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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2:45:39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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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妇幼卫生工作,着力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务院发布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显著的城乡、地区和人群差异,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亟待改善;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能如期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心理疾患等已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与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纲),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3.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妇女儿童健康差距,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2/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4‰。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13‰。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 标
2010年

指标区间
2015年下降幅度(%)
2020年下降幅度(%)

孕产妇死亡率(/10万)
<10
稳步下降
稳步下降

10-19.9
10
15

20-29.9
25
30

30-
35
40

婴儿死亡率(‰)
<10
5
10

10-19.9
10
20

20-
15
3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
5
10

10-19.9
15
20

20-
20
25


(2)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4)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

(7)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8)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

(9)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0)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11)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12)控制儿童常见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

(13)控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4)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1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1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1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9)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21)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22)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

(23)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并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加强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落实危重孕产妇评审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提高农村地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专栏1 母婴安全行动

1.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2.在院前急救网络中加强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

3.支持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监测网络建设。



(二)防治出生缺陷。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广泛开展婚前保健和咨询指导,推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预防神经管缺陷。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专栏2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行动

1.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行动。

2.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

3.加强产前诊断能力建设,健全产前诊断网络。

4.支持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建设,健全筛查网络,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

5.支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完善妇女医疗保障,逐步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纳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强化流动儿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的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常用药的儿童用法用量。

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区提高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加强对铅、镉等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深入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改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和巨大儿的发生。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专栏3 妇女儿童疾病防治行动

1.继续实施并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3.实施中西部地区儿童营养干预项目,开展社会宣传,为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发放营养素补充品,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4.全面推行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将农村新生儿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促进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妇幼卫生法律法规。根据《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两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健全监督、评估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母婴保健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扩大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流动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机制,促进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三)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应的功能定位,完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国家级妇幼保健中心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建设省级和市级儿童医疗中心,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专栏4 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1.支持省、市、县三级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2.加强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

3.建设省、市级儿童医疗中心。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必要设备购置。



(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开展预防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绩效考核,促进内涵建设,逐步健全设置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运行高效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五)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以满足妇女儿童卫生服务需求为基础,研究制订妇幼卫生专业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 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通过高等教育、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妇幼卫生专业人才。强化助产士教育,探索加强助产士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国家级妇幼保健远程教育系统,对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将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以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以及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六)推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加强妇幼卫生信息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推进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不断丰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内涵。完善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加强妇幼卫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和两纲监测评估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七)加强科学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协同科研攻关,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为循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两纲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加强对两纲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两纲宣传力度,做好针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卫生部成立贯彻两纲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职责和两纲任务分解书,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并监督各项指标的落实,及时研究并解决两纲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两纲的具体计划,切实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着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城市支援农村、东部支援西部妇幼卫生工作,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两纲顺利实施,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指标。

(三)加强监测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测以及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通过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促进科学决策,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保证两纲顺利实施。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两纲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动态分析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指标的分性别统计。对不能通过监测获取数据的指标,应当定期组织专项调查。

卫生部制订两纲监测评估方案,加强对两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信息管理,定期通报两纲目标进展和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项任务。2016年组织中期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两纲实施进展,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两纲实施的建议措施。2021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全面总结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达标情况,为明确下一阶段妇女儿童健康优先领域、调整策略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两纲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将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报告提交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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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8年3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按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事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省内首创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创新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的。

教材类已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不得再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省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教学成果奖励的,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设区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省属高等学校和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授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前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奖金。

第十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获得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其主管部门按奖励等级发放。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内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遵守统一领导、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负责考试命题、审题、印制、运送以及保管等环节中的保密工作。

  承办考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同级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局长担任组长,负责考试试卷保管、监考、运送、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有关考试计划向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参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印卷、监考、阅卷以及保管试卷和组织考试等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原则,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试题与试卷的保密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应当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命题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环节实行保密管理。

  二、按照命题与辅导相分离的原则,参加征题、命题、审题的人员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辅导和答疑工作,未经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与考试相关的辅导资料。

  三、考试相关部门为考试建立的题库中的试题及案例,均不得作为辅导练习题或案例予以公开。

  四、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均属于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五、考试试题的征集、命题、审题以及印制都不得利用互联网和局域网进行传递。

  六、命题、审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的保管应当选择安全防盗的设施存放,并由专人保管。

  七、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第三节 试卷运送和保管的保密

  一、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时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专门押送,并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二、考试试卷在向考试地点发送之前,应当封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机要工作部门。试卷保管场所应当安装防盗装置和24小时的守卫监视,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考试主管部门对保密措施进行检查。

  三、试卷在考试地点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当由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每场考试进行之前的试卷和考试结束之后的答卷,应当在安全地点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加贴封条。

  四、为便于考试成绩的复查。考试答卷在使用之后应当存放在保险柜中,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五、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之后,经考核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考试答卷方可销毁。试卷和答案的销毁应当按照机要文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任何情况下接触试卷必须有两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四节 阅卷及核查成绩的保密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阅卷以及核查成绩应当严格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下,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

  二、试卷袋的拆封应当在指定地点,由两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拆封、登记和分发。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封试卷袋。

  三、阅卷以及核查成绩过程中试卷的保管应当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各阅卷小组之间不得擅自相互交换或者传看试卷。

  四、阅卷以及核查成绩期间,阅卷人员应当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试卷,也不得拆启试卷的密封签。严禁试卷与考生见面。

  五、考试成绩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有关阅卷、分数及录取的情况。

  六、发现试卷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主任,不得擅自处理。

  七、考核成绩的统分和数据录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在统分表上签署姓名。

  第五节 保密责任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与各考点承办单位签定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保密协议书。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每一届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二、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泄密隐患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保密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涉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秘密的,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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