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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6:58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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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防潮、除涝、灌溉、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电力、农垦、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本行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监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松涛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防汛抗洪、安全运行等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自主经营。
第六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兴建蓄水工程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工作。
除较重要的小型蓄水工程以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水利工程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实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终身负责制。
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保修期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提出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三)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利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立即组织安全论证,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受益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不得影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
第二十条 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原则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灌区供水和水费征收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水利工程和具体承包人。供水承包合同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维修养护、计划供水、水费征收和水利工程险情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逐步到位。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宗核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还贷和水利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1000的滞纳金。拖欠水费经多次催促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或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占用,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上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经营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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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需要出发,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
政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形成具有特色、切实可行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基本目标:力争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初步建立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责任原则的依法行政的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建成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性
转变。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容
(一)按照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近期,要积极做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配套立法工作,将成熟的改革决策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争取早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框架。要抓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做好立法储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在立法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等方面,加强对下级立法的指导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为国家立法创造经验。

(二)按照科学、民主、法制的要求,建立新型的依法决策制度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建立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听证制度,每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都要最广泛地听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规
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制度。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的评估和论证。
(三)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现代行政程序
依法行政的主要标志,就是形成一套体现公平、公正、效率、便民原则的现代行政程序。要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建立高效、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坚持文件办理与受理分开,实行窗口式办文,以单独对外的收发文室为窗口受理审批业务,受理人
和办理人相分开,封闭办公,集中对外。建立办事时限制度,根据每类业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权力制衡的要求,对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内部会审制度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必须强化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内部会审。继续推行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用地报批和土地估价确认、资产处置的内部会审制度,开展对矿业权的审批、发证和农用地开发立项、资金申请及减免等重大事项的内部会审,将审批
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分解,由内设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本部门审查的业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进一步完善会审制度,明确会审的范围、责任等。在实行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对竞争性的项目,应规定具体的评审
标准,公开竞争,引入社会评审机制。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
(五)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政府的政务信息,如建设用地批准信息、登记信息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信息、矿业权设立、变动及评估信息等,定期公开披露。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具体财产权利的信息,可以公开查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运用高科技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国家及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触摸屏公开查询系统,市、县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公开查询、定期披露制度。
(六)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探索资源性资产市场配置的新方式
能否公正、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由行政配置为主到市场配置为主的转变,必须采用行政审批的,要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继续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凡经营性房地产
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进一步完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逐步扩大范围,规范程序,保证公平。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七)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建立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以职位为单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机关内的每个岗位,落实到人,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等。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消极
不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健全重大违法案件的听证制度,以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八)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建立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把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建立投诉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不依法行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由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上级部门的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总结实行特邀全国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建立行风评议员社会监督员等制度。要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
三、具体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的实际情况,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理论的学习。要学习邓小平依法治国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学习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从而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观、权力观的转变。
要下大力气抓好系统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培训的重点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和掌握审批权、执法权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建立法律考试、考核制度,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已成立“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必须充分发挥内设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文秘行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把依法行
政作为考核有关负责同志的重要指标,从组织上支持依法行政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并参与检查评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部门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点,切实抓好。各地应当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同时,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大力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及时沟通,密切联系。
(三)抓好试点,以点带面
部和省厅要分别抓好依法行政的试点工作。选择试点的原则是少而精、具有代表性,做到发达与欠发达的地区并重,已经开展和刚刚起步的地区并重,不同层次和特点的地区并重。
在抓好试点的同时,还要做好面上工作的推进。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制定下发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部署本年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重点内容。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力争每年有所突破,逐步推进。今明两年,要在全系统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内部会审制
度、执法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着重推行内部会审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着重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四)严格检查,定期考核
部决定,将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查、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推行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督
查、考核制度。
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法治
化而奋斗!



2000年1月1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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