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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19:23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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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其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取得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城市房屋产籍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产权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涉外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于办法。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原国家城建总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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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公力救济的匮乏

李克垣

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就是,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成为了人们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在城市社区更是如此,人们已经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在社区纠纷矛盾方面,很多人却失望地发现寻求公权力并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一现象可称之为城市社区公力救济手段的匮乏。让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上海市北京路某弄的张某(女性,50多岁)与邻居倪某(男性,40多岁)因使用公用部位在厨房发生激烈争吵,倪某出拳击打张某,张某遂即拔打“110”报警,警察到场时打架已结束,看到现场仅有他们二人,张某确实受伤,但倪某不承认是自己的打的,纠纷发生过程中也没有其他人目击。警察给张某开出验伤单,张某去验伤其结果构不成轻伤,但医治费花去600多元。张某要求对方赔付,对方拒不承担责任;找派出所,警察认为没有证据能认定是倪某所打,无法处理,让其找街道调解;调解要双方自愿,倪某拒绝参加,遂调解不成;到法院咨询起诉,法官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对方责任,打官司也没用。张某不仅白白挨打,而且医药费也得不到赔偿,非常地不满和愤恨。
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是特例,社区内常有发生,受害人寻求公力救济的结果,通常是找了所有能找的部门,最终问题也不能解决,最后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以暴制暴,发生更激烈的冲突。当事人最后把怨恨都迁怒到政府头上,经常说“只有打死打伤了人,你们才管呀!”事情也确实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民转刑案件占了刑事案件的一大部分。城市社区公力救济真的匮乏吗?
让我们来仔细观察一下目前城市公力救济的情况,对现代城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做一个实证的逻辑分析,或许能回答这个问题。按一般法理,公力救济可分为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即是通过诉讼由法院审判来获得救济。行政救济对于民间纠纷而言主要是公安机关处理和司法行政机关调解。按照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寻求救济的顺序,我们逐个来进行分析现有的公力救济手段:
第一个是公安机关,确切地说是派出所的救济。当事人碰到冲突性纠纷第一选择是拔打“110”报警,警察是最先接触纠纷的,如同本案。警察处理这种民间纠纷的操作路径一般是这样的:如果对方承认自己打人或有其他损害行为,则可以进行调解,赔偿受害人;但大多数情况对方不承认打人或进行过其他损害,如同本案,这时如果受害人要求作笔录,警察则对双方作笔录(一方指认对方打人,对方认为自己没有打人的陈述分别予以记录,注意这样的笔录在证据上基本没有价值);如果当事人有外伤,由派出所开出验伤单,受害人可以去验伤,去医院治疗,费用都由受害自己承担。按职责规定,至此警察的职能全部履行完毕。很明显,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救济——惩处加害人、赔付损失。很多受害人要求派出所做出纠纷责任认定(像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一样)也是不会实现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派出所有这样的职责。当然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就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获得公力救济属于例外的情形。
第二个是基层司法科(所)的救济。得不到赔付的受害人继续找派出所,派出所通常建议其到街道请求调解。虽然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事实上是行政调解,但适用是却是人民调解的规则,其性质处于模糊状态。而人民调解的原则之一就是调解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受害人提出调解申请,司法助理员会去寻找受害人指认的加害人,此时加害人也不会承认自己打人或有其他损害行为,会拒绝参加调解。按规定,此时调解工作结束,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寻求诉讼途径解决。受害人在司法行政机关这里也没得到救济。
第三个是法院的司法救济。对于这种邻里侵权纠纷,法院经常托辞不肯受理。在当事人递交起诉书坚持要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受理后,处理结果通常有以下几种:(1)被告拒绝签收开庭通知书,甚至以某种方式威胁法院。对此情况,法官会想尽一切办法动员当事人撤诉,在法官的压力下,当事人往往选择撤诉。(2)被告出庭,但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目击证人,法院可能会去调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所做笔录,但派出所笔录是各说各的,什么都证明不了。保守的法官一般会判原告败诉。(3)法庭依证据优势规则,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就是赔付医药费,但精神损失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侵害事实持续存在的,如被告占用公用部位的案件,法庭比较容易判定要被告排除妨碍。但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被告基本上不会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或者由于没有可执行标的或者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可执行财产,基本上都执行不下去,最终会不了了之。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所寻求的最后的公力救济途径——司法救济,其三种可能的结果,受害人同样都得不到赔付,更不要说惩罚加害人了。司法救济在处理民间纠纷上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公力救济途径至此已经结束。但在城市还有一个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受害人在寻求完所有公力救济途径或者某一个救济手段后得不到救济时还可以信访,特别是上访。但受害人通常也得不到实际的救济,除非是那种时间、精力、钱财都非常充裕而且韧性很强的当事人才有可能获得的。寻求公力救济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花费精力和钱财就不必说了,单是走完这些程序也需要一两年、甚至三四年的时间,有多少当事人能耗得起,大部分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实证分析至此,我们的结论是城市社区公力救济手段是有的,但在处理突冲性民间纠纷方面基本上是无效的,所以从居民的角度来看是匮乏的。这种局面,不仅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恢复,导致冲突可能加剧,而且还在事实上鼓励了加害人的行为。城市社区内确实有一些人深谙目前公力救济的处理之道,就故意经常性地有控制地侵害(如在没其他人时候打你几拳但又不打伤你)没有私力救济能力的人(如老年人、体弱者等)或者基于理性不愿实行私力救济的人,因为他深知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打了你也白打。显然,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也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能够容忍的。
如何解决城市公力救济匮乏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几个方面需要加以考虑:一是重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独立,实现审判与执行的分离,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判决的执行,树立起司法权威。在短期内,上述理想目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要提高法官素质,使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方面都朝着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努力。二是对现有的行政救济办法进行修正。在公安机关的救济方面,要对警察的权力、职责做出一个恰当的定位,明确赋予警察对侵害人的询问、调查、训诫、处罚的权力,以及“110”出警取证的责任,对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也要予以处罚。三是除了加强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之外,还有一个补充的路径,就是在私力救济和公务救济之外发展社会型救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途径。长宁区出现了“李琴调解工作室”等准专业化组织,我区石门二路街道也将建立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以适应矛盾的对抗性越来越强的状况,加强对复杂、疑难纠纷的化解力度。



2005年4月22日 一稿
2006年10月22日 二稿
李克垣于上海
E-mail:likeyuan@126.com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的函



建城综函[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交通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五年二月二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总结

  2004年,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城市建设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研究市场监管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城市建设司按照部党组的部署,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举办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会议,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个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针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制框架,加强市场化配套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印发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处理、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在北京、深圳、乌鲁木齐开展水质督察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框架,对全国重点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公共交通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城市化发展进程的规律,比较国内外经验,印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温家宝总理明确批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曾培炎副总理要求“建设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各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联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并分片召开了宣传贯彻会议,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北京、上海、云南、贵州、广州、深圳等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迈出了新步伐。

  修改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工作的意见》,并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了初审。继续开展“畅通工程”活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及考核标准。

  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地方处理了20余起出租汽车群体事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专题报告》、《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报告》,引起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五部委参加的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完善了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多次召开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工作方案。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召开了全国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四川省和广安市的城市建设管理经验。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推广交流山东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经验。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和“节水型城市”等评选活动为载体,形成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政府端正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完成了《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评估体系》(初稿),为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切实保障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城市和项目进行了考察评审,经部常务会议审定,授予海口市、烟台市、扬州市等3个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建设”等29个项目“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并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与威海市政府共同主办了“首届中国威海国际人居节”,举办了“中国人居环境展”和“人居环境发展国际论坛”。开展了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组织对天津、成都等8个城市进行了考核验收。

  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主题为“自然·家园·美好未来”的“第五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曾培炎副总理亲自到会。举办了“生态园林与城市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40余名市长共同签署发表了《生态园林城市可持续发展宣言》。启动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研讨会,探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以及城市生态环境与景观建设问题。召开了城市湿地保护研讨会,深入探讨湿地保护问题,不断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对跨部门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保护进行了执法检查。

  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水垃圾治理工作

  研究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召开垃圾综合处理工作技术研讨会和垃圾收费工作座谈会,开展垃圾处理产业化调研,会同发改委上报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及对策措施的报告》。

  开展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环境卫生体系的调研,起草了《环卫体系建设思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刊发了《关于建立环境卫生体系的若干思考》。研究提出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意见。印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完成了全国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调研、督导工作。组建了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了重点流域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供水管网国债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召开了三峡库区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管理专题会议。开展了重点流域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估工作,完成了《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十五”计划实施情况中期总结报告》。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工作,对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的请示》。组织对淮河、海河流域以及21世纪首都水资源规划地区污水、垃圾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安徽、河南、河北、山西四省20个城市的25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完成了《关于淮河流域安徽、河南两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检查报告》。开展了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五、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

  在对江苏、广东等地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城乡统筹发展区域供水现场会,总结了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设施的区域共建共享。以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对全国城市供水管网现状进行了调查,印发了《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代拟稿),以国办发[2004]36号文下发。积极配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重点流域治理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统筹利用资源。

  召开了“中国城市照明国际研讨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组织成立了“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开展了“节约能源——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促进城市节能和照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八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总结试点城市经验,扩大试点城市范围。会同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研究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为进一步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打下基础。大力推行“暗补”变“明补”,推进分户计量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六、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制定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四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国务院,进一步提高城市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地铁等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与有关部委对九个城市的地铁等轨道交通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请示》。起草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

  七、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

  继续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全面整顿、综合治理,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圆满完成国务院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使关于世界遗产“凯恩斯决议”中的“一国一项”规定有所突破。并以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印发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标准》,新公布了26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监督、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调研,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协助部规划中心组建了风景名胜区监管处,加强了监管能力的建设。下发了《关于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完成了15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任务。对青城山、都江堰、大洪山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进行调研,并分别给国务院报送了专题报告。

  研究探索资源保护性移民、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解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人口迁移等问题,完成《核心景区居民外迁与小城镇建设》的调研报告。

  八、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2004年城市建设司共收到部领导批转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125件,其中城市建设司主办109件,协办16件。这些批示件中关于市政工作8件,关于交通工作25件,关于市容环境及城管工作19件,关于水务工作21件,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41件(其中关于景区规划审批15件),关于园林绿化工作3件,关于综合工作1件,其他7件。目前,已办结71件,其余54件正在办理之中,办理率为100%,办结率为56%。

  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涉及的问题较多,但主要集中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重点流域治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方面。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办事项是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城市建设司狠抓落实,力求做到件件有回音。同时举一反三,深入思考,抓住问题的本质和事物的要害,与城市建设司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着重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和改进工作,推动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九、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快了法规建设步伐。先后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三项部门规章。完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等9项行政许可纳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认真落实部党组“两同时”制度,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明确业务工作责任的同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组织机关干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及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通过学习任长霞、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讨论分析李真、王怀忠等典型案例,使党员干部从正面典型中受到教育,从反面典型中得到警示,提高了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学习和交流,机关思想作风呈现新的面貌。全司上下讲团结、讲协作,相互沟通,相互学习,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完成部党组制定的中心任务和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城市建设司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全年工作进行反思,认识到在市政公用行业监管、法规标准制定、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研究以及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等方面还存在着相对滞后和薄弱的环节。

  第一、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市政公用行业建设、运营市场已全面开放,行业垄断、地区垄断逐渐被打破,在各地推进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政府监管相对滞后、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等问题。下一步工作将着重研究政府对市政公用行业监管的方式和体系,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监管意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质量标准等评价指标,加强政府对公共资产的监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市政公用行业价格的监控。

  第二、政策法规建设步伐尚需加快

  今年先后起草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电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颁布;《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评价体系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创建方案和标准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下一步还将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供热体制改革中的暗补变明补、弱势群体采暖保障相关政策。

  第三、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研究建立适应新情况的城镇管理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研究加强城市市政地下管线的更新改造与配套完善,切实解决重地面形象建设、轻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发展以及停车管理等问题的指导政策。

  第四、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的轨道。但是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过度开发景区资源等原因,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扩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覆盖面。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研究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建立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相互促进机制。

  在新的一年里,城市建设司将按照部党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团结一心,勤奋工作,积极进取,大胆改革,着重研究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引导城市建设由粗犷型、扩张型向集约型、效益型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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