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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垦系统农情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39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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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垦系统农情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垦系统农情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垦农情信息工作,健全工作制度、提高信息质量,加快完善信息体系建设,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挥垦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支持,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对农情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情信息工作对于准确把握垦区农业生产形势、科学决策、争取支持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垦区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和管理手段。各垦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情信息工作的领导,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要求,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工作能力,使农情信息工作在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二、加快农情信息体系建设

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结合垦区实际,统筹农情信息体系的建设。创新信息工作机制,充实信息工作队伍,改善信息工作条件,尽快建立起从省级主管部门到基层生产队的农情信息体系,在重点农场还应建立农情跟踪联系点。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提高农情信息装备水平,逐步实现信息采集标准化、传输处理自动化、分析预测智能化,构建起制度规范、网络健全、运行高效、判断科学的数字化农情信息体系。

三、建立健全农情信息工作制度

要加强农情信息工作的制度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农情工作的岗位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信息采集、报送发布、专家会商和重大情况随时上报等制度。要强化对各项制度特别是灾情报告和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2008年11月,我部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农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征求了各垦区的意见,现随文下发(见附件)。请各垦区结合实际,按要求及时报送。

四、提高农情信息质量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农情信息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重的原则,严把农情信息质量关,上报的信息必须经过垦区分管领导的审批。不断拓展农情信息工作内容,加强综合分析能力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开展重大问题研究,不断提高科学分析问题的能力。

附件:农垦农情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附件农垦农情信息报送工作要求.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NKJ/200905/P0200905223583964379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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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适应衢州城市化和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结合当前市本级社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建设的定位
  以新型社区为平台,通过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推进街道工作社区化。区、街道要切实把市本级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和中心工作,抓实抓细,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社区资源共享、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原则,有效解决城市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城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服务和参与管理社区。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是面向社会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实体,社区居委会对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一)社区居委会干部按400户配备1名的标准配齐配足。
  (二)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可以依法从行政事业单位中选配,其工资人事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
  (三)社区居委会干部可以从原居委会留用一批群众信任的现职人员,缺编干部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社区居委会职能划分
  (一)属于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社区经济发展。
  2、负责社区内环境卫生、便民利民服务网点的管理。
  3、负责社区内计生协会、老年协会、婚况证明、社区服务站、争创文明社区、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企业改制后分流、下岗和外来经商人员中的党员及其他人员的管理。
  5、负责社区内特殊困难群体扶贫和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6、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及阵地建设。
  7、负责社区内居务公开工作。
  8、负责社区内集体资产的管理。
  9、负责社区工作目标考核。
  (二)属于社区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的职能。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稳定。
  2、社区内乱搭、乱建、乱占的治理。
  3、社区内饭店和娱乐性、服务性场所的前置签署意见。
  4、劳动就业、上岗培训、失业人员管理。
  5、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救济。
  (三)属于部门应下放或委托给社区管理,费随事转的职能。
  1、社区内路面积水处理,道路硬化,下水道疏通,化粪池外溢处理。
  2、社区内除"四害",社区卫生服务。
  3、社区内绿化、养护。
  以上由区、街道提出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复核,采取合同协议办法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凡属于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独立履行,不得转嫁给社区。
  四、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
  社区居委会年工作经费按照2000元/100户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分别补助。有创收能力的社区居委会,其收入主要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今后不再向社区单位摊派社区工作经费。
  五、社区公益性配套设施
  (一)社区公益性用房面积要达到350平方米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建成区公益性政府房产的清理整合,优化配置,使社区公益性用房按标准尽快到位。
  (二)要把社区公益性设施列入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规划,由建设单位同步建设,一步到位,统一交付,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归政府。
  (三)零星建成区内尚无社区公益性设施的,都要按有关规定向建设业主收取社区公益性设施建设资金,具体由财政部门牵头,规划、建设、民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2005年8月30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通知》说,由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修订的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已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13—2005,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GYJ23—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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