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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7:11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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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8〕63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切实解决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和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类救助、分级运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市区城镇困难居民。
第六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证卡、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复印件);
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优抚对象证》、《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进行初审,填写《连云港市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接到书面申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审材料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审核材料7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核定金额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卡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25%。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给予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一)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门诊救助:
救助起付线为3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救助50%,一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为300元。
2.住院救助,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原则: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含300元,3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3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2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5%;10000—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含500元,5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5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17.5%;5000—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2.5%;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含800元,8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800元—5000元(含5000元),救助15%;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10%;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5%。
在市区外医院就诊的,一年救助一次,起付线为1000元,救助比例等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金额为2500元。
(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一半执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等同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十条 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须符合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范围。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二)省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5:5的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照2.5:7.5的比例负担)。
市、区财政每年统筹资金120万元,其中:市财政70万元(市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20万元),新浦区20万元,海州区10万元,连云区10万元,开发区10万元。
医疗救助资金预算金额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情况,可适时调整。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和救助资金总量控制,以收定支,确保资金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第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其中用于救助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资金从市级“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救助城镇困难居民医疗费用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金额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再由各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入各区民政部门“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第十五条 负责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或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支付的,追回已取得医疗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归侨侨眷的医疗救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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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一)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形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等各项待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孕期与产期期间与生育有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以及经产前检查胎儿严重缺陷、严重遗传性疾病,需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四)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单位证明、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七条 企业单位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采取按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定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1)基础产假90天。

(2)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

(6)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21天;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28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90天。

(四)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五)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待遇申领表》,并附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八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九条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导致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受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相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南昌市临街建筑装修审批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临街建筑装修审批办法
2001.06.08 南昌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临街建筑立面装修审批,美化南昌市容,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市容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临八一大道、阳明路、井岗山大道、中山路、胜利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迎宾大道、沿江南路、沿江中路、沿江北路、北京东路、北京西路、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象山南路、象山北路、站前路、站前西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洪城路、孺子路、叠山路、民德路、永叔路、福州路、青山南路、青山北路、二七南路、二七北路、上海路、上海北路、朝阳中路、滨江北路、青山湖大道、高新大道、洛阳路、洛阳东路及广场、火车站周边的建筑立面装修审批按本办法执行。其它道路临街建筑立面装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划范围审批。对于一个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域范围装修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二、临街建筑立面装修审批实行会审制度。
会审工作由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简称:办证管委会)组织,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市容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管支队、市交警支队参加。联审会议由办证管委会主持,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简称:办证中心)统一进行联审。办证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临街建筑立面装修的审批和执法工作。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牵头审批和发证工作。市容部门主要负责门面装修市容、市貌和垃圾清运的审批工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装修期间的占道审批。如有分歧,由市规划局裁决,重大问题报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裁定。


三、临街建筑立面装修项目的审批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门(店)面租赁合同或建筑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3、装修前现状照片一张;
4、外立面彩色效果图二份;
5、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
(二)市规划局对具备会审条件的发给“临街建筑立面装修申请表。”
(三)每星期三上午定为集中会审时间,对确需现场勘查的项目,会审单位应在当天完成查勘工作并签署意见。超过时限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如今后在会审单位职能范围内发生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四)市城乡规划局在会审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临街建筑立面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效果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效果图,并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


五、由市规划局、市市容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城管支队执法检查,其他部门不得多头检查。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不得乱倒垃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批准的装修效果图进行装修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负责占道管理和收费。


七、会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为政清廉、奉公守法、优质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办证管委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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