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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5:24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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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政府令〔2009〕1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修改,根据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地税、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允许其上市交易,但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或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

  (三)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住房;
  
  (四)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五)产权有争议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八)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

  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购公有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原产权单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交换、租赁权利。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过渡为成本价后出售、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应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并于30日内退给房屋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交市房改部门在市财政国库中心开设的售房款账户。

  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并确定出售者和原产权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和土地收益。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及利息过渡为成本价后可按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资金转移至新房屋产权人名下,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职工出售、出租已购公有住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419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6〕129号)的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照顾;

  (二)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半;

  (三)出售方暂按成交价的1%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四)出租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租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后,视同私房,按拆迁政策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代征代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向办理交易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瞒或作不实申报。

  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税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或者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购房面积未达标准部分可以继续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逐月抄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由任免机关可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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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公安部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
公安部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改革驾驶员考试工作,统一考试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属于地区性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自行规定。

第二条 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
一、年龄: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二十至四十周岁;报考轻便摩托车者十六至五十五周岁;报考其他车类者十八至五十周岁。
二、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
三、身体条件:
1.身高:驾驶大型汽车须身高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驾驶其它车种须身高一百五十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0.4以上)。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4.听力:左、右耳距音叉五十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
5.心、肺、血压正常。
6.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未满期者,被吊销驾驶证未满一年者或其他不宜做驾驶工作的,不得报考驾驶员。

第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者,应凭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学习驾驶员只准学习驾驶一种车型。除经批准的公共汽车部门外,不准直接学习驾驶大客车。
三、教练员必须具有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学习驾驶大客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八米以上的车型;学习驾驶大货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六米以上的车型;其余不限。
五、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规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辆。教练车必须悬挂教练车号牌。
六、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大客车、无轨电车:八个月,一百五十驾驶操作小时;
其他汽车:六个月,一百二十驾驶操作小时;
二、三轮摩托车:二个月,六十驾驶操作小时;
大型拖拉机:四个月,八十驾驶操作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三个月,六十驾驶操作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二个月;
轻便摩托车:不限。
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后,可申请报考实习驾驶员。

第四条 初考考试规定
一、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应考科目视报考车种而定,其规定见附件一。考试科目的顺序如下: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
2.机械常识;
3.场内驾驶;
4.道路驾驶。
二、在考试过程中,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但及格科目成绩予以保留,并允许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要求继续考试,需三个月后重新报考。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以交通法规为主,并要求掌握在各种气候、复杂道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二。
考试采用笔试。试题用择一、填空、判断、问答等形式组合,要求选题面广,包含驾驶员应知应会的内容。每次考试最少五十题,考试时间为六十分钟。
2.机械常识:以学驾驶车类的机械原理为主,包括主要机件构造、作用及常见故障的排除和一般车辆保养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三。
考试方法、时间与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相同。
3.场内驾驶:在场内设桩和划线组成场内驾驶图,要求驾驶员按照不同车型规定的图形式样完成驾驶操作。主要考察驾驶员在驾车中,各项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前进、倒车、转弯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考试时除拖拉机带挂车外,一律采用单空车。如一次不及格允许接连再考一次。各
种车型场内驾驶式样见附件四。
4.道路驾驶:在城市有代表性的街道上进行,有条件的可结合场内模拟设施进行。路考全过程中,应有起步、停车、转弯、调头等;道路条件应具有信号灯、标志、示意线、上坡、下坡、弯道、桥梁、涵洞等。除拖拉机路考须带挂车外,其余一律采用单空车。路考时间不得少于二十
分钟,行车里程不得少于三公里。
四、考试及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九十分及格。
2.机械常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八十分及格,其余七十分及格。
3.场内驾驶,要求按照规定,完成驾驶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评定标准见附件五。
4.道路驾驶,要求达到基本动作合乎要求,熟练自如,行车安全、礼貌,遵守交通法规,行车中视野开阔,有一定应变能力,处理情况果断迅速,措施得当,能安全控制车辆。考试成绩百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八十分及格,其余七十分及格,评定标准见附件六。

第五条 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经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除报考轻便摩托车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余经车管机关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上签章,转为实习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车辆,实习期为一年。《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延长三至六个月。
二、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满的前一个月内可办理申请转正手续,填写《实习驾驶员转正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机动车实习驾驶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增加准驾车类的报考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必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驾驶其他汽车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申请增驾考试者填写《增驾车种报考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规定有学习期的增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规定无学习期的可直接报考。
三、增考不同车类的规定学习时间及考试科目见附件一。
四、持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除免考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外,其余按初考规定办理,增考合格后,将原准驾记录签入《机动车实习驾驶证》。
五、持有准驾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以外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经考试合格后,在其驾驶证上增签准驾记录。

第七条 军队退役驾驶员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军队退役驾驶员,凭军车驾驶证、退役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考核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考核规定如下:
一、退出现役一年以内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二、退出现役一年以上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
三、退出现役二年以上或退役时为实习驾驶员的,按初考办理。
四、考核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八条 持外国和港澳地区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国内有服务、接待单位或居住期超过半年者,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进行体格检查和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或影印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我国境内参加汽车、摩托车比赛的外国运动员,需凭组织比赛单位证明、本人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填写《驾驶员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影印件,核发签有与比赛时间相同有效期,只准在比赛道路驾驶,准驾与原驾驶证
准驾车种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原驾驶证失效,按初考办理。

第九条 驾驶员复考的规定
一、受扣驾驶证处分的驾驶员,扣证期满后,按规定需要复考的,本人写出申请,由车辆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复考手续。
1.受扣留驾驶证三个月(含)以上至半年以下处分者,测试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
2.受扣留驾驶证半年(含)以上至一年处分者,测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3.测试科目次数以两次为限。
二、复考可在原准驾车型中任选,并按复考合格车型核签准驾记录。

附件一:初考增考不同车种学

---------------------------------------------------
| 增 | | | | | |
| 考 | 大客车 | 大货车 | 小型汽车 | 无轨电车 | 三轮摩托车 |
| |-------|-------|-------|-------|--------|
| 科 要 | | | | | | | | | | |
| |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考 试|学 习 |考 试|
| 目 求| | | | | | | | | | |
|现有准 |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科 目|时 间 |科 目|
|驾记录 | | | | | | | | | | |
|--------|---|---|---|---|---|---|---|---|----|---|
| |8个月|交、机|6个月|交、机|6个月|交、机|8个月|交、机|2个月 |交、机|
|无证初考 |150| |120| |120| |150| | | |
| |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小 时|桩、路|60小时|桩、路|
|--------|---|---|---|---|---|---|---|---|----|---|
|大客车 | | | | | | |3个月|机、路|1个月 |桩、路|
|--------|---|---|---|---|---|---|---|---|----|---|
|大货车 |1个月| 路 | | | | |3个月|机、路|1个月 |桩、路|
|--------|---|---|---|---|---|---|---|---|----|---|
| | | | | | | | | 机 | | |
|小型汽车 |2个月|桩、路|2个月|桩、路| | |3个月| |1个月 |桩、路|
| | | | | | | | |桩、路| | |
|--------|---|---|---|---|---|---|---|---|----|---|
| | | 机 | | 机 | | | | | | 机 |
|无轨电车 |3个月| |3个月| |3个月|机、路| | |1个月 | |
| | |桩、路| |桩、路| | | | | |桩、路|
|--------|---|---|---|---|---|---|---|---|----|---|
| | | | | 机 | | 机 | | | | |
|三轮摩托车 | | |4个月| |4个月| | | | | |
| | | | |桩、路| |桩、路| | | | |
|--------|---|---|---|---|---|---|---|---|----|---|
| | | | | 机 | | 机 | | | | |
|二轮摩托车 | | |4个月| |4个月| | | |1个月 |桩、路|
| | | | |桩、路| |桩、路| | | | |
|--------|----------------------------------------|
| |(1)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必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 |
| 备注 | |
| |(2)原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或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者增考 |
---------------------------------------------------
习时间考试科目规定
------------------------------------------------------
| | 小型方向盘 | | | |
二轮摩托车 | 大型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专用机械 | 轻便摩托车 |
| | 式拖拉机 | | | |
--------|--------|--------|--------|--------|--------|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学 习|考 试|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时 间|科 目|
----|---|----|---|----|---|----|---|----|---|----|---|
2个月 |交、机|4个月 |交、机|3个月 |交、机|3个月 |交、机| | | | |
| | | | | | | |2个月 |交、路| 不限 |交、桩|
60小时|桩、路|80小时|桩、路|60小时|桩、路|60小时|桩、路| | | | |
----|---|----|---|----|---|----|---|----|---|----|---|
1个月 |桩、路| | | | |1个月 |桩、路| | | 不限 | 桩 |
----|---|----|---|----|---|----|---|----|---|----|---|
1个月 |桩、路| | | | |1个月 |桩、路| | | 不限 | 桩 |
----|---|----|---|----|---|----|---|----|---|----|---|
1个月 |桩、路|1个月 | 路 | | |1个月 |桩、路|1个月 | 路 | 不限 | 桩 |
----|---|----|---|----|---|----|---|----|---|----|---|
| 机 | | | | | | 机 | | | | |
1个月 | |2个月 |机、路|2个月 |机、路|1个月 | |1个月 | 路 | 不限 | 桩 |
|桩、路| | | | | |桩、路| | | | |
----|---|----|---|----|---|----|---|----|---|----|---|
| | | 机 | | 机 | | 机 | | | | |
| |2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路 | | |
| | |桩、路| |桩、路| |桩、路| | | | |
----|---|----|---|----|---|----|---|----|---|----|---|
| | | 机 | | 机 | | 机 | | | | |
| |2个月 | |2个月 | |1个月 | |1个月 | 路 | | |
| | |桩、路| |桩、路| |桩、路| | | | |
-----------------------------------------------------|
无轨电车或其他汽车的安全行车经历。 |
其他车种,免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外,余按初考办理。 |
------------------------------------------------------

附件二: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
1.为什么要制定交通规则?
2.驾驶员为什么要遵守交通规则?
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交通指挥信号有几种形式?
5.交通信号灯的绿灯、黄灯、红灯亮时,各表示什么作用?
6.交通标志的种类及作用?
7.交通示意线的种类及作用?
8.在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如何分道行驶?
9.在划有大型和小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对车辆行驶有什么规定?
10.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如何行驶?
11.车辆通过没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应怎样行驶?
12.不同车类的最高限定车速是多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按最高速度行驶?
13.在哪些情况下,有哪些限速规定?
14.对机动车的灯光使用有什么规定?
15.对机动车使用喇叭及警灯、警报器有什么规定?
16.超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7.会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8.让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19.停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20.特种车行驶应遵守哪些规定?
21.车辆如何通过行人密集的道路?
22.在不同条件下的道路上,机动车行车中的安全间隔距离是怎样规定的?
23.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或驶离停车地点时,应怎样照顾非机动车?
24.车辆行驶中遇急弯公路、山路等影响视线的情况下,行驶中应注意哪些?
25.机动车转弯、调头、倒车应注意哪些?为什么?
26.汽车滑行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27.对车辆装载有哪些规定?
28.对客车、货车载人各有哪些规定?
29.车辆拖带车辆有哪些规定?拖带挂车有哪些规定?
30.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具备哪些条件?
3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哪些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32.车辆超重为什么不可以行驶?
33.行驶速度、不同路面,对制动各有什么影响?
34.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5.实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6.学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37.车辆起步应注意什么?
38.为什么不准驾驶与准驾记录不相符的车辆?
39.驾驶员驾驶汽车时应怎样预防幼童伤亡事故?
40.应该怎样正确判断公路上的牲畜特点?
41.机动车行驶中遇大风、大雾、雨、雪天气应注意哪些事项?
42.通过铁路道口,应注意哪些事项?
43.怎样通过砂砾路面?
44.怎样通过泥泞、滑湿路面?
45.怎样通过结冰的道路?
46.涉水前和涉水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47.上、下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48.机动车转弯翻车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9.车辆通过渡口,应注意哪些事项?
50.如何在道路上试验刹车?
51.教练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52.教练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53.如何通过立体交叉路口?
54.车辆为什么要经过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
55.当驾驶汽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56.交通规则对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处罚的规定?处罚对防止违章、事故的发生有什么作用?
57.你所在城市在交通法规上,有哪些地区性规定?
58.你所在城市交通有何特点,怎样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三:机械常识考试大纲
一、汽车机械常识
1.车辆的基本组成包括哪些部分?
2.发动机包括哪些主要部分?
3.发动机按工作循环、使用燃料、冷却形式各分有几种?
4.发动机的二行程工作循环和四行程工作循环有何区别?
5.曲轴连杆机构由哪些主要机件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6.配气机构由哪些机件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7.燃料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8.点火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9.如何判断发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10.冷动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11.发动机正常水温应是多少?
12.润滑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什么?
13.机油表正常压力是多少?
14.冬、夏两季应使用什么样的机油?
15.柴油发动机与汽油发动机有什么不同?
16.怎样正确调整风扇皮带的松紧度?
17.传动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18.离合器的作用是什么?离合器自由行程是多少?
19.离合器打滑的原因是什么?
20.离合器分离不彻底的原因是什么?
21.离合器发抖的原因是什么?
22.变速器的作用是什么?
23.差速器的作用是什么?
24.转向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25.前轮定位包括哪些内容?它的作用是什么?
26.检验标准对转向系有哪些安全要求?
27.行驶系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的作用是什么?
28.手制动器起什么作用?
29.检验标准中对手制动器有哪些安全要求?
30.液压式制动器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
31.检验标准中对液压式制动装置有哪些安全要求?
32.液压式制动装置制动不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3.气压式制动器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
34.检验标准中对气压式制动有哪些安全要求?
35.制动蹄片与制动鼓间的正常间隙是多少?
36.气压式制动装置制动不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7.蓄电池是由哪些主要部分组成?它起什么作用?
38.什么是蓄电池的串联?什么是蓄电池的并联?蓄电池的串联和并联对电流、电压各有什么变化?
39.调节器的作用是什么?
40.什么叫短路和断路?
41.怎样正确安装和认别蓄电池的正、负极?
42.蓄电池保养应注意哪些事项?
43.什么叫车辆走合期?
44.怎样保养轮胎?检验标准中对轮胎有哪些规定要求?
45.汽车保养分哪几级?例保包括哪些内容?
46.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各应检查哪些项目?
47.车辆检验标准中规定车辆必须安装哪些灯光,对规格、瓦数、颜色、安装位置、使用要求有哪些规定?
48.车辆检验标准中对车身安全设备有什么要求?
二、摩托车机械常识
1.摩托车由哪些部分组成?
2.什么是二行程发动机?
3.什么是四行程发动机?
4.燃料系的作用是什么?
5.摩托车使用的混合油,其汽油和机油合适的混合比是多少?
6.为什么要安装空气滤清器?
7.点火系有什么作用?
8.什么是断路和短路?
9.断电器(白金)的间隙应是多少?
10.如何判断发电机工作是否正常?
11.离合器起什么作用?它的自由行程量是多少?
12.传动链条正确松紧垂度是多少?
13.怎样保养轮胎?
14.检验标准中,对灯光设备、制动、转向有哪些要求?
15.出车前应检查哪些内容?
16.车辆保养包括哪些内容?

附件四:机动车场内驾驶图
一、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内驾驶图(略)
二、无轨电车场内驾驶图(略)
三、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场内驾驶图(略)
四、手扶拖拉机场内驾驶图(略)

附件五:场内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2.移库不入;
3.碰桩;
4.车身任何部位出线;
5.原地打方向盘;
6.溜动;
7.车速不稳,严重闯动;
8.中途停车;
9.两轮车一脚点地;
10.开门探视;
11.投机取巧。

附件六:道路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及格:
1.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法规;
2.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方向盘,行车中方向不稳、不准;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的现象,或者一只手不能有效地掌握方向盘;
3.变档时手脚配合不协调,造成经常齿响或严重齿轮撞击声;挂错档、挂不进档位、硬拉进档位;换档时低头下看,换档时机掌握太差,该换档时不换或不该换档时强换,换档前后造成车辆严重闯动者;
4.驾驶大型汽车不会使用两脚离合器,降档不会加空油,或升档加空油者;
5.起步、停车溜动三十厘米以上;起步未松手制动器,停车后不拉手制动器;
6.操作不当熄火者;
7.转弯角度过大、过小,在一般路口调不过车头者;
8.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姿势不正确;空档或踏下离合器滑行者;车速超过10公里/小时减速时先踩离合器后踩制动者;
9.起步、驶入快车道、停靠、通过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观察其它车辆、行人动态者;
10.判断能力差,反映迟钝,不能按实际交通情况调整车速,情节严重或造成危险情况者;
11.车辆在行驶中,对车身所处位置判断不准;行车中偏左、偏右,管前不顾后;停车不靠边、距路沿超过三十厘米或擦路沿者;公共电、汽车后门对不准站牌偏离超过五十厘米者;
12.转弯不打、不回转向信号灯者;
13.行车前不关好车门;气制动车辆,起步时不看气压者;不观察各种仪表,行车中温度上升造成冷却水沸腾者;
14.两轮摩托车在行驶中以脚拖地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二十分:
1.换档时齿轮响一次情况较严重者:
2.错档一次,但及时纠正;
3.配合不当、严重车闯一次;
4.起步忘松手制动器一次,但能及时纠正者;
5.忘开电门使用起动机一次;
6.转向后忘回方向灯一次,自己发现纠正较迟者;
7.行车中判断失误,造成一次该行驶而不行驶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十分:
1.起步、停车溜动三十厘米以内未造成危险者;
2.油门和离合器配合不当,车辆轻闯动或有发动机高速空转现象;
3.转向角度较差,打轮回轮稍早稍晚者;
4.变速时,齿轮有轻响不严重者;
5.加油过急使发动机产生爆燃声;
6.换档时机掌握较差,使用离合器半联动加油门勉强行驶者;
7.控制调整车速稍差;
8.停车不正或停车欠稳者;
9.行车选择路面稍差者;
10.摩托车使用制动减速时不同时使用前制动器者。



1985年7月19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有关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一)的要求报请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后开展。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将标准复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为复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标准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方案,年度计划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主编单位、进度要求等;

  二、主编单位或组织单位拟定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复审工作,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二),报标准批准部门;

  三、标准批准部门对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标准的复审意见。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可以采取会审、函审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审议意见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二、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废止。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当建议合并。

  四、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结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标准批准部门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复审公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第十二条 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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