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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0:33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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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评选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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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2〕3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自2009年国家煤矿安监局以煤安监监察〔2009〕9号文件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瓦斯抽采和瓦斯等级鉴定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新规定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中的部分表格内容进行了修改(见附件1、2),并增加了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表(见附件3、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电子版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附件:1.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

2.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

3.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4.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75/2012/1127/187017/content_187017.htm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1月21日




附件1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二 矿井开拓与开采
1.3 安全出口 2.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论述并确定设置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修改
2.1 采掘工作面个数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修改
三 瓦斯灾害防治
1 矿井瓦斯等级 1.按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按规定提供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 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 修改
2.煤层群开采的,应预测瓦斯含量最大的煤层开采时,采、掘工作面及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并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修改
2.1 检查制度 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突出矿井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修改
4.1 依据 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瓦斯抽采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修改
4.2 抽采系统的确定 设计应基本确定瓦斯抽采系统种类、抽采方法、预计瓦斯抽采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抽放钻机台数、型号满足矿井需要。 修改
4.3 泵站及附属装置 2.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修改
4.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符合抽放设计规范,并明确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修改
4.4 抽采管路 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新增
4.5 抽采控制范围和指标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修改
4.6 抽采机构及队伍 需要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人员。瓦斯抽采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新增
5.1 防突机构及队伍 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突专业队伍,防突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新增
5.2 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符合要求,矿井瓦斯预抽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瓦斯抽采相关标准的要求。 原5.1改为5.2,并修改内容。原5.2改为5.3。
2.应当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区域验证等,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应当制定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四 矿井通风
3.3 专用回风巷 2.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修改
3.5 采掘面通风 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突出煤层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修改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修改
6 矿井风量计算 1.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修改
七 防治水
1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1.1 地质报告 设计矿井应达到相应的勘探精度,并提供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报告。改、扩建矿井提交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新增,原1.1改为1.2。
1.3 矿井涌水量 分析矿井充水因素,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预计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原1.2改为1.3,并修改内容。
2 矿井防治水措施
2.1 开拓、开采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修改
2.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顶(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修改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修改
4.以井筒检查孔资料为依据,提出井筒施工防治水措施,包括松散层段施工方式、基岩段预注浆方式、井筒穿过含水段的井壁结构、井筒涌水量超限处理措施等。 新增
2.2 防水煤(岩)柱留设 3.含水、导水及与富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断裂带、陷落柱等构造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修改
2.4 井下探放水措施 3.设计应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安全技术措施。 修改
2.5 岩溶水的防治 当煤层底板赋存灰岩强承压含水层时,设计应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含水层等水位线图,计算突水系数,划分突水危险区。设计中应制定查探底板水文地质条件的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充填开采等技术措施。 修改
2.6 老空水防治 对矿井采掘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淹区,应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如果具备疏干条件应疏干,不具备疏干条件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 修改
2.8 地表水防治 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修改
3 井下防治水安全设施
3.1 排水设施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在井底设计潜水泵窝,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 新增
6.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新增
3.2 防水闸门及硐室设施(强排系统)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设计潜水电泵系统或设置防水闸门。 修改
2.潜水电泵系统的设备选型、泵窝形式、安装方式等符合相关规定。 修改
3.设计采用防水闸门的,应明确给出防水闸门的设置地点、防水闸门型号选择及设计计算结果以及施工、试压、维护和开闭要求等。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修改
4 防治水机构队伍 矿井配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队伍和人员。 新增
5 应急救援 1.按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物资、设备。 新增
2.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新增
3.按规定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 新增
6 其它 原4改为6
八 电气系统
5 井下电气设备 1.选用设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8.6.1的规定,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修改
8 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 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修改,原8.1、8.2、8.3删除。
2.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修改
8 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 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修改
九 提升运输
6.1 设置条件 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修改
十一 矿山救援、保健与安全培训
1 矿山救护队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原2改为1
2 创伤急救 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原3改为2
3 安全定员 煤矿安全定员应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安全人员和地面安全人员。配齐安全副矿长,配足通风、地质、测量、瓦斯检测、安全监测、防尘、爆破、主通风机操作等工种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有瓦斯抽采人员和专业爆破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配有防突人员,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应配有防灭火、灌浆、注氮人员,水害严重的矿井应配有防治水人员,其他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原4改为3,并修改内容。
4 劳动定员 矿井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原5改为4
5 安全培训 矿井安全培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固定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 原6改为5
6 六大系统 应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等的要求建设“六大系统”。 新增
6.1 安全监控系统 在满足表十的条件下,还应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外设置甲烷和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并实时监测。 新增
6.2 人员定位系统 1.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新增
2.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新增
3.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分站,并能满足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的要求。 新增
4.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 新增
6.3 紧急避险系统 1.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离式自救器。 新增
2.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并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应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口,有条件的矿井,逃生出口或安全出入口应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的巷道中,如在1条巷道中,其间距应不小于20m。 新增
3.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新增
6.3 紧急避险系统 4.紧急避险设施的数量、容量、位置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新增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其选型和设置必须满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 新增
6.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矿井井下有关巷道和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矿井安全标识,应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不同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避灾路线图。 新增
7.制定应急预案。 新增
8.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新增
6.4 压风自救系统 1.压风系统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 新增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 新增
3.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新增
6.4 压风自救系统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突出煤层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突出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矿井采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新增
5.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新增
6.5 供水施救系统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新增
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新增
3.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新增
6.6 通信联络系统 1.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新增
2.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新增
6.6 通信联络系统 3.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新增
4.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新增



附件2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二 矿井开拓与开采
2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修改
四 瓦斯防治
1.1 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 修改
2.1 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并编制有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修改
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应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新增
4.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矿井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新增
2.5 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修改
2.6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修改
3.1 基本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修改
3.4 泵站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能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修改
七 防治水
1 防治水系统
1.3 基本要求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了相关图纸,建立相关台帐,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修改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井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工经过了专门培训、持证。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修改
1.3 基本要求 3.新建矿井有建井地质报告;改、扩建矿井有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建设阶段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补勘的矿井,有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补勘报告。 新增
3 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疏水降压和疏干开采,编制了防治水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实施。 修改
4 带压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具备带压开采条件的煤层,编制了开采区域防范底板含水层出(突)水安全技术措施。 修改
5 防水闸门(强排系统) 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强排系统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 修改
6 注浆系统 设计有注浆系统的矿井,注浆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并验收合格。 修改
7 防治水措施 受顶(底)板水、老空水、岩溶水及断层、陷落柱导水等水害威胁的采掘区域,采掘过封闭不良钻孔,按规程与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了针对性安全措施。 修改
八 电气系统
6.5 局部通风机供电 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新增、修改
6.5 局部通风机供电 2.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新增、修改
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新增、修改
十一 矿山救援、保健与安全培训
4 安全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原5改为4
5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原6改为5
6 定员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原7改为6
7 六大系统 “六大系统”的建设符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新增
7.1 安全监控系统 在满足表十的情况下,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外设置甲烷和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并实时监测。 新增
7.2 人员定位系统 1. 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新增
2.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符合相应的标准。 新增
7.2 人员定位系统 3.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分站,并能满足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的要求。 新增
4.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 新增
7.3 紧急避险系统 1.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离式自救器。 新增
2.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并按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应具有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新增
3.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新增
4.紧急避险设施的数量、容量、位置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新增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设置满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新增
7.3 紧急避险系统 6.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矿井井下有关巷道和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矿井安全标识,应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不同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避灾路线图。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 新增
7.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新增
8.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必须按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提交测试报告。应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 新增
7.4 压风自救系统 1.压风系统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 新增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新增
3.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新增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突出煤层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突出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矿井采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新增
7.4 压风自救系统 5.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新增
7.5 供水施救系统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新增
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新增
3.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新增
7.6 通信联络系统 1.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新增
2.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新增
7.6 通信联络系统 3.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新增
4.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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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防治水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工业场地排水系统 1.场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场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宜小于3‰。
2.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较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2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
3 采掘场排水 1.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大型露天煤矿不低于2%,中型露天煤矿不低于5%。
2.暴雨径流量形成的储水排出期限,停产的采掘工作面为30%、50%、70%、100%的储水排出时间分别为15d、7d、5d、3d。
4 地面防排水 1.防洪标准,大型露天煤矿,小河改道及堤坝,设计重现期50~100a,校核重现期100~300a,Ⅰ类排水沟设计重现期50~100a,Ⅱ类排水沟设计重现期20~50a;中型露天煤矿,小河改道及堤坝,设计重现期20~50a,校核重现期50~100a,Ⅰ类排水沟设计重现期20~50a,Ⅱ类排水沟设计重现期20a。
2.当水深小于2m时,排水沟的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5m。
5 地下水控制 1.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边坡及煤层底板稳定有严重影响时,必须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
2.当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并确定超前时间和水位的降低深度。
3.地下水控制,应包括观测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的观测孔网。
5 地下水控制 4.地下水控制方法,对渗透系数大于2m/d的含水层,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含水层产状较稳定,埋深较浅的松散含水层,应采用明渠和暗沟法;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深度为20~50m的松散含水层,可采用地下隔水墙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大,埋藏较深的,且不适用降水孔法的含水层,应采用巷道法。永久性降水孔排应靠近被保护区,位于开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场地表境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当采用巷道法时,巷道应设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内。当在松散含水层底板设置巷道时,巷道底部嵌入隔水岩层深度宜为0.5~1.0m。巷道的纵坡不宜小于2‰。
6 地下水控制设备及设施 1.排水管道及材料,应按不同品种及规格留有备用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石棉水泥管为10%~15%。铸铁管为7%~12%,钢管和连接用胶管为5%~10%。
2.(半)地下疏干泵房,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保温措施。
7 其它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七、防灭火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灭火措施
1.1 采煤期 已暴露煤层的采煤期,应小于煤层自燃发火期。
1.2 水源 消防灭火应有可靠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
1.3 端帮煤处理 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5~6m。
1.4 废弃煤矸处理 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
2 煤仓及煤场防火 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煤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3 主要设备防火 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4 其它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八、电气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供电系统和变电所 1.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2.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3.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线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起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4.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5.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不应设在塌陷区;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或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
2 供配电线路 1.采掘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采掘场架空线应有与移动变电站地线监测系统配套的接地线和监控线。
2.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3.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3 防雷与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接地 1.露天矿各类防雷建(构)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2.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3.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4.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1.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2.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3.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4.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3 防雷与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接地 5.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4 通信与信号 1.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通信设备。
2.生产调度室与急救、消防部门必须设直通的调度电话及外线电话。
5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配电 1.爆炸材料库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采用户内式时,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2.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3.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5.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并在地下敷设。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低压配电应采用380/220V五线制系统。
6 其它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九、爆破材料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危险品生产区内,D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1.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2.其余D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危险品总仓库区D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但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3 爆破材料库储存量 1.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露天矿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2.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煤矿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4 "运输危险品主
干道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 1.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距B级、D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5m。
5 运输危险品主干道的坡度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坡度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坡度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坡度不宜大于2%。
6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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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总平面布置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工业场地位置 工业场地应避开污染源和滑坡、崩塌、岩溶、泥石流、采空区及开采后工程地质条件变坏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2 重要建筑物位置 1.采掘场地表境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m;
2.至排土场的安全距离,宜大于排土场总高度的1.5倍。
3 变配电所选址 变配电所(站)应便于输电线路布置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宜布置在不受粉尘污染的地点。
4 工业场地台阶 工业场地内的台阶高度不宜低于2m。当需要时为6~9m,并应采取防坠措施。
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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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创伤急救、安全培训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1 救护队 煤矿企业应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2 创伤急救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3 安全教育 应有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和专兼职教师。煤矿安全定员应包括爆破工、老空管理人员、安监人员、防治水人员、消灭火人员、边坡监测人员和大型设备操作人员等,其他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 应急预案 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附有各种符合实际的避灾路线图。
5 其它


"填写说明:1、对审查表中未发现问题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栏中应作具体描述;
3、设计不涉及此项内容的,填写“不涉及”;
4、审查意见(含审查表)应在页脚中连续编写页码;
5、其它一项是指依据和要求中未规定,但安全设施设计或新近发布的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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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运输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公路运输
1.1 矿山道路技术标准 1.大型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4倍车体宽度设计。
2.矿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堤,填方路堤路段,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防护堤,半路堑路段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防护堤,安全防护堤高度不低于车轮直径的2/5倍。
3.煤矿内部运输道路最大纵坡坡度最大值为,生产干线8%,生产支线9%,重车下坡地段,相应减少1%。
4.大型卡车的运输道路平曲线半径,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宜低于25m。
5.煤矿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界限,应按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间距确定。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线路技术标准 1.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区间线路的限制坡度不宜超过30‰。
2.区间线路的平曲线半径满足AQ1055-2008表9规定。
2.2 工作面铁路线路的布置 1.平装车采掘线路的中心线至台阶坡底线或爆堆边缘距离不应小于3m。
2.上装车采掘线路的中心线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排土线路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3 列车运行条件 1.列车在限制坡度的下坡道上,紧急制动距离,应为400m。
2.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大于AQ1055-2008表13的规定。
2.4 地面铁路 1.铁路车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超过6‰的下坡道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2.铁路专用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牵出线接轨时,应设安全线。
3.铁路中心线至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4.铁路车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超过6‰的下坡道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5.铁路专用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牵出线接轨时,应设安全线。
2.5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1.铁路与道路交叉,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2.平交道口应设置防护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设置栅栏;设置看守房和带有信号的栏木;在道口钢轨两侧的道路上,应设限界架,其净高应满足铁路衔接要求。
3 场区道路设计 1.场区道路宜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和地下活动、采空区域.
2.路面宽度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
3.道路的平坡或下坡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最小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必须采用最小曲线半径时,应设置限速标志,并在弯道外侧设置安全防护堤。
3 场区道路设计 4.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按AQ1055-2008表10规定的长度内,设置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50m。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通往设施的次要道路可适当缩短,但不应小于30m。
4 带式输送机运输
4.1 带式输送机 布置 1.根据地形条件工艺布置应尽量减少输送机转载点数量。
2.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和排水沟。
3.当长距离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人行栈桥。人行栈桥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4.栈桥或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度应不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 m。
5.栈桥或地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7m,两条并列的带式输送机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检修道宽度不应小于0.5m。
6.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防滑条;大于8°时,应设踏步。
7.输送机栈桥跨越铁路或道路时,栈桥下的净空尺寸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
8.输送机栈桥跨越设备或人行道时,应设防物料撒落保护栈桥设施。
9.输送机地道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设施,地道两个相邻出口距离,不大于150m。
10.设备检修操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度,不小于1.9m。
4.2 输送机类型选择及安全系数 1.织物芯输送带安全系数采用8~10。
2.钢丝绳芯输送带安全系数采用7~9.5。
3.采用软启动或起动平稳的输送机可取小值。
4.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时,应选耐寒输送带。
4.3 带式输送机的保护装置 1.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
2.对可能发生逆转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逆转的安全装置。下运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4.4 输送机倾角 1.上运输送机,当在水平段或缓倾斜段给料时其最大倾角不宜大于16°。
2.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工作条件较差时,上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4°,下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2°.
3.输送机系统应采取粉尘防治措施,输送干燥粉状等易起尘物料时,应在输送机卸料处设置密封罩,并设吸尘或除尘装置。
4.5 道路与带式输送机交叉 1.连续开采的开拓运输系统,应设置由地面通往各开采工作面的安全通道。
2.道路与带式输送机交叉时,必须布置为立体交叉。
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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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土工程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滑措施 当排土场地面顺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层滑动时,采取防治滑坡的措施。
2 内排与采场安全距离 非倒堆开采工艺的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有采掘运输设备作业时,最下一个排土台阶的坡底线与最下部采煤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m。
3 排土线排土 符合AQ1055-2008要求。
4 单斗挖掘机排土 符合AQ1055-2008要求。
5 汽车运输排土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6 排土机排土 排土机排土宜采用由上排台阶和下排台构成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符合设计规定。
7 照明与通讯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8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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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边坡稳定工程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最终边界永久观测线位置及数量 在露天煤矿最终边界线以外200m的范围以内,应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观测线。其数量应根据露天煤矿走向长度来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观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点。
2 到界边坡永久观测线间距 在到界边坡上,应建立永久观测线。其间距一般应为200~400m,观测线上的观测点间距应为30~50m。
3 重要边坡监测系统的观测线数量及监测深度 对出现地表和地下位移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位移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观测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点。地下位移监测的深度,应在预计滑动层(面)以下10~20m。
4 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的布置 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地段或进行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设置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
5 专职人员和勘探设备的配置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应配备专职边坡工作人员和勘探设备。
6 边坡及安全平盘的要求 采掘场边坡及安全平盘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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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治水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排水要求 采场排水方式、排水设备及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防洪措施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等防洪措施。
3 排水沟安全高度 排水沟的安全高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定。当水深小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5m。
4 临时拦洪坝 在采掘场、排土场范围内,应对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
5 疏干及疏干泵房要求 地下水疏干应符合设计规定,(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6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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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灭火、防尘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防灭火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有防灭火系统,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 场地防灭火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 主要采运排设备防灭火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火设施,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4 粉尘防治
4.1 总粉尘 每月需进行1次作业场所总粉尘测定,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
4.2 呼吸性粉尘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3 二氧化硅测定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4 防尘设施 必须按批准的《安全专篇》设置防尘、洒水设施。
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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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气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验收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 备注
1 供电系统 1.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2.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3.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线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起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4.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2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 1.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2.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3.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4.不应设在塌陷区;
5.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6.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或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
3 供配电线路 1.采掘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采掘场架空线应有与移动变电站地线监测系统配套的接地线和监控线。
2.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3.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4 电力牵引 1.电力牵引时,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正接触线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终点应保持6200~6500mm;旁接触线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2.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3.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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