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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5:49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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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我国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指导防治糖尿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防治糖尿病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编写了《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防治糖尿病宣传工作,普及糖尿病预防知识,降低糖尿病危害提供参考。



二○○八年七月八日  

  



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



一、我国糖尿病患病率正在快速增长

我国糖尿病患病率在过去20年中上升了4倍;

2002年全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

据国际糖尿病联盟估计,我国2007年糖尿病患病人数约为3980万,2025年将达到5930万;

我国已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糖尿病以2型为主
2型糖尿病占93.7%,1型糖尿病占5.6%,其他类型糖尿病仅占0.7%;

膳食结构改变和体力活动减少导致的肥胖是2型糖尿病的重要影响因素;

中国人是糖尿病的易感人群;

年龄越大,2型糖尿病患病率越高。

三、糖尿病控制不良将产生严重危害

糖尿病患者发生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较非糖尿病人群高出2—4倍,并使心血管疾病发病年龄提前,病变更严重;

糖尿病患者常伴有高血压和血脂异常;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导致成年人群失明的主要原因;

糖尿病肾病是造成肾功能衰竭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糖尿病足严重者可导致截肢。

四、2型糖尿病的预防措施

普及糖尿病防治知识;

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在重点人群中开展2型糖尿病筛查,推荐采用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如筛查结果正常,3年后重复检查;

及早干预糖调节受损(糖耐量受损和空腹血糖受损)。

五、糖尿病高危人群

有糖调节受损史;

年龄≥45岁;

肥胖:体重指数(BMI)≥28;

2型糖尿病者的一级亲属;

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 Kg)生产史;

妊娠糖尿病史;

高血压(血压≥140/90 mmHg);

血脂异常〔HDL-C≤35 mg/dl(0.91 mmol/L)及TG≥250 mg/dl(2.75 mmol/L)〕;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静坐生活方式者。

六、强化生活方式干预

具体目标:

使肥胖者BMI控制在24或以下;

至少减少每日总热量400-500 kcal;

限制摄入高能量食物,禁止含糖饮料;

限制红肉摄入,多吃植物性食物;

中等强度身体活动,每天30分钟,每周至少5天。

七、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

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包括:降糖、降压、调脂、抗凝、减肥和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等措施;

降糖治疗包括采用饮食控制、合理运动、血糖监测、糖尿病自我管理教育和降糖药物等综合性治疗措施。血糖控制目标必须个体化;

每位糖尿病患者都应接受糖尿病防治知识教育;

饮食治疗的原则是控制总热量的摄入,合理均衡各种营养物质。膳食中热量来源:脂肪低于30%,碳水化合物55%-60%,蛋白质15%-20%,或0.8-1.2g/kg体重/天;食盐摄入量限制在每天6g以内;

运动增加胰岛素敏感性,可以改善血糖控制,有利于减轻体重。运动治疗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运动频率和时间为每周至少150分钟,如一周运动5天,每次30分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将有益的体力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运动要因人而异,注意运动保护;

糖化血红蛋白(Hb A1c)是长期血糖控制最重要的评估指标。血糖自我监测适合于所有糖尿病患者,应由医生和护士进行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指导,包括如何测血糖,何时监测,监测频率和如何记录监测结果;

糖尿病的药物治疗包括口服降糖药物和胰岛素,在饮食和运动治疗的基础上应及时采用药物治疗。糖尿病病人应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应终身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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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防止腐败,保持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系指本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校长、副校长等以及本单位相当于这一职级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和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取手续费、回扣、佣金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务、技术咨询费等酬金。上述钱款应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入帐。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经济、业务以及工作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礼品。对难以拒收的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对上交的礼品,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并按市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和以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对外活动中所收受的礼品,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处理礼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交往、出国(境)考察等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提供条件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企业领导干部在市内活动中,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单位用工作餐的,本市企业单位之间因经济业务活动需要招待的,均实行分餐制。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对方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方人数少于五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具体标准另订。
在外事活动或与外省市单位的经济交往中必需的招待,应节约从简,陪同人员数量按前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需要用工作餐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赠送的各种名目的现金和实物;不得用公款向本市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各种物品。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搞好本单位工作。因生产、经营需要兼职的不得取酬(包括奖金、津贴和实物),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生产资料、紧缺产品和商品批给亲属经商。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增加工资、确定职务津贴和奖金方案,应列入单位增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严格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确定职务津贴和奖金方案,应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分配住房或增加居住面积,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公开进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分房;不得用公款为自己购房;不得用公款、公物或需要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为自己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市政府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有关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5日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06-10-25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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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5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5万吨(含)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3-2005)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5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3-2005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3-2005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相关标准;

  (四)近三年(2003-2005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3-2005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相关标准;

  (五)凡有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6年11月 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

  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2)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3)生产企业须提供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3-2005)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新申请《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须提供(2003-2005年)的相关材料,2006年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供2005年的相关材料。

  (4)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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