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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5:51:32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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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9〕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和规范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开发用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流转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对外转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的事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国有及集体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等事项,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应立足于短期和发展高效农业、示范种苗基地等,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承包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


  第六条 农业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并建立耕地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质量下降。


  禁止下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行为:


  (一)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者掠夺式利用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公园绿化用地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的;


  (三)在基本农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挖塘养殖的;


  (四)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



  (五)在农业开发用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应当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方案或协议须经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应当签名。对外承包的,并报区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农户承包期间,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因农业开发确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集中流转的,须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与承包农户依法协商处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得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合举办企业或者对外承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确定流转形式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已经对内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流转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由土地承包农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


  第十条 流转用于农业开发土地,应当权属清楚。尚未确权的,应先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农村土地用于非农业项目开发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才得开发。


  第十一条 农业开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与土地用途开发项目相适应。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最长年限50年;对外承包最长年限为30年。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的剩余年限。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或承包金最低价由市农业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订,报市政府审议后另行颁布。


  第十三条 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对内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用地单位应当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承包土地每满一年后的90日内付清下一年的承包金,逾期未付清土地价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价款的,用地批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金的缴纳,原则上一年一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一缴。


  第十六条 农业开发用地流转要服从国家征用,但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理顺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包方违法改变承包土地性质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非法收取费用;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纠纷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农业开发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理。


  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的,依照《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等规定处理。


  擅自改变农业开发用地用途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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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7号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的档案,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区等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收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涉密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农林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司法、边检、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 (五)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六)妇女儿童、计生、民政工作; (七)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八)企业转制、公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接收(转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涉及(一)至(九)项内容的文件; (十一)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十二)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三)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自制发或接收现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档案馆。 对报送档案馆的现行文件若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原报送单位应在文件修改或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档案馆,并重新向市档案馆报送经修订后的文本。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查阅利用市档案馆收集的现行文件。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现行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档案综合管理复检、档案工作评先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加快铁路建设,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决定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7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1分5厘,即:每吨公里由3分8厘5提高到5分3厘5。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除农用化肥和农药继续执行现行运价外,一律提价。对农用平价柴油和农用薄膜的运价,也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如确有困难
,由铁道部返回部分提价款。此次铁路货运提价收入,全部用作铁路建设基金。
二、在统一运价之外征收铁路建设(货运)附加费的试点,目前只在国务院已批准的地区进行,暂不扩大试点范围。凡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擅自决定征收铁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地区,要一律停止征收。
三、铁道部要下大力解决以车谋私、以票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严禁计划外车皮加价,取缔在铁路运输中存在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
四、铁路运输的价格和杂费管理权限一律以《铁路法》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管理目录为准,对于越权定价、乱加价、乱收费的,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
五、铁路货物运价提高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切实安排好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货运提价的影响,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六、为了保证铁路货运提价方案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做好工作,今年下半年不要安排其他提价项目。



199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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