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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9:20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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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 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 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水域、洲滩保护
第六条 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
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 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第八条 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新建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工程设施而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工程设施的,其费用及经济损失补偿由后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但原有工程设施属违章者除外。
第十条 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一条 港口、码头的日常运行,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害堤身、禁脚地和滩岸。无法避免损害的,由港口、码头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湖泊、河流。确需围垦的,应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控制运用的围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设施,种植作物不得影响围垸控制运用功能;汛情紧急需破围垸或清除高杆作物时,利害关系人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三条 在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范围内采砂(包括砂、石、土,下同),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航道管理的,应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砂必须按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
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但是,凡采砂用于堤防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的,禁止收取采砂管理费,亦不准从工程款项中提取。
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分成办法、使用范围等,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矿局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进行航道、河道整治,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本省堤防安全管理重点,为境内的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十九条 划定禁脚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用滩地或其他国有土地调整使用权,也可以按已经形成的历史习惯处理。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划定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为维护堤防安全,有权依照本办法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修建哨屋、临时工棚、通讯照明设施、堆放防汛抢险料物外,不准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暂行条例》(鄂政发[1982]128号)颁布后,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的仓库、厂房、办公房、住宅等建(构)筑物,凡未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上述条例颁
布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也应按规划逐步拆迁。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顶、禁脚地新建公路,须事先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已在堤顶和禁脚地上修建的公路,由投资修建单位实施管理和养护;未修建公路但机动车辆流量较大的堤顶和禁脚地地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后,纳入公
路建设计划,按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分级安排建设和养护;在其他可通车堤顶和禁脚地地段,按照“晴通雨阻”的原则处理机动车辆通行事宜,但防汛抢险车辆不受此限。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留用地内,必须保障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取土。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取土,应当多取堤防迎水面土,少取背水面土;多取非耕地土,少取耕地土。取土凡损坏水利等设施及青苗的,应予补偿;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及时予以垦复,
垦复确有困难的,应向土地使用者缴纳垦复费(利用取土修建精养鱼池的,可抵顶垦复费)。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在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坡和堤防迎水面无农业税赋的滩地上无偿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要取土费。
第二十五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六条 堤身和禁脚地上的里程碑、水尺、哨屋、仓库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和防汛物料,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吹淤而形成的禁脚地以外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处理:吹淤时压占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如数退还原所有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且已依法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应如数退还原使用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但未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可以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使用,但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以外的其他堤防的管理,由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四章 涵闸保护
第二十九条 涵闸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并公布:大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五百米,左右各二百米; 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二百米,左右各一百米;小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一百米,左右各三十米。上述距离均从涵闸外沿算起。
划定涵闸保护区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涵闸保护区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涵闸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涵闸保护区内堤身和禁脚地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涵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涵闸管理制度。启闭涵闸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启闸泄流时,涵闸管理单位应通知上、下游的般只驶离涵闸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超过涵闸设计荷载的车辆通过闸顶。船只通过涵闸时,必须服从闸管人员指挥。

第五章 护堤护岸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扩岸林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全省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将上述护堤护岸林木采伐限额下达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分解到各采伐单位。
护堤护岸林的年更新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伐限额,一次发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末应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汇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护堤护岸林的采伐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防汛抢险急需采伐护堤护岸林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采伐,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护堤护岸林的采伐和种植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提护堤护岸林的经营收入,县、市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以用于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和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其使用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保护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可以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的保护区内,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开征。
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后,凡未经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
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
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境内的堤防原由城建部门管理的,仍由其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省所有关于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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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各铁路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精神,落实全国铁路工作会议部署,适应铁路局全面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加快铁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三年扭亏目标,铁道部决定把提高铁路运输质量作为运输工作的重点,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铁路运输质量
得到明显提高。
一、充分认识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认真把握运输质量内涵。铁路运输质量贯穿运输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涉及到运输各个环节,而且与社会紧密联系,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社会对运输质量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经济、快捷、方便、舒适。影响铁路运输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安全、服务、价格、
品牌、环境、运行、作业、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抓住这些方面的质量,就抓住了铁路运输工作的主要矛盾;解决好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可以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铁路运输改革与发展。
2.提高运输质量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铁路运输的根本目的是不断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高的要求。要适应这一要求,铁路运输不仅需要实现数量的扩充,更重要、更迫切的是要实现运输质量的提高。因此,抓运输质量,不仅是铁路运输企业生存与
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而且体现着社会文明与进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提高铁路社会效益的根本保障。
3.提高运输质量是拓展铁路运输市场的迫切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全面完成铁道部确定的“三率”考核和扭亏增盈指标,铁路运输必须以满足旅客、货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认真解决旅客货主十分关心、反映强烈的运输质量问题,才能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
力,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增运增收,保证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4.提高运输质量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内在需要。铁路运输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实施了提速和新图,推出了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行包专列和货运“五定”班列等一批新的运输产品,在运输组织、资源配置、减员增效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要实现新产品的效益,巩固和
发展改革的成果,关键要有良好的质量作支撑。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必须把质量问题摆在首要位置。
5.提高运输质量是实现集约经营的必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将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集约经营,讲究投入产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点,根本出路是提高运输质量。通过抓质量,优
化运力配置,改进运输组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大产出,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收益率。
6.清醒认识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铁路运输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与社会日益进步和人们需求日益增长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突出的是:安全不够稳定,价外收费问题突出,营销工作比较薄弱,运力保障与市场营销有脱节现象,客车晚点,货物运到期限没有保证,旅
客购票不够方便,货运办理手续较繁杂,保价理赔不够及时,服务设施不完善,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运输组织的变化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铁路声誉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狠抓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程度
铁路运输企业是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是铁路运输质量的核心,要通过不懈努力,尽快使服务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7.加强站车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服务措施要细致周到,服务态度要热心诚恳,服务用语要标准规范;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售票窗口“高少小”的问题,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票;搞好环境卫生,彻底改变站车厕所脏乱差的状况;抓好列车上水,保证旅客饮水供应;杜绝随意关闭厕所、
提前收卧具的现象;维护站车良好治安秩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
8.简化货物、行包办理手续。加快货运、行包运输改革,减少承运与交付的办理环节,真正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要逐步推行货物、行包发到的全过程服务,尤其是发展集装箱和零散货物的门到门运输。
9.建立适应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去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整顿价外收费,规范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各项价外收费,尽快解决价外收费比重过大的问题。增加运输收费透明度,大力推行发站“一口价”,及时向社会公布运输有关各项收费。进一步加大价
格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
10.大力减少货损、货盗。加强装卸作业管理,认真落实装卸作业标准,切实解决装卸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货物破损。加大打击货盗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对货盗严重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减少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盗。加强保价工作,发生铁路责任事故,要实行先对外赔付、后内部
定责。
11.提高旅客列车正点水平。进一步加强调度指挥、施工管理、站车作业等工作,大力解决影响客车正点的突出问题,巩固新图实施以来客车正点工作成果,推动客车正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突出重点客车,千方百计保证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和特快列车正点运行,增强客运精品
效应。客车晚点时,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调度部门要大力组织恢复正点,车站和列车要及时向旅客通报、道歉,做好解释工作。
12.压缩货物运到期限。改进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装卸、解编、技术作业效率,大力压缩中停时,提高旅行速度,压缩货物途中运输时间;压缩发到站货物非作业停留时间和货车途中倒装时间;对影响货物列车晚点的原因,要定期分析和考核。货物到达后,车站要在24小时内通知
货主。
三、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产品质量是运输质量的集中体现,要大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不断适应不同社会层次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13.1999年要根据市场需要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新图作进一步调整,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优化客货列车开行方案,合理调整客货列车比例,优化客车“红绿”、“快慢”、“长短”和“座卧”结构,加大直达货物列车和直达成组比重,大力提高货物运输速
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次旅客乘车和货主运货的需求。
14.不断改进运输产品。进一步完善夕发朝至列车、快速列车、城际列车、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产品,创出一批过得硬、叫得响的名优特产品,把运输产品质量推上一个新水平。
15.研究开发新的增长点。加强市场调查,以市场为导向,设计更新满足市场需求的客货运输产品。完善行包运输组织,加大行包专列开行数量,实现行包运输的更大发展;改进集装箱运输管理机制,推行代理业务,开拓运输市场,促进集装箱运量增长;积极发展冷藏运输,增开鲜
活物资快运列车,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四、提高设备质量,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设备质量是运输质量的基础,要通过强化设备质量,使客货运设施有明显改善。
16.强化设备修管用。要制定设备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修管用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设备失修,降低设备故障,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17.重点解决直接影响为旅客货主服务的设备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限期解决客运车站引导设施不全、列车备品不齐、上水设备不足、空调故障多,以及货运装卸设施不配套、检斤能力不足、超偏载监测网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关运输安全方面的设备问题,要按照全路运输安全
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
五、强化安全质量,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运输安全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抓安全质量,强化安全基础,切实保证客货运输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
18.全面贯彻落实全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建立适应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重点抓好逐级负责制的落实,解决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越级指挥、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序的问题。狠抓“三项内实”建设,强化安全基础。京广、京沪、京哈三
大干线及其他干线提速区段的线路基础和移动设备要满足提速安全的必备条件。其他干线和支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达到保安全的条件。三大干线和提速区段的机车、车辆、客运乘务员,车站值班员一年内达到高级职业技能标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核和职务鉴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
度;其他干线行车主要工种职工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标准。加大工效挂钩、竞争上岗、安全投入保障和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突出重点,确保旅客列车绝对安全。坚定不移地把客车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
把新的围歼客车事故100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环节。全路杜绝旅客列车重大大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控制在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0.015件以内,道口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明显下降。
六、深化运输改革,促进运输质量的提高
深化改革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出路,要通过深化运输改革,进一步解决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
19.建立健全营销组织体系。积极推进运输企业的结构调整,构建面向市场、反映灵敏、高效运转、指挥有力的营销机构,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大力开展市场调查与营销策划、新产品设计与开发、营销宣传与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营销体系。
20.建立健全营销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业绩考核、工效挂钩制度,加大激励与约束力度,增强干部职工市场竞争意识,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1.合理调整运力配置。按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以管好主要分界口为重点,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行政手段,加强分界口列车交接、排空和运用车分布等指标的考核,制定和完善经济考核办法,加大奖罚力度,实现对运力资源的有效调控,提高运力保障水平。
22.优化运输生产布局。充分利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后铁路局资源配置调整权利加大的有利条件,加大生产布局调整力度,合理调整编组站分工,撤并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和车站,形成紧密、协调、高效的铁路运输网络,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23.不断改进运输组织办法。加强客流、货源组织,努力提高客车上座率和货运装车水平,改进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开行办法,特别是在煤炭运输需求大幅下降的情况下,要研究解决“白货”运输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增加高附加值、高运价率货物的运量,
提高运输收入的增长质量。
七、依靠科技进步,强化运输质量的保证手段
加大科技含量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24.加快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路快车营业站联网售票,改革票额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站票分离。加快建设车站电子引导和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电子检票系统。加快行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进行包运输组织。加快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建设,在全路范围内实
现货运计划的计算机管理,尽快实现货运计划与调度日班计划、货票、预确报等系统的有机衔接,大面积、大范围与货主联网;大力推进铁路集装箱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支持铁路各级信息网络与社会其它信息的联网,建立对市场反映灵敏、信息健全、传递及时的信息网络和渠道。
25.针对运输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技术攻关,切实解决列车运行不平稳、机车信号掉码、轨道电路红光带、无线列调场强盲区等问题,大力提高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线路桥隧等主要行车设备出厂质量和养护维修质量。
八、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运输质量的保障能力
26.加强质量工作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运输质量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按照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在全路展开轰轰烈烈抓质量的强大声势,增强全路职工的质量意识,形成提高质量的良好氛围。要领导挂帅,精心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运输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下
大气力切实解决运输质量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运输质量监察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质量监察的权威性。
27.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按旅客、货主的需要,对运输质量指标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将影响安全、服务、产品、设备等各方面的质量要素进行分解,提出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依据质量标准,相应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运输质量日常动态与静态的监督检查
,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实现对质量要素的有效控制。
28.实行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定运输质量考核办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对质量的考核。对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铁路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的质量考核,
促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规范行为,促进运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29.实行舆论与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与旅客、货主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反映和举报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解决,让旅客货主满意,不断树立铁路的新形象。
九、以客户为中心,狠抓运输服务质量百条计划的落实
30.运输质量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必须抓住关键,重点突破。要以旅客货主为中心,从拓展市场出发,优先解决直接影响客货营销的服务质量问题。从服务窗口开始,由表及里分层次推进。从重点部位入手,抓好精品列车、44个大客运站、73个货场,带动各项运输质量的全面
提高。为此,铁道部根据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1999年提高铁路客货运输质量的百点计划》(另发),作为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力、拓展运输市场的根本性措施。各单位要按照百点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细化措施,制定标准,
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限期完成。
提高运输质量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全路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努力,自觉把提高运输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铁路运输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增强运输市场竞争能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9年2月10日

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业兴银行、招商银行、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目前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同业拆借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
二、各分行接本通知后,要对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已建立的资金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保留一家,要按照《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重新组建,统一定名为“金融市场”,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金融市场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与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制定;市场内部的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与会员行共同商定。
四、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内部要确定金融市场和同业拆借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市场或同业拆借管理处。设立金融市场或同业拆借管理处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人事司批准。
五、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对同业拆借活动定期进行核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同业拆借业务档案,并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业务报表。从今年二季度开始,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同业拆借动向的分析材料(于季后十五日内上
报)。

附件: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 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第九条 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业拆借要逐步实现票据化,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经人民
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可以签发限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的同业拆借票据。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同业拆借活动的发展,在经济比较发达、融资量比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原有资金市场的基础上重新组建金融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设立一家。设立金融市场一律要报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实行会员制,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市场的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及会员行指派专人办理。
金融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会员基金,用于调剂会员之间的资金头寸。
第十二条 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场所,市场的宗旨是为各金融机构相互融通短期资金、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提供服务。其作为同业拆借场所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同业拆借会员基金;
二、代理跨地区同业拆借业务;
三、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办理人民银行批准及委托交办的其他业务。
其集中进行证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场活动的职责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 同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会员,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另一种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办完
拆借手续后,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明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金融市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都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金拆借统计表,写明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资金投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停止拆借活动,退还拆借的资金;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按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收回中央银行的短期贷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经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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