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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26:57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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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按照省委石宗源书记关于遵义要在解决“贷款难、难贷款”方面“有所突破并创造性地开辟新路”的要求,结合遵义实际,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实行财政存款与贷款规模(含票据融资,下同)及增长比例挂钩。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三农”发展实绩,实行财政存款与辖内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存贷比、贷款增长率挂钩,决定和调整新增财政存款的开户银行及额度。

第二条 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做好规划、提供用地,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营业网点建设,拓展金融服务范围。鼓励组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第三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金融政策、理念和产品,提升市民金融知识水平。

第四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方式,增加信贷品种,为大中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三农”发展等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开展符合遵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金融政策研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建立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一体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互通信贷政策、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做好优质项目推介。

第七条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地方担保机构的合作,共同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整合市人民政府全资公司资源,充分发挥其投融资平台作用。

(二)建立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本化,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三)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的担保公司,支持其在遵义开展业务。

第八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遵义”。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活动并扩大评级结果使用范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及信用企业在信贷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担保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强信用宣传,普及征信知识。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信用记录,大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三)健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整合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信息资源,扩大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涵盖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第九条 继续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配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活动,积极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安全,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新的管理理念、金融产品和人才,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要科学制定和完善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考核一次,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遵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包括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一)总量指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30分,加分上不封顶)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计分标准:

(1)基础分(30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二)结构指标(30分)

包含重点项目贷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之和。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5

2.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指除对公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非公有制经济与“三农”贷款余额之和。

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100%×15

3.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三)其它指标(10分)

含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分为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③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由于不参加存贷比指标考核,故总考核分为:实际考核分×1.25。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加上银政合作、金融服务考核分,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按二等奖奖励。

(三)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给予一次性奖补,并纳入下一年考核范围。

(四)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企业与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经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特制定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组成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金融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含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级国有全资公司,市级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市人民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或金融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

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约请有关单位、重点项目、企业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轮流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系部门,并明确联系人。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促进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市人民政府全面、及时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全市金融业运行情况;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交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并提供给辖内重点企业。

(四)研究解决金融业、金融机构发展和企业投融资的重大问题。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发展趋势,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预案。

(五)督促跟踪分析检查市人民政府与驻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贷款协议落实情况。

(六)交流监管和服务工作经验,促进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七)着力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协调、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清收、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创建诉讼追收清讨、依法强制执行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打造信用遵义、诚信遵义。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联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全市金融发展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负责金融监管、服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发展举措、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地方需要解决的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和“三农”投融资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通报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农”投融资需求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纪要》落实情况;部分参会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走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对策措施。

(三)遵义银监分局通报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行业管理和服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研究提出遵义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工作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六)企业或行业协会通报投融资需求情况。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增加会议议题,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确定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材料;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每次联席会议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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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检测。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人员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方法、规范和标准,不得漏检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三)必须取得计量认证资格,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四)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档案,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分别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条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六条新购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机动车制造(销售)企业提供的有关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标证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合格后,持《东营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办理车辆牌证。
  第七条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可以由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实施,排气污染检测应当与安全检测同步进行。经检测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东营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未领取《东营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年度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合格后补发《东营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第九条在用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牌证,强制报废。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排放不达标的,取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销售的排气净化装置不合格或未经登记的,不得销售、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特别推荐或限定使用某种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
  第十二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并采用燃气、无铅汽油和其他高清洁燃料或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年度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测,或者在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四)进行道路抽测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电子系统19个行业协(商)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的纪要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关于电子系统19个行业协(商)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的纪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应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中介、桥梁作用,产品司于2003年4月15日在部万寿院机关召开了电子行业协(商)会第二次联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等19个行业协(商)会的理事(会)长、秘书长,产品司领导和全体公务员以及中国电子报的记者等共计80余人,会议由产品司司长张琪同志主持。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司张琪司长介绍了2003年产品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计划;通报了一季度产业发展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情况,以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二、各行业协(商)会通报了本专业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年的工作计划;
三、针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四、探讨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加强行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共商发展大计。

会议开得积极、热烈、而又务实,尤其是协(商)会的同志们非常支持召开这样的“通气会”,珍惜难得的机会,大家畅所欲言,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联席会这种形式,不仅密切了机关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各协会之间沟通了信息、交流了经验,达到了相互启发学习、实现互补的工作效果。

针对各协会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会后产品司在每周一的司务会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了以下事宜:

一、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其挂靠单位的联系,接受其具体工作的指导;挂靠单位要尽量为协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提供方便,并尽可能给予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二、根据大家的提议,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起草《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职责,使行业协会有关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和富有成效;

三、为方便协会开展行业调研,产品司可根据协会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酌情出具介绍信或发函委托,但一定要严格管理;

四、鉴于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通报了长虹集团不执行我国同6C等国外专利所有者进行DVD专利费谈判时的有关要求和行业协会坚持一致对外原则的统一安排,拒不提供出口数量,以致给国内有关企业、行业及国家整体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错误行为,我司责成相关业务处进行深入调查,待核实后再研究对该事项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意见。今后要强化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维护国内多数企业、本行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五、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下次会议初定2003年7月中旬举行,拟总结分析电子信息产业今年上半年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讨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

六、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司领导对各业务处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并作为我司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对各有关行业协会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积极为其提供服务。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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