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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2:24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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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顺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发、鼓励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好成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省及以上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体育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评先选优中予以优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国家、省参加全国及洲际以上体育比赛的安顺市籍运动员,以及代表安顺市组队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市体育训练中心从事业余训练的教练人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市体育训练中心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对运动员的奖励:
(一)代表安顺市参赛的运动员的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予以奖励;获其他录取名次,由市体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集体、团体、多人项目录取名次的,主力队员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的60%予以奖励。

代表安顺市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获得的名次计分,按每分60元标准计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带入省运会的带入分,按省运会标准进行奖励。其他比赛的名次计分不予奖励。

获得多项录取名次和名次计分的,累计计奖。

以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累计加分排列团体成绩,个人获奖成绩已计奖的,该团体成绩不再评奖。

(二)安顺市籍运动员代表贵州省、国家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的前三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计入安顺市的成绩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三)运动员在省级以上比赛破纪录的,按该项目第一名奖金的60%发给破记录奖;破多次纪录的,其余按第一次的50%予以奖励。

(四)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发给平时训练奖(生活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予以重点倾斜。

(五)在市体育训练中心参加业余训练未享受生活补贴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和名次分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计奖(此款不含教练员)。

(六)安顺市运动员对外交流代表其他地、州、市参赛的,不在此列。

第八条 对教练员的奖励:

(一)所带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获个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同奖(含名次和计分奖励);获集体项目和多人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四倍计发;获团体项目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平均奖金的二倍计发。

(二)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及名次计分,运动员及省训练单位一名教练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80% 60% 40% 20%


(三)安顺市运动员选调、输送到省训练单位训练后,代表贵州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运动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奖励,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送省训练单位训练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输送时间 1年以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奖励比例 50% 40% 30% 20%


(四)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级专业队或省训练单位训练后输送国家队的,安顺市教练员以该名运动员在安顺市训练时间,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按以下标准的二倍进行奖励。(训练时间以市体育部门档案为准)。

训练时间 3个月 一年 二年 两年以上
奖金额(元) 300 500 700 1000


(五)争取省优秀运动队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到安顺市注册,每引进1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对省体育部门评定的最佳优秀苗子,每一名奖励其教练员300元。

(七)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所训练运动员直接代表安顺市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和其他训练单位教练(以下简称县区教练)按安顺市教练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训练学生选拨到市集训后参加省比赛获奖的,市、县区教练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级训练 3个月内 3—6个月内 6—9个月内 9月—1年内
县区教练
获奖比例 80% 70% 60% 50%
市级教练
获奖比例 50% 60% 70% 80%


(九)县(区)项目布局学校和其他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到市训练中心训练后参加省级比赛获奖的,其县区教练以该运动员输送到市时间,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比例予以奖励。

训练时间 1年内 1—2年内 2—3年内 3—4年内
获奖比例 50% 40% 30% 20%


(十)奥运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计奖。非奥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以上标准的50%计奖。

第九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凡签订项目目标责任合同的领队,按该项目教练员奖金的30%予以奖励。
(二)凡签订目标责任合同的科研、医务、教师等工作人员,按其保障服务的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
(三)对市体育部门长期从事竞训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其人员数以教练人员人均奖金核定总额。

第十条 安顺市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世界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奥运会 100000 50000 40000
残奥会
青奥会 50000 25000 20000
世锦赛
世界杯赛 20000 10000 6000


第十二条 洲际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亚洲运动会 20000 10000 8000
亚锦赛
亚洲杯赛 5000 3000 1000
亚洲青少年赛 1000 800 500


第十三条 国家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国运动会 50000 25000 10000
全国少数民族
运动会 20000 10000 6000
全国残运会
全国农运会 10000 6000 4000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全国青运会 3000 2000 1000
全国青年赛 1500 1000 800
全国少年赛 1200 800 600


第十四条 省级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名次
奖金 一 二 三
全省运动会 1000 800 700
省少数民族运动会 800 600 500
省残疾人运动会
省农民运动会 700 500 400
省青少年运动会 600 400 300
省锦标赛 500 300 2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所列的体育比赛和国家、省体育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正式体育比赛,不含国内外邀请赛、互访赛、协作赛、分区赛。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体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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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2〕7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完善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在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9号)、《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皖政〔1999〕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条件
(一)以市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应属下列情况之一:
1.常设的按规定周期开展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2.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方面有重大影响的中心工作中产生积极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国内外科教文卫等重要活动和重大比赛中获得重大国际奖、国家奖;
4.特殊事件中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5.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或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应参照市政府表彰奖励活动的条件,针对本系统情况开展。
四、表彰奖励的种类和审批权限
(一)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表彰奖励活动,按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开展评选,由市政府授予“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进集体主要面向基层、表彰一线。
(二)市政府或市级领导小组单项工作和其它表彰奖励活动,按条件评选单项工作先进个人或按行政奖励种类予以奖励,一般不授予“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确需市政府授予上述称号或其它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内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按条件评选“系统先进集体”和“系统先进工作者”。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日常奖励工作中,按下列行政奖励种类和条件实施奖励。
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市政府给予记二等功或向省申报记一等功;
4.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报省政府给予奖励。
五、表彰奖励活动的周期、评选对象和范围
(一)市政府表彰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活动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各类人员、单位的结构比例及评选表彰条件等,届时由市总工会等承办部门根据要求草拟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
(二)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须以市政府名义或市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按国家、省要求开展。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其周期至少为2~3年。奖励人数按系统人数5%以下确定,最多不超过100人;其中单位负责人的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奖励总人数的20%以内。奖励集体控制在参评单位的10%以内。
六、表彰奖励活动的程序
表彰奖励按皖政〔1999〕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实行公开评选。
(一)表彰奖励活动的主办单位须将表彰奖励方案报送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活动方案,包括表彰奖励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表彰奖励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办法,便于群众了解和参与。
(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和事迹应由所在单位公布后申报。
(三)主管部门考核。
(四)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和属地范围征求组织、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参与审核工作。
(五)候选人员、集体的名单和事迹在《安庆日报》或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和群众反映;需要群众进行投票评选或评议的要刊登选票或评议表,投票或评议期为2个月;不需要群众投票评选和评议的,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期为1个月。
(六)受表彰奖励的人员、集体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
七、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
政府人事部门对表彰奖励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审核或审批,协调表彰奖励工作中有关问题,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一)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主办单位一般须提前3个月以上将表彰奖励方案报送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级领导小组批准。
国家、省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按国家、省时间要求进行。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开展奖励活动由部门按政府表彰奖励活动原则及要求,制定本系统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非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和日常奖励工作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职工的日常行政奖励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一律使用统一的表格、证书、奖章(牌),市政府委托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监制),各承办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本系统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其表格、证书、奖状(牌),由市人事局统一规格标准。
八、奖励经费
(一)以市政府名义和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经审核和审批过的奖励方案拨付。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系统内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经审批后,由各部门在自有经费中使用。
九、获奖人员待遇
对获奖人员或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励证书。经批准给予先进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奖励的,均同时一次性发给奖品或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事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
获得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其它待遇仍按省人事厅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
(一)社会各界对表彰奖励工作和受奖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群众反映,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及时查实并答复。
(二)对未经公开评选产生的候选人或集体,表彰奖励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对未按规定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受奖人员不享受有关待遇。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四)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个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集体。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表彰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3号


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
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城
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
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
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
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
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
区规划处,下同)负责。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
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使用和储备制度,积极
开发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
务。
  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负责将中心城区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区以外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配套的现有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对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
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
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将地下专业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向管线坐落
区、县规划局汇交,并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
汇交。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汇交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
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分别
告知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七条 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市
现状地形图数据和控制成果向市规划局和相关区、县规划局汇交。
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总统一使用。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
或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当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查询相
关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
  已有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间
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分别负责提供;尚无地下管线
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测绘地下
管线工程现状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同步编制工程竣工图。
地下管线施工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
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
理信息中心或各区、县规划局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天津市地下
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地下管线
普查技术规程,逐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检验、
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地下管线
工程普查数据、竣工数据、补测补绘数据纳入系统,实行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测绘,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
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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