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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9:25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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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出政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出版传媒集团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要求,现就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1.党的十六大以来,新闻出版行业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加快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组建了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十一五”时期,出版传媒集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出版了一大批精品力作,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批出版传媒集团相继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融资,成长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加快了“走出去”步伐,为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出版传媒集团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在新闻出版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主力军。
  2.面对中央对文化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新期待,面对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新使命,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表现为: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发展活力不强;集约化程度低,发展同质化,市场竞争力不强;与科技融合程度低,转型升级迟缓,创新能力不强;高层次人才缺乏,经营管理能力不强。同时,地区和行业封锁,布局结构和出版资源配置不合理,诚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闻出版行业承担着重大历史责任。出版传媒集团作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排头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引领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知识和传承文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是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发展新闻出版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整体实力的迫切需要;是增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内凝聚力、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二、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
  4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支撑,以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
  5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原则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坚持发展新闻出版主业,兼顾多元化经营;坚持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坚持新闻出版事业和新闻出版产业协调发展,提高出版传媒集团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能力;坚持扶优扶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出版传媒企业。
  6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着力构建文化产品生产创作新机制,推出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精品力作;着力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着力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展活力;着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着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到“十二五”期末,进一步做强做优国家层面人文、教育、科技三大出版传媒集团,培育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的大型骨干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新华书店跨地区兼并重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基本形成核心竞争力强、主业挺拔、品牌突出、管理科学的出版传媒集团集群;基本形成南北与东中西部布局合理,中央与地方、图书出版与报刊出版、单一媒体与多种媒体、综合型与专业型、大型集团与专、精、特、新各类出版传媒企业优势互补、合作竞争的新格局。
  三、进一步深化出版传媒集团体制改革
  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切实规范转制到位,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各自职责,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8推进股份制改造。指导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允许有序引入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出版传媒集团之间通过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
  9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规则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律,推动出版传媒集团继续深化以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鼓励智力、版权、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0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合作。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产品合作、项目合作、资本合作;允许国有出版传媒集团引进具备资质的非公有文化企业作为国有出版传媒集团的一个部门参与出版活动;允许出版传媒集团控股或参股成长性较好的非公有文化企业,实现跨所有制发展。
  四、积极推进出版传媒集团战略性改组
  11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鼓励出版传媒集团通过整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业务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资源,实现多媒体、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对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和地方出版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跨地区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新闻出版领域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实现跨行业发展。支持主业突出、具有品牌优势的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走特色经营之路。鼓励和支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
  1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之间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联合研发、资源共享、平台共建、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与同类企业进行产品、项目和资本合作等方式,实现跨地区经营;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与广播电视、电信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开展战略合作。
  13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转变发展方式。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调整产业结构, 转变经营思路,由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国内资源向依靠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转变,由主要依靠单一出版业态向依靠以出版经营为核心的多元文化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传统出版业态向依靠传统出版业态与新兴出版业态有机融合转变,由主要依靠资源扩张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文化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五、大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和推动产业升级
  14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加强数字内容加工、存储、传输、阅读等新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新闻出版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出版传媒集团自主研发和引进吸收高新技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流程和基础设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实现存量出版资源数字化,打造涵盖多种出版资源的数字传播技术和资源库,对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集成的流通信息平台;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构建线上流通和线下流通相结合的现代化出版物流通体系。
  15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数字出版产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施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有声阅读、电子书、电子书包、数字报、精品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以网络出版、手机出版、云出版等为代表的出版新业态;培育一批以数字化引领、全媒介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建立适应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积极探索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途径。
  16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建立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建立科技工作战略规划,设立科研部门,完善科研制度,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六、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科学管理
  17加强出版产品内容创作生产的引导。出版传媒集团要立足发展先进文化,把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作为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出版产品的最高标准,形成以群众评价、专家评议和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
  18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以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创新,强化质量管理和成本核算,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导向正确。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企业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内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
  19科学整合内部资源。推动出版传媒集团优化产业结构,做强主业、做大主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整合同类业务及上下游业务,合理布局产业链、产品链,提高资源集中度和综合效益;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围绕主业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建立与业务整合、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管控模式和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后在发展战略、管理、品牌、业务、企业文化等层面实施有效整合,形成综合竞争优势。
  20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制度。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建立健全编委会,加强对内容资源的质量管理、品牌管理、版权管理;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内容资源进行有序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优质产品;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所属出版机构选题策划、内容创新、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的管理协调,努力创作生产内容与形式高度统一的原创精品出版物。
  21加强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完善培训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业外引进等多种方式,培养、吸引、凝聚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培育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七、鼓励和扶持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
  2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运用符合时代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把传统元素与现代元素有机结合,把民族特色与世界潮流有机结合,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出版产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23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输出;支持有竞争力的传统出版产品和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出版传媒集团兼并、收购境外有成长性的优质出版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参与建设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在两岸出版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推动两岸新闻出版业共同繁荣发展。
  24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国际传播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参与国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点文化会展活动,提升中国出版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加强与全球性和区域性大型连锁书店合作,进一步拓展国际主流营销渠道,开拓网络书店、在线阅读等新型出版物销售渠道,整合海外华文出版物营销渠道,构建中国出版产品国际立体营销网络和国际交易平台。
  八、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保障措施
  25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理顺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格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要负起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管理效能。要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完善和落实。
  26制定和落实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集团倾斜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跨行政区设立有出版权的子公司;对跨地区和外向型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优先配置出版资源;对于面向海外市场的非公有制文化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单独配置出版资源。
  27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建设步伐,引导和带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支持和鼓励出版传媒集团积极规划、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的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优先给予支持。
  28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对“走出去”取得突出成绩的出版传媒集团给予专项奖励;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累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重大出版工程,通过国家出版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29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推荐研发高新技术的出版传媒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出版传媒集团信贷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制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自主品牌等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贷款等有关政策。
  30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出版传媒集团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和经营。通过政策调节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完善联通实体书店与网上书店、贯通城市与乡村发行的新闻出版市场服务体系。有序发展新闻出版人才、信息、技术、版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体系、产权交易体系,提高要素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市场秩序,着力改善和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全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宣传教育,为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发展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
  3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国家对出版传媒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和新闻出版名家工程,在全国知名高校建设出版传媒人才培训基地。完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把非公有文化机构的人才队伍纳入行业人才建设体系,积极培养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32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结合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实际,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导向要求与利润指标、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发展战略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探索建立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统计和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激励出版传媒集团经营者、管理层的长效机制,允许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经过批准,探索试行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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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原《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2)10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经贸委等单位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所设立的为扶持电力事业和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电力发展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可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用电质量,推进我市经济发展。电力发展资金由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设专户管理(设原三电办帐户)。

资金适用范围:一是电力开发及与之相配套的建设;二是电网建设与改造;三是引进用电大户及理顺电价;四是促进电力和我市经济发展的有关项目;五是向上争取政策、联系工作等业务开支。

资金审批程序:一是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向龙泉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二是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三是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职权范围审批。

资金审批权限:日常性经费伍仟元以下支出由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审核,主任签字审批。一次性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经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列支;五万元以上报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组长签字方可支付。

市电力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级审核、年度审计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经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 20年左右编修一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属职务作品,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地方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 年 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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