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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34:49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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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系统等十几项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海陵、高港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泰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公安、城管、建设、水利、环保等40个责任部门按照《泰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分类和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明确的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市(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市数字化平台系统预留与各市(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接接口,确保与各市(区)(管委会)数字化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受理、调阅、检查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等渠道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五)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区政府、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原则:
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规划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原则:
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建设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公司总揽集成、政府租赁使用”的建设模式,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原则:
(一)遵循“机制创新、科学管理”管理原则。按照“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核、四级联动”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监督评价体系在市级层面,按照长效管理方案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机关作风评比、人民满意机关评比、城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干部政绩考核等挂钩;二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按照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两级的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核是指在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考核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考核街道(乡镇)及所属机关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四级联动是指在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四级管理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强化职能,狠抓落实,共同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二)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处置原则。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由先属部门处置;若先属部门处置确有困难的,再由后属部门处置。按照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市级平台、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协同运行的二级平台,并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对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对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三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立项,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逐年增加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
(二)通过协调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无主部件、事件的处置。
(三)城市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及执法力量的增加和各类装备的配备。
(五)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年度“人民满意机关”评比、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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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性行政案件是指起诉人数在十人以上,为求得某同一权益的保护,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群体性行政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就我院为例,从2009年—2011年3年间就受理多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虽然这些案件后在县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协调得到了处理,但也反映了群体性行政案件在目前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稍微处理不当,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就试着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内涵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在我国最开始是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评估,近年来,风险评估逐步引入到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上来,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即,我国司法界也逐渐重视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法院而言,如诉讼、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诉信访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受理和审理对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否会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涉诉事件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止因法院案件的处理引发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执行以及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司法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呈碰撞式交织发展,在行政管理领域也不例外,稍不慎重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中坚力量,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现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可以促进法院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由于群体性行政案件具有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如能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做好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及有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

  2、可以为党委政府解除忧患。群体性行政案件由于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纠纷出现后党委政府是十分重视和关注的,纠纷发生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都进行过协调,只是协调未果才进入法院,因此,党委政府也是非常关心案件是否会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能及时为党委政府解除这种忧患。

  3、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体性行政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并且社会也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稍微处理不当,有个别或几个当事人挑起矛盾,就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如何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

  1、要树立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意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正通过法院案件的形式引发出来,为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案件要更加要慎重,更加要稳妥,这就必须要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力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诉讼中、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法院从院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识,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群体性行政案件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直接对博政府,其矛盾的尖锐性、对抗性较之其他群体性诉讼要强。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要建立好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对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案件受理后要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报告,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并特别注意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以便使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同时还有要及时制定好临时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3、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还要注意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要深入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同群体诉讼代表人谈话、个别谈心,及时了解原告方的思想动态、案件期望的大小、具体要求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上访的隐患,同时,还有深入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中去了解情况,因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本身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一些协调,法院可以从中了解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一方在协调中的一些想法和要求,可以间接掌握风险程度。

  4、做好开庭时的法律释明和当事人的思想疏通工作。通过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掌握当事人的动态信息,通过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态后,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的释明工作,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或是法庭小结时都要注意要用群众的语言,诠释清深奥的法律,要让当事人听的懂、听的明、听的服,引导当事人能以理性的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诉求,防止产生偏激的想法和发生过激的行为。

  5、在党委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做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好,只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协调好,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的效果,也就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了。由于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导致导致集体性上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案件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的,同时,这类案件发生在政府管理领域,党委、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也是其应有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积极主动妥善地将案件协调好,使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香港、澳门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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