教基字023号文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执行(见下页表)。
-------------------------------------------
| | 完 中 | 初 中 | 小 学 |
|-----|-----------|-----------|-----------|
| |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 班 数 | | 2 | | 2 | | 2 |
| |(人) |(米 /生)|(人) |(米 /生)|(人) |(米 /生)|
|-----|----|------|----|------|----|------|
| 18班 | 900| 4.99 | 900| 4.78 | 810| 3.84 |
| 24班 |1200| 4.83 |1200| 4.60 |1080| 3.56 |
| 30班 |1500| 4.67 | | | | |
-------------------------------------------
(七)科研机构用房:在系、所结合,充分利用学校实验用房和系行政用房的原则下,理工等自然科学研究所(室)按我部批准的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计算;文法财经等社会科学研究所(室)按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计算。上述定额中
已包括实验室、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室等。
(八)生产用房:
1.建筑设计研究院(室):按我部批准的人员编制,每人建筑面积14~15平方米计算其用房(已包括设计、展览、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等用房)。
2.生产性工厂:按我部批准的生产任务和人员编制,根据校办厂的特点,参照社会上同类型用房的面积定额,具体核算。
(九)会堂:每个高等学校可规划一个会堂供学术报告、重要集会及演电影之用,其建设规模参照下表进行安排:
学校规模 座位数 设计定额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2
(学生人数) (座) (米 /座) (米 ) (米 /生)
2000~4000 1000 1.60 1600 0.40~0.80
5000~7000 1500 1.55 2330 0.33~0.47
9000~12000 2000 1.50 3000 0.25~0.33
13000~15000 2500 1.45 3630 0.24~0.28
(十)夜大学、函授部用房:夜大学、函授部均只考虑教学办公及其辅助用房(资料室、会议室、学籍档案室等),其定额按我部核定的人员编制,夜大学每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函授部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左右计算。夜大学的教学用房及函授部的辅导站均利用本校或其他
单位的房屋解决。教职工住宅、宿舍等生活用房可参照《定额》同类用房的指标计算。



198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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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5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平抑市场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旅店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公安、劳动、交通。铁路、航运、文化等部门协助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管理地方定价的商品和收费以及省、市管理的地产工业品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价格、标准的,从提价之日起,按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10%计征;对调价前原库存商品增值部分按5%计征;新增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接收入额的2%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含培训中心)旅店在单床收费标准外,按10%计征;单床达不到收费标准的按营业收入10%计征;个体旅店10床以下(含10床)每月按15元计征;10床以上按30元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都可负责征收。
第六条 从事各类车辆寄存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存车费基础上加收 10%,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对于无营业收入依据的饭店、餐厅、酒家10桌以下(含10桌)每月按150元计征,10桌以上每月接200元计征。冷饮厅、小吃部(包括餐厅与卡拉OK一体),小桌5桌以下(含5桌)的每月按20元计征,5桌以上的每月30元计征;.大桌以下(含5桌)的每月按40元计征,5桌以上的每月按60元计征。
饭店、餐厅、酒家、冷饮厅、小吃部等与旅店一体的由物价部门征收,其它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代征。
第八条 建材、装饰材料、家俱、汽车配件等商店,每月按40-60元计征;书店每月按15元计征;车辆修理部每月按30元计征;美发厅每月接40元计征;美容厅每月接60元计征。洗浴中心每月接15-30元计征;服装加工每月按20-40元计征;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工商部门负责代征。
第九条 在黑河从事劳务的流动人员,每月每人接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劳动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条 从事运输的货运车辆,每月每吨按7元计征;
从事客运的车辆,大型客车(30座位以上)每车每月按40元计征;小型客车(包括出租)每车每月按30元计征;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接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第十一条 凡通过铁路或航运发往区外的钢、铝材(包括废钢、废铝),原粮(包括副产品的麸子、豆粕),各种规格的木材,每吨(立方米)按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铁路和航运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二条 高消费中的营业性舞厅每月按150元计征,录像厅、卡拉OK厅每月按100元计征;四星级夜总会每月按2000元计征。三星级每月按1000元计征,三星级以下每月按500元计征;四星级的保龄球馆每月每道按300元计征,专业的保龄球馆每月每道按200计征;游泳馆每月按3000元计征;电脑每月每台接10元计征,模拟机、其它各种游它机每月每台接 150元计征;台球每月每桌按20元计征;音像出租等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按30元计征。此项基金与旅店一体的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其它的由公安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三条 对俄“一日至八日游”按收入额的5%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向各旅行社征收。
第十四条 凡出租房屋(包括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租金收入的5%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销售额的3%计征,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汽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按营业收入的8%计征;邮电、石油、铁路、港务等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三计征;烟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计征,人险、财险等保险行业,在保险额中按千分之二计征;金融各单位按利息的千分之二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七条 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5日前激清上月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增加主要副食品市场商品量。改善供求关系,平抑市场价格。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价格的临时性补贴。
第十九条 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对不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票据的,缴纳者有权拒缴。
第二十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滚动下年使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代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除按10%返给代征手续费外,年末由物价部门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价格调节基
金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截留、挪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舰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逾期不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可以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缴纳人在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物价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干扰征收副食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打骂征管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 [1993]50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提案,决定:批准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98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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