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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11:58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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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28项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安徽省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09〕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2009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居于全省前三位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实地抽样验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该县区评比资格:资金配套不及时到位的;建设类项目未按要求时间开工、竣工的;发放类项目违反政策规定、出现不规范现象的;项目实施中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条 考核形式。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分值设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30分、单项考核50分、社情民意调查20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3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20分、综合督查10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四次综合督查,每次2.5分,实地抽样评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5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中县区民生办工作考核5分,28项民生工程单项工作考核分合计45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专项督查、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资金,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县区被查项目单项考核得分。单项考核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牵头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20分)。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无任务项目的计分。鉴于少数县区本年部分项目无任务,该项考核结果取该县区其他项目平均分。
  第十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年终考核于2010年1月前完成。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结果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通报,公布各县区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根据对县区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并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补助工作经费。另设单项先进奖,按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按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按社情民调查结果取县区前2名,同时取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1名。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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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5日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注册、行驶、生产、销售、维修的以可燃物质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含助动车),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商品检验机构应根据各
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除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以外),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机动车辆排放标准,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超过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每年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的各类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附申报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辆生产单位对出
厂车辆必须严格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出具污染排放合格证明后方能销售。
  机动车辆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辆必须附有生产厂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销售的机动车辆进行抽
检,但不得收取检测费。 
  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在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在质量保证期内
承担责任。维修的机动车辆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列为本市车辆定期检验项目,符合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能通过定期检验。
  第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实行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市区范围内行驶。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抽检,经抽检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并由公安部门暂扣其驾
驶证。
  第九条 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
  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时,被检测的机动车辆排气符合排放标准的,免收检测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检测费。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
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所生产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辆销售单位销售无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辆维修单位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查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对机动车辆维修单位按每辆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对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况严重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09〕3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防灾减灾日”的批复》(国函〔2009〕1号),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要求,中国科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把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抓紧抓好,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二、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号召并发动有关专家,制作针对性较强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品,组织学会专家、利用科普大篷车等科普设施,面向各城区和广大农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三、中国科协将开发、集成的部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资源整合建设了“防灾减灾日”科普资源专栏,在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网站上展示,供各地下载使用。各级科协要把各地制作的宣传品图样和版式放到相关网站上进行展示,并提供下载服务。

  四、中国科协将在4月30日前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及风暴潮、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4种科普挂图配发全国科普基层组织;同时将制作“科学防灾避险 保障生命安全”公众安全避险逃生知识主题科普展板,配发给中国科协所属188辆科普大篷车,并在全国开展科普大篷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联合行动。

  五、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部署制定科普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并于4月30日和5月25日前分别将重点活动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和防灾减灾科普工作总结报至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王大鹏 王春林
  电 话:010-68571887
  传 真:010-68571886
  电子信箱:wangdapeng@cast.org.cn

  附件:2009年防灾减灾科普宣传重点活动备案表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488/n11202777.files/n11202776.doc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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