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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5:23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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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口规划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2日公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宏观管理,使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口规划管理,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进行规划管理。
第三条 人口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优化结构,归口管理、提高素质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常住和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人口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接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人口总量管理
第六条 人口总量规模及其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人口总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一)反映城市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贯彻执行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保持人口合理规模;
(三)人口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以促进人民生活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人口素质,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年龄等结构),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使人口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适应本市城市特色、资源,社会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城市人口平均密度控制目标不得超过8000人/平方公里。
第九条 人口总量计划主要包括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人口自然增长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计划指标控制、政策控制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人事、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进行人口管理,负责办理相关的招调、聘雇、入户及控制人口出生等业务。规划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将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功能、居民住宅开发规模、住宅区人口密度等严格管理,使城市建设规模和布局与人口规模和分布相适应。

第三章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人数及分项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常住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常住人口机械增长控制目标和人才需求量大小,编制全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分县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珠海市常住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人事、劳动等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对本市常住人口机械增长严格管理,对有合法证件,能落实工作单位、住房者可以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本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要求调入本市的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执行本市调入干部的年度计划,按照调入干部指标和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各单位干部的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负责执行市外招调工人的年度计划;按市计划分配的劳动用工人户指标办理本市各单位的工人及个体用工手续,并对全市的劳动用工实行监察。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单位迁入外地人员,必须向人事、劳动等部门提出申请。市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人口发展年度计划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规划和申请单位的实际需要,下达入户指标。禁止私自招调未经批准和无入户指标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
口发展年度计划审批入户(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婚迁、随迁、政策性照顾和购买商品楼宇的迁入等)。
第十八条 进入本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市的政策规定,并经过人事或者劳动等部门的考试或者实际工作水平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本市城镇农村富余劳动力,各县(区)、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优先安排本市富余人员就业。

第四章 暂住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第二十条 暂住人口增长人数应当与本市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相适应,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性计划。
指导性计划包括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总量计划和暂住人口劳动力增长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控制目标和外来劳动力需求大小,编制全市暂往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分县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下达暂住人口机械增长指标。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务工、务农或者从事其他职业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向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用工单位不得使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本市的外来劳动力一般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农业季节工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对外地个体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以监督,严格把好发照关;有合法证件、合法固定居所、明确门店地点的方能发照,严禁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特区二线管理,防止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人员进入本市。

第五章 人口自然增长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口自然增长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进行管理,其管理重点是调控人口出生数量。
第二十七条 人口出生数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生育部门制定人口自然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口增长总量平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级人口自然增长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市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和落实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定期将出生人数的性别、地区分布等资料报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协调人口机械增长规模,综合平衡人口总量增长计划。

第六章 人口指标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常住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的迁入人口,包括接受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调入干部、工人及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等人员,拟转为常住人口的暂住人员以及其他机械增长的常住人口,均实行《珠海市常住人口机
械增长计划指标卡》(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农转非”迁入的,应当同时具有“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第三十二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指标卡》,并根据市人口发展年度计划指标,将《指标卡》分发给分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指标卡》一式两联(存根联和户口指标凭证联),由分管部门按一人一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标卡》的检验和回收工作,定期将回收的《指标卡》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员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增容费征收办法》交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六条 进入本市的暂住人员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交纳城市配套服务费,主要用于加强人口日常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增容费和城市配套服务费由市政府委托公安机关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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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部


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2月14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 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发〈1992〉41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部建建字〈1990〉第151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是在施工单位进行群众自检、交接检、专业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 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
第三条 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 检测质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条款, 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要求,返工、包修等内容要具体明确,有约束力。

第二章 部门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建设部建建字第151号文中“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 本部负责直属单位和机械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制订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人员证书。
(三)掌握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 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对于尚未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 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 本单位配有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 开展保证质量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本单位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质量目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三)布置、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分析研究质量动态, 决定处理质量问题。
(四)组织领导质量监督站工作, 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检测、监督的职能,并从组织上、 人员配备上和检测手段等方面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 监督站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监督站业务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本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检测、监督职能。
第十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条 监督站站长与监督员的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有二十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工人也可担任。
(三)监督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四)监督员必须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督员应经过一定的技术业务培训, 通过有关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员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 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
(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技术交底; 参与制订有关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等。
(三)根据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等,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 监督员应跟班作业。按工序进行分部分项检测,监督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不能用于工程,不合格的设备不能安装;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 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四)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对于有疑义或使用超过保用期限或有损伤、锈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 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 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测试,督促设计部门回访。
(五)对于尚无质量检验标准的特种工程、进口设备等, 负责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订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措施。
(六)经常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对于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 工序复杂的关键项目及施工薄弱环节、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质量通病等, 要事先协助施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七)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
(八)负责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现场情况的签证。
(九)督促和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十)参加单项(位)工程质量评定, 对交工验收项目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一)按合同和设计要求确定需要返工、包修的内容,并负责返工、包修后的签证。
(十二)汇集和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凭证以及技术核定单等竣工资料,提供完整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日志。
(十三)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业务日常工作, 及时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问题和处理意见,填报工程质量报表。
(十四)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回访、包修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站权限与责任 (一)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1.凡违犯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施工机械、计量仪器、仪表等不符合质量要求者, 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予以纠正,对于不听劝阻质量问题严重的, 有权令其停工,并报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2.隐蔽工程或应属于监督员签证的工程,未经签证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不予结算。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到合格方准交工验收。
4.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或验收中提出应完善修理的工程,而未经修理完善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扣减工程款。
5.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创建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督员;有权批评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二)监督站、监督员的责任
1.监督站及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2.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作出突出成绩的监督站、监督员,建设单位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3.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首先抓好勘察设计过程质量管理;二是抓好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机具的质量管理;三是抓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坚持设计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源勘探、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为设计工作提供齐全、准确的勘察资料。未经必要的勘察,不准设计; 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准出施工图。
(二)对于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质量鉴定, 并搞清原有工程的设计意图、技术条件、基础资料、施工质量、 生产和使用情况。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行改、 扩建设计。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 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 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 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 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对施工图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设计施工图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 设计深度不够或由于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原设计不合理需作变更时, 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并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单位可书面委托建设单位代签,如其无技术力量, 也可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签。
(五)重复使用设计图纸,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使用要求、 施工条件和材料质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乱改、乱套设计图纸。
(六)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施工图纸交付建设、施工单位后, 有关各方应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要求,发现图纸设计问题, 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有关方面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同时各有关方面可对设计施工图提出问题,如施工图是否齐全、标准图是否配套适用, 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是否清楚、工业管道、 电气线路及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有无矛盾,水,电、暖通管道与土建是否衔接无误等, 或提出改进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
在设计技术交底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编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经有关各方代表签字后,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七)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有责任做好设计现场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一)建设工程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仪表等, 都必须由生产单位或供应部门提出合格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还应获得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合格证明, 材质或设备性能不清或使用超过保用期等问题,必须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材料代用或新材料试用,都应事先有理论计算, 对新材料做好试验和鉴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经设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三)在施工现场配制的各种粘结材料,如混凝土、砂浆, 耐火泥,水道接口材料等,其配合比、强度和操作方法, 均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或材料试验部门确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后, 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质量管理
(一)设备订货,到站提货验收,转运,入库保管等, 由建设单位设备供应部门负责质量管理。
(二)合同签订后, 设备主管部门应在设备到货之前做好接货检验、转运、仓储等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合同内容、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并且制定各项实施方案,落实措施,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
(三)进口设备,对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较为复杂, 应成立接运检验小组,必须认真熟悉订货合同和进口商品检验规定。 一般有下列主要要求:
1.所有进口商品都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实施监理。 海关在检验进口商品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不准安装投产。
3.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做出详细验收记录,对有问题部分必要时应拍照取证,经检验不合格的, 一般应当在索赔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申请复验确认, 并分清各关系方的责任,取得有效复验证明文件。
4.各项工作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检验方法、检验标准进行,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
(一)必须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施工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措施落实,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二)必须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方案。 并制定有保证质量的目标及相应的措施, 编制有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施工方法、检测方法,备有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计量仪器、 仪表准确齐全。
(三)凡超出设计要求和规范内容的施工、吊装措施方案,要经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会审,确保质量和安全,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坚持开工报告制度,开工前要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 由建设单位编制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准开工。
(五)必须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向操作工人详细讲解施工图纸及设计意图、施工任务及工期要求、施工程序、操作方法与质量保证、 技术安全措施等。并且,对于重点工程、关键部位以及质量要求高的特种工程,要做出书面交底。
(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 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遵守施工程序,各工序必须实行自检、互检、 交接检查和专业检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不得留隐患, 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坚持工前检查,严格技术复核工作,复核检测重点是:
1.基准轴线的测量定位、方向、标高等;
2.钢筋混凝土的模板尺寸、支撑牢度、预留孔和预埋件位置、钢筋配置,绑扎与焊接质量、水泥标号、混凝土配合比等;
3.特殊环境下施工,如水下、严寒、酷热等工程;
4.各种大型预制件、钢结构加工件下料图的尺寸等;
5.各种架空、埋设管道标高和坡度;
6.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安装前开箱检验。
(八)各类管道支架,应按图纸正确安装, 管道与设备及钢结构的焊接、管道与保温层的间隙,底部支架的二次灌浆等, 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定。
(九)各类阀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拆卸、清洗, 并进行强度和气密度试验,经检验合格才可安装。
(十)工艺管道的耐压和严密度试验, 应按设计要求制定试压方案,分段、分系统进行,其试验压力、泄漏量均应符合规范规定。
(十一)严格检查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等焊接质量, 应编制焊接工艺并进行工艺试验,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按工艺施焊。
(十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持有安装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要严格按国家规范及安全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安装、试压, 接受劳动部门监察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十三)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 达到动作灵敏、计量准确,检查合格后才可安装。
(十四)机械设备安装
1.土建完工交付安装(包括设备基础、管架平台、预埋件、预留孔洞、支柱、支撑等)的构筑物,必须进行中间交接验收, 由土建施工单位提供构筑物的坐标及标高测量数据,并在构筑物上予以标记, 安装单位据此复核,合格后交接;不合格则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完善。
2.对于有预压要求的设备基础,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预压, 预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3.对于大型设备及吊装技术复杂和吊装条件困难的设备, 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经有关技术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4.设备安装必须达到设备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并有详细的安装检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十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其重点检查的部位为:
1.基础工程土质情况、基槽的宽度、杯形基础实际尺寸、标高等;
2.打桩工程的桩数量、位置、桩的类型、桩长、标高、混凝土实际标号等;混凝土灌注桩的桩径实际变化情况及沉渣厚度等;
3.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等级分类、数量,规格、尺寸、位置、焊接搭头尺寸;有抗震要求的墙体拉结钢筋数量、规格、长度、 形状及上下间距等;
4.各种埋地管(线)标高、坡度、焊接、防腐情况等;
5.锅炉或热交换器,在筑炉和保温前涨管、焊接、试压;
6.各种密封容器和密闭设备,在封闭前内部装置的安装和清洁度;
7. 设备地脚螺栓、垫铁及衬里防腐充填等;
以上工程和部位,必须在下道工序之前经质量监督员检查验收, 并有详细的实际施工记录(重要部位必要时可拍照),验收合格并有签证手续,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五章 质量评定
第十九条 评定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为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 技术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纸、 设备说明书及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及特殊的建筑材料的技术规定和专业标准等。
国外引进项目,按合同规定的验收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 单位工程的质量均按“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顺序, 依次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评定, 监督员参加检查,必须按质量评定要求详细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及《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为依据,由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及监督站共同检查评定,评定工程质量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作为交工验收的必要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由质监部门核定, 以质量监督站颁发的质量证明书为依据。

第六章 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划分范围、 报告和调查程序, 按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监督员应立即进行检查, 做出详细记录和必要的拍照,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上级和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书面报告。 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上级组织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 根据规定:造成重伤二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000元(含5000 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列为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 监督员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详细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补救。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私自处理, 必须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对造成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七章 交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单项(位)工程交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
(二)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三)具有准确、齐全的工程技术档案,并经核查合格。
(四)已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程, 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
工程接近竣工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商定交工验收日期。正式交工前,双方应对交工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预验收, 如发现质量低劣或收尾漏项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或返修, 合格后才能正式交工。
第二十九条 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 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即可签证单项(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如建筑物中安装有水、暖、电、 卫生等设备和电梯、空调、通风与通讯等设备, 则应按照试车规程对设备进行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并签证单项(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工业建筑工程先签证建筑工程验收证书,当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 再随同设备一并签证单项(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设备安装工程交工验收,一般按先无负荷试车, 待所发现的问题全部解决后,再进行负荷试车的步骤。其中机床、 吊车等单独操作的设备,无负荷试车合格,即可进行单体负荷试车,合格后办理交工验收;对于生产线联动设备,先进行单体无负荷试车,再进行无荷联动试车, 各段试车合格,最后进行负荷联动试车,达到设计要求后即为负荷试车合格,并签证合格证书,作为办理交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试车工作
负责试车单位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无规定, 则无负荷试车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基建、生产部门参加; 负荷试车由基建生产单位负责,施工单位配合。
依据设备说明书和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试车, 应坚持没有经过批准的试车方案,不准试车,设备未经检验,不准试车;外部条件不具备, 不准试车;环境条件与规定不符,不准试车;上道工序未经确认,不准试车。
试车过程中监督员必须认真检测并做出详细检测记录, 为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凡经试车合格签证合格证书的设备, 安装单位应同时将设备有关资料如装箱单、开箱检查记录,出厂合格证、 安装及调试记录、事故处理记录、隐蔽部位检查验收记录等原始记录、资料、图纸汇集成册,经核验无误一并提交验收单位。
第三十三条 依据设备试车验收合格签证文件, 建设单位基建部门应及时向生产部门办理移交固定资产财务手续, 否则基建部门应封存保管,生产部门不得随意动用,如擅自动用, 应视同接收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财务手续。

第八章 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四条 从施工准备起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 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不断搜集积累以下技术资料:
(一)工程开、竣工报告;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三)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四)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 (五)钢材、水泥、沙石、砖、沥青等建筑材料进场试验报告; (六)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及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七)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八)施工定位放线和复核记录、基础(墙基、柱基、设备基础等)验槽记录及土壤岩石试验报告; (九)试桩报告、打(灌注)桩记录; (十)砂垫层测试报告、混凝土施工及结构吊装记录; (十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记录; (十二)电气、仪表、管线、设备出厂合格证; (十三)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及装箱单等; (十四)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转记录; (十五)电气、仪表检验;管道、阀门、容器试压;电机绝缘干燥,照明、动力、电讯等线路检查记录及系统调试检查鉴定记录等; (十六)工程质量事故检查、原因分析、技术处理结果等记录; (十七)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及检查评定表等; (十八)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核定单及为设计服务的地质资料等; (十九)施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竣工图标志的竣工图纸)及施工日志; (二十)施工期间主要建(构)筑物沉降,位移、变形观测记录; (二十一)交工验收工程一览表、设备清单及未完工程明细表; (二十二)工程财务结算凭证; (二十三)交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评定证书; (二十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 (二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技术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原件一份, 于交工验收时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后,并报质量监督站核验合格, 在签证交工验收证书的同时随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章 建筑工程保修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交工的同时, 向使用单位(用户)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应明确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同时,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10%(工业留5%,民用留10%)提交质量保证金。提交办法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将此款转入应付施工企业款,不许挪作他用, 保修期满后,连本带息退还施工单位。
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要求修理, 若施工单位非因特殊原因拖延不按期修理, 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或请其他单位修理,其一切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 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回访,发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负责无偿修理; 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修理, 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及设备, 使用单位要按设计规定的功能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设计用途或超载使用; 不得在承重结构上随意加载或开槽打洞;要防止酸碱等化学物质对建筑物的浸蚀; 对建筑场地和地基范围内,做好地表水的截流、防治、堵漏等工作, 杜绝地表水渗入地基;给水、排水和热力管网系统,应经常保持畅通, 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要定期清扫屋面,防止积尘过厚,保证屋面排水系统畅通。
当发现建筑物突然下沉、墙、柱或地面等裂缝时, 要认真检查并做好观测记录,及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并纳入工程成本。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 其劳保福利待遇参照当地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系统内执行, 由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中,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现行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消亡商标如何处理

案例

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宜昌饮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标,因企业改制,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宜昌市东泰旅游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东泰旅游公司)承担,东泰旅游公司被宜昌饭店兼并,债权债务由宜昌饭店承担。几经周折,“接堂”包子项目停止经营,商标也未再使用。宜昌市土渣儿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土渣儿公司)某分店加工销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广告宣传牌,在销售的“接堂”包子包装盒上标注了“土渣儿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样。宜昌饭店认为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土渣儿公司辩称:“接堂”商标属于原宜昌饮食公司,而宜昌饭店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决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企业消亡,其名下的商标是否自然无效

看到这个案件,大家首先要提的问题是:企业消亡后,其商标是否还有效?在上述案例中,土渣儿公司辩称意思是说宜昌饮食公司不存在了,那么其名下的商标也应当不存在了。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昌饮食公司是“接堂”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在企业注销时已明确其债权债务由东泰旅游公司承受,后东泰旅游公司将其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宜昌饭店,“接堂”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实质上已经变更为宜昌饭店,故宜昌饭店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无效即失去商标专用权,只有两种方式:1、撤销,2、注销。无论是撤销还是注销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而且只能由商标局做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法院没有权利对商标权的效力做出认定。商标在被撤销或者被注销之前始终是有效的商标,该案件中的“接堂”应当是个有效的商标,即使该商标的持有人不存在了,并不影响商标权的效力,需要讨论是由谁来继承商标权问题。商标的继承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来完成: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继承法一般适用于个人,如果商标权为个人所有,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归企业所有,应当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合并、兼并的财产归属原则,企业合并前的财产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因此宜昌饭店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取得了“接堂”商标的相关权利,当然可以作为该案件的主体,所以土渣儿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企业消亡,商标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件诉讼过程,土渣儿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涉案商标已经五六年没有使用了,商标三年不使用就可以被撤销。土渣儿公司想以此说明宜昌饭店已经不享有了商标权,土渣儿公司这个抗辩理由是有道理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该商标从宜昌饮食公司到东泰旅游公司再到宜昌饭店并没有办理任何过户(转让)手续。宜昌饮食公司已经终止五、六年了,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该商标被撤销那么商标从宜昌饭店终止的那一天开始就无效。如果土渣儿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个案件胜诉的将是土渣儿公司,宜昌公司的侵权诉讼不但不能成立,商标权还将被撤销。撤销商标是商标局的行政权利,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职权撤销商标权。土渣儿公司提出了撤销的要求,但是显然土渣儿公司犯了一个错误,撤销申请投错了单位。

这个案件引出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企业消亡后,商标权的转移问题。企业消亡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商标转移手续,否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可以因为各种原因消亡,尤其有些企业故意让工商局吊销,企业的股东们又设立新的公司,他们通常简单处理旧公司的财产,不管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都直接转移到新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不能象有形资产那样不需要任何手续直接转移或者以一纸文件/协议就可以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商标的转移必须要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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