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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6:09:02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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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秦光荣
2008年11月2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我省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精神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58个省级部门现有的110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四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轮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9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21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均按工作日计算)。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压缩审批时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07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  ┃     ┃   ┃                       ┃ 取消后 ┃  ┃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   ┃                       ┃规范方式 ┃  ┣━━━━━╋━━━╋━━━━━━━━━━━━━━━━━━━━━━━╋━━━━━┫  ┃     ┃   ┃                       ┃采用事后 ┃  ┃省科技厅 ┃  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  ┃     ┃   ┃                       ┃备案管理 ┃  ┣━━━━━╋━━━╋━━━━━━━━━━━━━━━━━━━━━━━╋━━━━━┫  ┃     ┃   ┃                       ┃采用事后 ┃  ┃省司法厅 ┃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     ┃  ┃     ┃   ┃                       ┃备案管理 ┃  ┣━━━━━╋━━━╋━━━━━━━━━━━━━━━━━━━━━━━╋━━━━━┫  ┃     ┃   ┃                       ┃市场主体 ┃  ┃省人事厅 ┃  3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省国土  ┃4   ┃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  ┃资源厅  ┃   ┃                       ┃日常监管 ┃  ┣━━━━━╋━━━╋━━━━━━━━━━━━━━━━━━━━━━━╋━━━━━┫  ┃     ┃   ┃                       ┃采用事后 ┃  ┃     ┃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     ┃  ┃     ┃   ┃                       ┃备案管理 ┃  ┃     ┣━━━╋━━━━━━━━━━━━━━━━━━━━━━━╋━━━━━┫  ┃     ┃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           ┃采用事后 ┃  ┃省建设厅 ┃   ┃                       ┃备案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7   ┃建设工程造价员(概预算员)资格证核发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采用事后 ┃  ┃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政机关 ┃  ┃省农业厅 ┃  9 ┃上道路拖拉机检验               ┃     ┃  ┃     ┃   ┃                       ┃日常监管 ┃  ┣━━━━━╋━━━╋━━━━━━━━━━━━━━━━━━━━━━━╋━━━━━┫  ┃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行政机关 ┃  ┃     ┃10  ┃                       ┃     ┃  ┃     ┃   ┃或变更隶属关系初审              ┃日常监管 ┃  ┃     ┣━━━╋━━━━━━━━━━━━━━━━━━━━━━━╋━━━━━┫  ┃     ┃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行政机关 ┃  ┃省林业厅 ┃   ┃产品单位审核                 ┃日常监管 ┃  ┃     ┣━━━╋━━━━━━━━━━━━━━━━━━━━━━━╋━━━━━┫  ┃     ┃   ┃利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 ┃行政机关 ┃  ┃     ┃12  ┃                       ┃     ┃  ┃     ┃   ┃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3  ┃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核发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      ┃市场主体  ┃  ┃省文化厅 ┃14  ┃                             ┃      ┃  ┃     ┃   ┃文化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审核                 ┃自主决定  ┃  ┣━━━━━╋━━━╋━━━━━━━━━━━━━━━━━━━━━━━━━━━━━╋━━━━━━┫  ┃     ┃   ┃                             ┃行政机关  ┃  ┃省体育局 ┃15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初审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省工商局 ┃16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      ┃  ┃     ┃   ┃                             ┃自主决定  ┃  ┣━━━━━╋━━━╋━━━━━━━━━━━━━━━━━━━━━━━━━━━━━╋━━━━━━┫  ┃     ┃   ┃                             ┃采用事后  ┃  ┃省新闻  ┃ 17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      ┃  ┃     ┃   ┃                             ┃备案管理  ┃  ┃     ┣━━━╋━━━━━━━━━━━━━━━━━━━━━━━━━━━━━╋━━━━━━┫  ┃出版局  ┃   ┃                             ┃采用事后  ┃  ┃     ┃1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政机关  ┃  ┃省质监局 ┃19  ┃国储棉入出库公证检验                   ┃      ┃  ┃     ┃   ┃                             ┃日常监管  ┃  ┣━━━━━╋━━━╋━━━━━━━━━━━━━━━━━━━━━━━━━━━━━╋━━━━━━┫  ┃     ┃20  ┃设立宗教院校许可                     ┃      ┃  ┃     ┣━━━╋━━━━━━━━━━━━━━━━━━━━━━━━━━━━━┫      ┃  ┃     ┃   ┃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   ┃      ┃  ┃     ┃ 21 ┃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 ┃      ┃  ┃     ┃   ┃批                            ┃依法由国家 ┃  ┃     ┣━━━╋━━━━━━━━━━━━━━━━━━━━━━━━━━━━━┫      ┃  ┃省宗教局 ┃   ┃                             ┃宗教局审批 ┃  ┃     ┃ 22 ┃建造露天佛像审批                     ┃      ┃  ┃     ┣━━━╋━━━━━━━━━━━━━━━━━━━━━━━━━━━━━┫      ┃  ┃     ┃ 23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      ┃  ┃     ┣━━━╋━━━━━━━━━━━━━━━━━━━━━━━━━━━━━┫      ┃  ┃     ┃ 24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      ┃  ┣━━━━━╋━━━╋━━━━━━━━━━━━━━━━━━━━━━━━━━━━━╋━━━━━━┫  ┃     ┃25  ┃煤矿四大件检测认定                    ┃行政机关  ┃  ┃省煤炭局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26  ┃煤炭洗选、焦化项目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省知识  ┃ 27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机关  ┃  ┃产权局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测绘局 ┃28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     ┃ 29 ┃制作经营集邮品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省邮政  ┃   ┃                             ┃市场主体  ┃  ┃管理局  ┃30  ┃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     ┃   ┃                             ┃市场主体  ┃  ┃     ┃31  ┃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  ┃     ┃ 32 ┃ 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审批 ┃行政机关  ┃  ┃ 省邮政 ┃   ┃                      ┃日常监管  ┃  ┃     ┣━━━╋━━━━━━━━━━━━━━━━━━━━━━╋━━━━━━┫  ┃ 管理局 ┃   ┃                      ┃市场主体  ┃  ┃     ┃33  ┃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审批           ┃      ┃  ┃     ┃   ┃                      ┃自主决定  ┃  ┣━━━━━╋━━━╋━━━━━━━━━━━━━━━━━━━━━━╋━━━━━━┫  ┃云南出入 ┃ 34 ┃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签发         ┃行政机关  ┃  ┃ 境检验 ┃   ┃                      ┃日常监管  ┃  ┃     ┣━━━╋━━━━━━━━━━━━━━━━━━━━━━╋━━━━━━┫  ┃ 疫局  ┃   ┃                      ┃依法由国家 ┃  ┃     ┃35  ┃设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      ┃  ┃     ┃   ┃                      ┃认监委审批 ┃  ┗━━━━━┻━━━┻━━━━━━━━━━━━━━━━━━━━━━┻━━━━━━┛


  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  ┃      ┃   ┃                       ┃ 取消后 ┃  ┃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   ┃                       ┃规范方式 ┃  ┣━━━━━━╋━━━╋━━━━━━━━━━━━━━━━━━━━━━━╋━━━━━┫  ┃省发展改  ┃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市场主体 ┃  ┃ 革委   ┃   ┃                       ┃自主决定 ┃  ┣━━━━━━╋━━━╋━━━━━━━━━━━━━━━━━━━━━━━╋━━━━━┫  ┃      ┃2   ┃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审批          ┃采用事后 ┃  ┃省经委   ┃   ┃                       ┃备案管理 ┃  ┃      ┣━━━╋━━━━━━━━━━━━━━━━━━━━━━━╋━━━━━┫  ┃      ┃   ┃                       ┃市场主体 ┃  ┃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   ┃     ┃  ┃      ┃   ┃                       ┃自主决定 ┃  ┣━━━━━━╋━━━╋━━━━━━━━━━━━━━━━━━━━━━━╋━━━━━┫  ┃省政府外  ┃ 4  ┃外国记者来滇采访审批             ┃行政机关 ┃  ┃ 事办   ┃   ┃                       ┃日常监管 ┃  ┣━━━━━━╋━━━╋━━━━━━━━━━━━━━━━━━━━━━━╋━━━━━┫  ┃      ┃   ┃                       ┃市场主体 ┃  ┃      ┃  5 ┃ 300万元以上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6   ┃易地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审批           ┃市场主体 ┃  ┃省政府扶  ┃   ┃                       ┃自主决定 ┃  ┃      ┣━━━╋━━━━━━━━━━━━━━━━━━━━━━━╋━━━━━┫  ┃ 贫办   ┃   ┃                       ┃市场主体 ┃  ┃      ┃7   ┃扶贫温饱试点村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   ┃                       ┃市场主体 ┃  ┃      ┃8   ┃扶贫温饱安居工程项目审核           ┃     ┃  ┃      ┃   ┃                       ┃自主决定 ┃  ┣━━━━━━╋━━━╋━━━━━━━━━━━━━━━━━━━━━━━╋━━━━━┫  ┃      ┃  9 ┃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跨省互设非经营性工作机构审批 ┃行政机关 ┃  ┃省政府经  ┃   ┃                       ┃日常监管 ┃  ┃      ┣━━━╋━━━━━━━━━━━━━━━━━━━━━━━╋━━━━━┫  ┃ 合办   ┃   ┃                       ┃行政机关 ┃  ┃      ┃10  ┃省外在滇企业认证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教育厅  ┃11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机关 ┃  ┃省科技厅  ┃12  ┃科技类因公出国(境)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3  ┃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4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15  ┃无线电率占用费收支计划审批           ┃行政机关 ┃  ┃省财政厅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政机关 ┃  ┃     ┃17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指定            ┃     ┃  ┃     ┃   ┃                        ┃日常监管 ┃  ┃     ┣━━━╋━━━━━━━━━━━━━━━━━━━━━━━━╋━━━━━┫  ┃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资产损益、资产 ┃行政机关 ┃  ┃     ┃18  ┃                        ┃     ┃  ┃     ┃   ┃损失、资金挂账认定和资产总额确认审核      ┃日常监管 ┃  ┣━━━━━╋━━━╋━━━━━━━━━━━━━━━━━━━━━━━━╋━━━━━┫  ┃     ┃ 19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行业组织 ┃  ┃省劳动  ┃   ┃                        ┃自律管理 ┃  ┃     ┣━━━╋━━━━━━━━━━━━━━━━━━━━━━━━╋━━━━━┫  ┃保障厅  ┃   ┃                        ┃行政机关 ┃  ┃     ┃20  ┃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21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采用事后 ┃  ┃省国土  ┃   ┃                        ┃备案管理 ┃  ┃     ┣━━━╋━━━━━━━━━━━━━━━━━━━━━━━━╋━━━━━┫  ┃资源厅  ┃   ┃                        ┃采用事后 ┃  ┃     ┃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         ┃     ┃  ┃     ┃   ┃                        ┃备案管理 ┃  ┣━━━━━╋━━━╋━━━━━━━━━━━━━━━━━━━━━━━━╋━━━━━┫  ┃     ┃   ┃                        ┃行业组织 ┃  ┃     ┃23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人员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4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5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等信息上报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省林业厅 ┃26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7  ┃病虫害木采伐清理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28  ┃社会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承包防治资质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政机关 ┃  ┃     ┃29  ┃青桐良种繁育基地审批              ┃     ┃  ┃     ┃   ┃                        ┃日常监管 ┃  ┗━━━━━┻━━━┻━━━━━━━━━━━━━━━━━━━━━━━━┻━━━━━┛


  ┏━━━━━┳━━━┳━━━━━━━━━━━━━━━━━━━━━━━━┳━━━━━┓  ┃     ┃   ┃                        ┃行业组织 ┃  ┃     ┃30  ┃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省体育局 ┃31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                        ┃行业组织 ┃  ┃     ┃32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     ┃  ┃     ┃   ┃                        ┃自律管理 ┃  ┣━━━━━╋━━━╋━━━━━━━━━━━━━━━━━━━━━━━━╋━━━━━┫  ┃     ┃   ┃                        ┃行业组织 ┃  ┃     ┃ 33 ┃ 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              ┃     ┃  ┃     ┃   ┃                        ┃自律管理 ┃  ┃     ┣━━━╋━━━━━━━━━━━━━━━━━━━━━━━━╋━━━━━┫  ┃省新闻  ┃   ┃                        ┃行业组织 ┃  ┃出版局  ┃34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     ┃  ┃     ┃   ┃                        ┃自律管理 ┃  ┃     ┣━━━╋━━━━━━━━━━━━━━━━━━━━━━━━╋━━━━━┫  ┃     ┃   ┃设立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 ┃行业组织 ┃  ┃     ┃35  ┃                        ┃     ┃  ┃     ┃   ┃或其他类似组织审批               ┃自律管理 ┃  ┣━━━━━╋━━━╋━━━━━━━━━━━━━━━━━━━━━━━━╋━━━━━┫  ┃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 ┃行政机关 ┃  ┃     ┃36  ┃                        ┃     ┃  ┃     ┃   ┃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 ┃行政机关 ┃  ┃省国税局 ┃37  ┃                        ┃     ┃  ┃     ┃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日常监管 ┃  ┃     ┣━━━╋━━━━━━━━━━━━━━━━━━━━━━━━╋━━━━━┫  ┃     ┃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 ┃行政机关 ┃  ┃     ┃38  ┃                        ┃     ┃  ┃     ┃   ┃税审批                     ┃日常监管 ┃  ┣━━━━━╋━━━╋━━━━━━━━━━━━━━━━━━━━━━━━╋━━━━━┫  ┃省通信  ┃ 39 ┃基础电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审查     ┃行政机关 ┃  ┃管理局  ┃   ┃                        ┃日常监管 ┃  ┗━━━━━┻━━━┻━━━━━━━━━━━━━━━━━━━━━━━━┻━━━━━┛


  附件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  ┃                                             ┃  ┃  下放管理层级(63项)                                 ┃  ┃                                             ┃  ┣━━━━━┳━━━━┳━━━━━━━━━━━━━━━━━━━┳━━━━━━━━━┳━━━━┫  ┃     ┃    ┃                   ┃  下放管理   ┃下放后 ┃  ┃ 部门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审批时 ┃  ┃     ┃    ┃                   ┃  实施机关   ┃    ┃  ┃     ┃    ┃                   ┃         ┃ 限  ┃  ┣━━━━━╋━━━━╋━━━━━━━━━━━━━━━━━━━╋━━━━━━━━━╋━━━━┫  ┃     ┃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审核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2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批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     ┃         ┃    ┃  ┃     ┃ 3   ┃                   ┃ 州(市)公安局 ┃  5日 ┃  ┃     ┃    ┃消防安全检查核准           ┃         ┃    ┃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 ┃         ┃    ┃  ┃     ┃ 4   ┃                   ┃ 州(市)公安局 ┃  5日 ┃  ┃     ┃    ┃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     ┃    ┃重点工种、岗位和特定岗位从业人员上岗 ┃         ┃    ┃  ┃     ┃  5  ┃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         ┃    ┃  ┃     ┣━━━━╋━━━━━━━━━━━━━━━━━━━╋━━━━━━━━━╋━━━━┫  ┃     ┃ 6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工程验收               ┃         ┃    ┃  ┃省公安厅 ┃    ┃                   ┃         ┃    ┃  ┃     ┣━━━━╋━━━━━━━━━━━━━━━━━━━╋━━━━━━━━━╋━━━━┫  ┃     ┃    ┃                   ┃ 县(市、区)  ┃    ┃  ┃     ┃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5日 ┃  ┃     ┃    ┃                   ┃  公安局    ┃    ┃  ┃     ┣━━━━╋━━━━━━━━━━━━━━━━━━━╋━━━━━━━━━╋━━━━┫  ┃     ┃  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9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3日 ┃  ┃     ┣━━━━╋━━━━━━━━━━━━━━━━━━━╋━━━━━━━━━╋━━━━┫  ┃     ┃    ┃公民因私出境参加边境贸易、边境    ┃  边境地区州  ┃    ┃  ┃     ┃ 10  ┃                   ┃         ┃  5日 ┃  ┃     ┃    ┃旅游审批               ┃ (市)公安局  ┃    ┃  ┃     ┣━━━━╋━━━━━━━━━━━━━━━━━━━╋━━━━━━━━━╋━━━━┫  ┃     ┃  11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 州(市)公安局 ┃ 12日 ┃  ┃     ┣━━━━╋━━━━━━━━━━━━━━━━━━━╋━━━━━━━━━╋━━━━┫  ┃     ┃ 12  ┃公民非公务出国(普通护照)审批    ┃ 州(市)公安局 ┃ 10日 ┃  ┗━━━━━┻━━━━┻━━━━━━━━━━━━━━━━━━━┻━━━━━━━━━┻━━━━┛


  ┏━━━━━┳━━━┳━━━━━━━━━━━━━━━━━━━━━┳━━━━━━━━━━━━┳━━━━┓  ┃     ┃ 13 ┃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核发         ┃  公安边防检查机构  ┃ 当场 ┃  ┃省公安厅 ┃   ┃                     ┃            ┃    ┃  ┃     ┣━━━╋━━━━━━━━━━━━━━━━━━━━━╋━━━━━━━━━━━━╋━━━━┫  ┃     ┃ 14 ┃船舶航行查验卡核发            ┃  公安边防检查机构  ┃ 当场 ┃  ┣━━━━━╋━━━╋━━━━━━━━━━━━━━━━━━━━━╋━━━━━━━━━━━━╋━━━━┫  ┃省司法厅 ┃ 15 ┃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 州(市)司法局    ┃ 15日 ┃  ┣━━━━━╋━━━╋━━━━━━━━━━━━━━━━━━━━━╋━━━━━━━━━━━━╋━━━━┫  ┃     ┃   ┃                     ┃ 县(市、区)     ┃    ┃  ┃省财政厅 ┃ 16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 15日 ┃  ┃     ┃   ┃                     ┃  财政局       ┃    ┃  ┣━━━━━╋━━━╋━━━━━━━━━━━━━━━━━━━━━╋━━━━━━━━━━━━╋━━━━┫  ┃ 省劳动 ┃ 17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州(市)劳动保障    ┃ 10日 ┃  ┃ 保障厅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  州(市)建设    ┃    ┃  ┃     ┃ 18 ┃                     ┃            ┃ 12日 ┃  ┃     ┃   ┃驾驶员客运资格核准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省建设厅 ┃   ┃                     ┃            ┃    ┃  ┃     ┣━━━╋━━━━━━━━━━━━━━━━━━━━━╋━━━━━━━━━━━━╋━━━━┫  ┃     ┃   ┃                     ┃州(市)建设(规划)行政┃    ┃  ┃     ┃ 19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         ┃            ┃ 12日 ┃  ┃     ┃   ┃                     ┃主管部门        ┃    ┃  ┣━━━━━╋━━━╋━━━━━━━━━━━━━━━━━━━━━╋━━━━━━━━━━━━╋━━━━┫  ┃     ┃   ┃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和 ┃            ┃    ┃  ┃     ┃ 20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  ┃     ┣━━━╋━━━━━━━━━━━━━━━━━━━━━╋━━━━━━━━━━━━╋━━━━┫  ┃     ┃ 21 ┃ 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省交通厅 ┃   ┃跨越、穿越高等级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    ┃  ┃     ┃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等    ┃            ┃    ┃  ┃     ┃ 22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    ┃            ┃    ┃  ┃     ┃   ┃线、电缆等审批              ┃            ┃    ┃  ┃     ┣━━━╋━━━━━━━━━━━━━━━━━━━━━╋━━━━━━━━━━━━╋━━━━┫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    ┃            ┃    ┃  ┃     ┃ 23 ┃                     ┃相应路段路政管理机构  ┃ 12日 ┃  ┃     ┃   ┃面的机具确需行驶高等级公路审批      ┃            ┃    ┃  ┣━━━━━╋━━━╋━━━━━━━━━━━━━━━━━━━━━╋━━━━━━━━━━━━╋━━━━┫  ┃     ┃ 24 ┃草原防火期内相关活动审批         ┃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省农业厅 ┃ 25 ┃省外渔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县级渔业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26 ┃新增12匹马力以上机动捕捞渔船批准     ┃县级渔业防火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                   ┃  州(市)农业     ┃    ┃  ┃     ┃ 27 ┃农药经营人员考核           ┃             ┃ 20日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28 ┃草原临时占用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29 ┃修建畜牧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省农业厅 ┃ 30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1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2 ┃动物诊疗许可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 12日 ┃  ┃     ┣━━━╋━━━━━━━━━━━━━━━━━━━╋━━━━━━━━━━━━━╋━━━━┫  ┃     ┃ 33 ┃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用地审批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2日 ┃  ┣━━━━━╋━━━╋━━━━━━━━━━━━━━━━━━━╋━━━━━━━━━━━━━╋━━━━┫  ┃省农业厅 ┃34  ┃上道路拖拉机登记           ┃县级农业监理机构     ┃  5日 ┃  ┃(省农机 ┃   ┃                   ┃             ┃    ┃  ┃     ┣━━━╋━━━━━━━━━━━━━━━━━━━╋━━━━━━━━━━━━━╋━━━━┫  ┃总站)  ┃   ┃                   ┃             ┃    ┃  ┃     ┃ 35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监理机构     ┃  5日 ┃  ┣━━━━━╋━━━╋━━━━━━━━━━━━━━━━━━━╋━━━━━━━━━━━━━╋━━━━┫  ┃     ┃36  ┃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施工、捕捞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12日 ┃  ┃省农业厅 ┃   ┃、养殖作业审批            ┃             ┃    ┃  ┃     ┣━━━╋━━━━━━━━━━━━━━━━━━━╋━━━━━━━━━━━━━╋━━━━┫  ┃(省渔业 ┃   ┃                   ┃             ┃    ┃  ┃行政执法 ┃ 37 ┃渔业船舶检验             ┃县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   ┃  5日 ┃  ┃总队)  ┃   ┃                   ┃             ┃    ┃  ┃     ┣━━━╋━━━━━━━━━━━━━━━━━━━╋━━━━━━━━━━━━━╋━━━━┫  ┃     ┃ 38 ┃渔业船舶员考核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20日 ┃  ┣━━━━━╋━━━╋━━━━━━━━━━━━━━━━━━━╋━━━━━━━━━━━━━╋━━━━┫  ┃     ┃ 39 ┃ 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   ┃  州(市)森林防火   ┃ 13日 ┃  ┃     ┃   ┃ 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指挥部        ┃    ┃  ┃省林业厅 ┃   ┃                   ┃             ┃    ┃  ┃     ┣━━━╋━━━━━━━━━━━━━━━━━━━╋━━━━━━━━━━━━━╋━━━━┫  ┃     ┃   ┃                   ┃  州(市)林业     ┃    ┃  ┃     ┃ 40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 13日 ┃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41 ┃开垦荒坡地审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3日 ┃  ┃     ┣━━━╋━━━━━━━━━━━━━━━━━━━╋━━━━━━━━━━━━━╋━━━━┫  ┃省水利厅 ┃ 42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         ┃堤防管理机构       ┃ 13日 ┃  ┃     ┣━━━╋━━━━━━━━━━━━━━━━━━━╋━━━━━━━━━━━━━╋━━━━┫  ┃     ┃ 43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3日 ┃  ┗━━━━━┻━━━┻━━━━━━━━━━━━━━━━━━━┻━━━━━━━━━━━━━┻━━━━┛


  ┏━━━━━┳━━━┳━━━━━━━━━━━━━━━━━━━━━━┳━━━━━━━━━━━━━┳━━━━┓  ┃     ┃   ┃ 3000万美元以下非特定行业外商投资      ┃州(市)商务行政主管部  ┃    ┃  ┃省商务厅 ┃ 44 ┃                      ┃门及国家开发区和边境   ┃ 10日 ┃  ┃     ┃   ┃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             ┃    ┃  ┃     ┃   ┃                      ┃合作区管委会       ┃    ┃  ┣━━━━━╋━━━╋━━━━━━━━━━━━━━━━━━━━━━╋━━━━━━━━━━━━━╋━━━━┫  ┃     ┃4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23日 ┃  ┃省文化厅 ┃   ┃                      ┃             ┃    ┃  ┃     ┣━━━╋━━━━━━━━━━━━━━━━━━━━━━╋━━━━━━━━━━━━━╋━━━━┫  ┃     ┃ 46 ┃单位及个人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审批       ┃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40日 ┃  ┣━━━━━╋━━━╋━━━━━━━━━━━━━━━━━━━━━━╋━━━━━━━━━━━━━╋━━━━┫  ┃     ┃   ┃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 ┃             ┃    ┃  ┃     ┃ 47 ┃                      ┃ 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3日 ┃  ┃     ┃   ┃ 交换二级以下馆藏文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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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59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市辖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宜。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正在筹备设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十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中,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居住在本自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五)制定选区的选举办法;
(六)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简历,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九)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十)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一)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它表格、证件、名册;
(十二)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一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换届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第十一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并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办理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提名、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选举场地;
(六)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七)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选票和印章,应当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保管;或者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有关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为准。
第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六条 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区域代表名额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有人民解放军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分配给驻军的代表名额可为一至三名。
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选区划分应当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方便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人口数不足选出一名代表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或者按相邻单位联合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办理选民登记。
计算公民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以当地的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
选举期间,临时在非户籍所在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地但是户籍没有转入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民在选举期间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代为办理选民登记。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
下落不明的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是否患病有争议的,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选民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举委员会决定不发选民证,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应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列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
  
第二十七条 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在选举日的十七日前提交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政党、人民团体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合计不得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所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推荐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名单交各选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委员会不得事先限定以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
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以及代表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六章 选民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规定统一的选举日。选民投票选举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投票选举的选区,经选举委员会批准,投票选举的时间可以顺延三日。
第三十三条 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分散的选区,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辅设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设置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投票地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应当符合保密的要求。他人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工作人员不得诱导选民填写选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四条 投票选举在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监票员、计票员由选民小组长会议协商推选,经参加选举大会过半数选民同意后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投票结束后应当当众开箱,公开计票。开箱计票后,不得再组织和接受缺席的选民投票。计票完毕,经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委员会核实无误,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后将选票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第三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未获当选的,在本次选举中,不得再推荐到另一个选区参加选举。
  
第七章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没有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选举办法草案在提交大会通过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举办法不得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八条 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时,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代表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有关规定差额比例的,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依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当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一人同时被提名为多项职务候选人的,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或者换届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时,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书面向主席团提出,主席团应当向其成员和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的候选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说明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参考。
第四十二条 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也可以由候选人作简要的自我介绍。
第四十四条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或者不是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当选,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同样有效。
第四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出缺进行补选时,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另行选举不足额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应当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第八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束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正在筹备设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束后,由正在筹备设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报告。
第四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获得法定票数;
(六)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颁发。当选通知书应当送代表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讨论罢免的会议上申辩,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五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书面罢免的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对新当选的代表,原选区选民自代表当选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其执行代表职务不称职为由提出罢免要求。
第五十一条 受理机关收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符合法定人数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罢免程序,并将罢免要求和理由、调查材料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全体选民。
选区表决罢免要求,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要求未获通过的,原选区选民在一年之内不得以同样或者类似的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
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所列事实清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分别提交本次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的,本次会议可以暂不进行审议,会后应当对涉及该罢免案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现有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现有选民名单应当重新核实。
罢免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必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其所担任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请求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代表的辞职请求后,应当通告该代表原选区全体选民。
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后,其所担任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自行终止,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补选和另行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由各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
补选和另行选举时,应当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选民人数和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省、设区的市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必须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十七条 罢免、补选或者另行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选举工作机构,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1998年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7号文件公布;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按本规定参加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的0.5%。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单位确有困难,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
  保险中心收缴生育保险费,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暂存、划转、支出。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全额拨款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缴纳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生育和流产时,单位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工作人员晚育(23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三)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女工作人员晚育的,其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具有准生证生育第二胎的,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第十条 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生育或具有准生证流产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 ,由保险中心按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 ,乘以产假天数(或男方护理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即护理假工资);
  (二)女工作人员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不超过1500元;难产的不超过 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三)母婴同室的住院床位费,其标准在40元以内的(含40元),按50%给予报销,超过40元的,按20元标准予以报销。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引、流产的,其休息期间按出勤对待,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引、流产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因节育手术造成死亡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工亡、工伤办理。
  第十三条 女工作人员生育或流产后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 ,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 、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当地保险中心,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报销医疗费,并按实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中心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下达预算指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使用。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的当年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生育保险费的,人事行政部门可委托保险中心责令其限期补缴和退还,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并入基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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